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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談判型別

欄目: 談判技巧 / 釋出於: / 人氣:1.36W

談判有著悠久而漫長的歷史,自人類社會的存在以來,談判就存在於社會交往的活動中。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人類的交往也越來越頻繁,不可避免的引起許多法律關係,法律談判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法律談判型別,供你閱讀參考。

法律談判型別
法律談判型別篇1

一般分為三種,目標不同。可將它們分別稱之為“競爭型”(competitive)、“合作型”(cooperative)和“問題解決型”(problem?solving)。每一種都對應著相應的策略。

這些策略不是僅適用於特定的情形,而是可以交替使用的。

(1)競爭型法律談判

有時稱為對抗型或零和型。法庭訴訟就屬於這種型別的談判,所謂“零和”(zero?sum),就是指勝利一方所獲得的正是失敗一方所失去的;在該狀態下,因為資源有限而且只能在兩方之間分配,所以必然導致一輸一贏。

“雙方對於同一稀缺資源的分配產生分歧,談判者必須提出利益分割的解決方案。”

門克爾—梅多(Menkel?Meadow),1984年

所以,競爭中的談判者不願做出讓步,因為失去地位、失去形象將會削減自身優勢。他希望一開始就提出較高的要求,很少做出讓步。

採用這種談判方式一般會使用一些特定策略,比如從不提出初始報價,總是試圖隱藏委託人的真實目的,總是最後提出報價,並且經常使用誇張、威脅、欺詐給對手製造緊張與壓力。

不過,這些競爭型策略也有其侷限。它們會將對手逼向防守,反而不利於出現新的創造性的解決方案。如果對方以不履行最終達成決議或在以後的談判中心懷憤恨作為迴應的話,它還會給談判者及其委託人帶來更為嚴重的弊端。

(2)合作型法律談判

合作型談判一般會要求談判者做出讓步,信任對手並鼓勵談判者隨後做出更多讓步。談判一方做出讓步,其對手自然會以禮相待也做出讓步,雙方最終達成妥協方案。

在這種型別的談判中,主要應用的策略有:做出讓步、共享資訊以及行事公正合理。因此典型的合作型談判者會解釋其讓步或建議的理由,並會試圖調解雙方的利益衝突;他的建議是根據雙方均認同的標準提出來的,比如案件的是非曲直和雙方的公平。

但是合作型談判也會遇到一些難題。當談判雙方的財富、地位不平等,或一方當事人不願意達成互利時,則談判很難進行。

3.問題解決(或綜合)型法律談判

“……[這]是談判的一種趨勢,著重於發現針對雙方潛在的利益和目標的解決方案。”門克爾—梅多,1984年

這不是尋求分配有限資源以讓步為基礎的模式,而是為擴大共同利益和拓展有限資源、使當事方問題解決的潛力最大化,以擴大其委託人的潛在的共同利益。

發掘雙方潛在的利益目標可以產生更多潛在的解決方案,因為雙方的需求並不是絕對相斥的。

舉例:商業領域:一方因為缺乏資金而希望遲延付款,而另一方因為稅收原因正好希望接受分期付款。

法律談判技巧

一、非言辭技巧的使用

1.聆聽的技巧

談判是雙方為特定事宜達成最終一致而交換資訊的一個交流的過程。有效交流,至關重要的就是要訓練自己絕對認真地聆聽對方的談話。你所希望的,或你願意對手所說的與他實際所說的經常是不一致的:仔細聆聽對方所使用的詞彙的實際用意。因此,“我有權提供的內容就是這些”這樣的說法與“我想我此時最多隻能提供這些”有著實質上的差別;同樣,“我同意你的建議”與“這真是一個有趣的建議”有著天壤之別。

要時刻謹記在心,談判中習慣使用的有些詞彙有著特定的含義,需要非常認真的聽取,因為它們的實際用意並不總是那麼清楚。比如,對手說“我沒被授權同意這個價格”,如果你認真聽取這一句話,你就會發現它的意思是你所提出的價格沒有問題;另外一種解釋則是,儘管說話人沒被授權談判價格,但是其他人被授權了。

“我們不打算在這個階段討論”意味著談判者可能打算在以後討論;“這是我們的格式合同條款”則意味著,不管怎樣,它們還是可以再商量的。同樣,如果對手說他的委託人恐怕很難滿足最後期限,則僅僅意味著儘管很難,但不管怎樣,這不是不可能的。

很多律師都是極端糟糕的聆聽者。研究顯示,在談判中當對手在談話時,很多律師都沒能積極地參與到談話中來,因此喪失了收集有關對方所代理的案件的重要資訊的機會。很多情況下,這是因為他們正在思考當下次該他們發言時自己該如何回答,或者因為他們認為對方說的是重複的,完全是在浪費時間,或者因為他們很疲倦,或者不想再去聽有關自己委託人缺點的資訊。如果律師不認真聆聽,可能就會誤解對方的談話從而失去達成妥協或者和解的機會。

此外,對方的談判者表達的總是不夠清楚也是事實。有時,他們的口頭語言與肢體語言互相矛盾從而使聆聽者不知所云。不管造成錯誤理解的原因是什麼,確認所收到的資訊就是其發出的資訊的一個有效方法就是,在談判的每個階段結束之時,重申或解釋你認為對方所說的內容。你可以說:“好,請讓我確認一下我是否理解了你方的觀點。你說有證據表明我的委託人因為慌張沒有履行職責,如果訴諸法庭因為他的混合過錯,賠償將會減少。因此你建議和解金額應比同類案件中一般的金額要低。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此處的要點是,如果你認為對方是在推卸責任,實際上他是在談論你的委託人的混合過錯時,你將不會處於反駁其主張的有力地位。只有獲取對方談話的內容,你才能用支援己方委託人的證據繼續對此觀點的反駁。

當聽取對方談話時,記錄下來談判的內容會非常有用。當決定記錄時,切記不要沉浸於記錄之中而不能成功地參與對方的討論。有時,有一位助理專門記錄將有所幫助,但是事後要及時確認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你對實際達成的內容以及仍需談判的內容的理解。不同的人對於談話的內容會有不同的理解,這取決於他們對事實的認識;如果你的助理對案件事實不熟悉,或者對相關法律不熟悉,那麼他的記錄將不會太有用。

2.發出和接收非言辭資訊

非言辭的行為很明顯會影響發出和接收到的資訊。語言學權威阿伯克龍比 說過,“我們用語言器官說話,但是我們用我們的整個身體交談。”因此非言辭訊號在語言交流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比如,當你在說出某些詞彙時,你說話時的語調、重音和時態,會傳達它們的含義或強調,比如暗示著你是嚴肅地還是輕率地做出論斷。當然,同樣真實的是你的面部表情和手勢也具有修正或強調你表達意思的作用。如果你有機會錄製一盤自己在正式或非正式談判時的錄影帶的話,仔細觀察一下自己的非言辭習慣和訊號吧。

不能過分強調在諸如談判之類的情形中,如果不注意非言辭訊號,談判就不會富有成效。這要取決於雙方的共識。這些消極的訊號包括轉移注視講話者的視線、身體朝向背離講話者、打哈欠、看錶、嘆氣和沉默,應該儘量避免這些行為。總之,一旦你警覺到它們的後果,要盡最大可能起碼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產生這種非言辭行為。

保持同他人視線接觸的適當程度尤為重要。理想的是注視對方的眼睛,但不超過正常的社交交流的時間(比如一般不超過四秒或五秒)。不要將目光“鎖定”在他人身上,因為這會被認為是懷有敵意的表現。如果你覺得很難保持視線接觸,可以把目光聚焦在別人的鼻樑上;與對方的距離超過四五英寸,也能達到同樣的效果。千萬不要將目光聚焦到別人下巴以下的任何位置,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如果與你談判的團隊中有數個成員,應該以適當間隔同該團隊中的每個成員都保持視線接觸。

快速的眨眼一般會被觀察者認為眨眼者十分緊張。正常人在心情舒暢的情形下,眨眼的頻率是每分鐘4到10次,如果佩戴隱形眼鏡則為每分鐘8到10次。所以,如果與你談判的人的眨眼頻率大約為每分鐘20次的話,就表明他很緊張;這種緊張也許是因為缺乏經驗或準備不足,但是也有可能這意味著從他的委託人的角度考慮,他已經接近談判的敏感部分。如果是當面談判的話,這是讓你變得機警的訊號。另一方面,有意識的控制眨眼也是可能的,如果感覺緊張,最好控制自己的行為以便掩飾緊張的情緒。

假定很多人都能夠並且實際解讀非言辭訊號,那麼儘量避免擺弄雙手,或擺弄桌上的筆或紙,因為這類行為也通常被觀察者認為是緊張的表現。抓耳、揉眼、撓鼻、抖腳或握緊拳頭也屬這類行為。講話者在說話時用手捂嘴則通常被認為是在撒謊或者起碼是對自己所說的事實不確定。

另一方面,說話時身體略向前傾,手心向上或可見,當別人說話時輕輕點頭或微笑,這些行為都是充滿信心的表現。誇張的驚訝或驚慌,從眼鏡上面看人或注視則被認為是冒犯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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