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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通用3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46W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篇1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章總則

公司的宗旨: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本制度根據20xx年7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法》細則修訂。

第二章勞動關係管理

第一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係均隸屬於本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係相關事宜均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條、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本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係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五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範管理、妥善儲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三章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並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第二條、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約定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順延)。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我公司指定賬戶,由本公司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五條、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併發放。

第六條、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並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七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用人單位管理制度,並抄備查。

第八條、用工單位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第四章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

第一條、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二條、本公司確保在派遣勞動者前向用工單位提供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明。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前應核實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第三條、後果

用工單位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

第四條、對於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委託本公司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條、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人員,並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人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後委託本公司進行報銷。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本公司代為辦理(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條、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條、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與本公司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向本公司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資訊且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後,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八條、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九條、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條、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十一條、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條、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後,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十三條、本制度自起執行。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篇2

為規範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週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儘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免產生民族糾紛。

3、對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4、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工作,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儘量服務好派遣員工。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絡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資訊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後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並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週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週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範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週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絡。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週,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准後,報備人力資源公司,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憑離職單影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一週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資訊網路系統,賬目清晰,資料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儲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範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派遣人員崗位職責管理制度 篇3

職責描述:

1.負責每日生產資料的統計和錄入工作,確保生產資料真實可靠。

2.負責每日各機臺、各工序生產單原材料用量的統計。

3.負責計件工資生產資料的統計和錄入工作。

4.負責各機臺產成品原材料的超標、低標、損耗的資料統計工作

任職要求:

1、 熟練操作辦公軟體,有一年以上工業企業生產統計工作經驗;

2、具備高度的團隊精神,責任心強,有良好的服務意識及敬業精神。

3、執行力強,悟性好,能吃苦耐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