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長安全職責
1.廠長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准、釋出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瞭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1%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稽核引進技術(裝置)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廠長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副廠長在廠長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生產副廠長安全職責
1.協助廠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援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檔案,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廠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排程會,並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4.主持編制、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5.組織車間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廠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6.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7.具體領導有關部門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時管理工作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經營副廠長安全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改和審批計劃經營系統的規章制度,要體現“安全第一”的思想,並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3.貫徹“五同時”原則,保證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專案經費到位,並監督專款專用。
4.負責本系統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教育,提高職工的整體安全素質。
5.定期召開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經營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6.把安全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中,承包各項經營工作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指標。
四、財務副廠長安全職責
1.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並監督其合理使用。
2.審查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經費支出及合理使用情況。
3.按照“三同時”原則審批新、改、擴建專案,落實勞動保護設施,不留隱患。
4.審查各項安全罰款的出處,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法規。
5.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6.參與分管範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2.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同時研究和採取防護措施;設計、製造新的生產裝置,要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新、改、擴建工程專案,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
4.重視新產品、新材料、新裝置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6.參加重大事故調查,並做出技術方面的鑑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銷售期間,銷售點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菸、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誌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菸、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