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科級領導幹部職務競爭上崗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39W

第一章 總 則

科級領導幹部職務競爭上崗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辦科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進一步推進競爭上崗工作,激發幹部的工作熱情,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辦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競爭上崗,是指辦機關公務員和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務晉升過程中,通過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競爭、群眾評議、組織考察,產生擬晉升人選,然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決定任用的一種職務晉升方式。

第三條 推行競爭上崗,應認真貫徹執行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幹部隊伍。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辦科級領導職位,包括辦機關各科室正、副科長,下屬單位領導。

第五條 上述領導職位遇有下列情況,可通過公開競爭確定人選:(一)職位出現人員空缺的;(二)機構調整、重組或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人員調整或分流的;(三)按規定進行職位輪換,有必要通過競爭確定有關職位人選的;(四)其他需要實行競爭上崗的。

第六條 所需任職條件特殊,形不成競爭的職位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宜競爭上崗的職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條件和資格

第七條 參加競爭上崗人員,須具備如下條件和資格:

(一)基本條件。包括: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理論水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2、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勇於進取,開拓創新;3、有較強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廉政勤政,遵紀守法,工作實績突出;4、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5、堅持原則,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團結共事;6、身體健康。

(二)資格條件。包括: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2、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評定為稱職以上等次;3、晉升正科級領導職務,需任副科級職務二年以上;晉升副科級領導職務,需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4、晉升正副科級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5、具備競爭職位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

(三)崗位條件。根據競爭職位的不同,在知識層次、專業特長、業務能力、工作經歷、年齡結構等方面,設定一些具體條件,以便競爭上崗人員能達到崗位職責的一般要求。

第八條 實施競爭上崗,原則上應按照資格條件逐級晉升。對優秀中青年幹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適當放寬參加競爭上崗的資格條件。

(一)晉升副科長的科員,任職時間應兩年左右;

(二)晉升科長的副科長任職時間不能少於一年,並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優秀等次。

第九條 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發展潛力較大,職位專業性較強,工作特殊需要,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越一級參加競爭上崗: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均被評定為優秀等次;

(二)獲得自治區黨委、政府以上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自治區黨委以上表彰的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及相當此層次的榮譽稱號;

(三)在任現職期間內榮立過一次二等功以上獎勵。

第四章 程式和方法

第十條 實施競爭上崗,一般應按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確定的程式和方法進行。主要包括公佈職位、公開報名、資格審查、考試、演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決定任命八個環節。具體程式和方法:

(一)公佈職位。公佈競爭職位、任職條件以及競爭上崗的程式、辦法等事項。

(二)公開報名。一般由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人員自願報名,也可以採取個人報名、群眾舉薦、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報名。

(三)資格審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據競爭上崗的條件,由綜合科對報名參加競爭者進行資格審查。

(四)綜合考試。組織資格審查合格者進行考試。考試的內容主要是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和能力。考試的形式有筆試、寫作、答辯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試的具體辦法,在每次競爭上崗時公佈。

(五)競聘演講。參加競爭上崗人員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演講,介紹自己工作經歷、德才情況、對所競爭職位的認識、競爭該職位的主要優勢和做好該職位工作的設想。

(六)民主測評。在一定範圍內對參加競爭上崗人員進行民主測評,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得不到多數人擁護的,不能選拔任用,不能作為考察物件。具體要求是:兩人以上競爭一個職位的,一般應得到相對多數信任票;一個職位只有一人報名的,應得到60%以上的信任票。民主測評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七)組織考察。根據競爭人員綜合考試成績、民主測評結果及日常掌握的情況,擇優確定考察物件。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辦領導與領導班子成員事先溝通。考察物件確定後,組成考核組,確定考核範圍和考核方式,全面考核考察物件的德、能、勤、績、廉情況。

(八)決定任命。綜合分析考試、測評、考察三個方面的情況,堅持既尊重多數人意見、又不以票取人的原則,由辦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並報市人社局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競聘演講和民主測評大會的參加範圍:

(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出現正科級領導職位空缺時,參加競爭人員要在辦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範圍內進行演講,接受民主測評。

(二)機關出現副科級領導職位空缺時,參加競爭人員一般在辦機關公務員範圍內進行演講,接受民主測評。如有符合調入機關條件的事業單位人員參加機關競爭上崗,可擴大到事業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參加。

(三)直屬事業單位出現副科級領導職位空缺時,參加競爭人員原則上在直屬事業單位內部進行演講,接受民主測評。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競爭上崗可採取定向競爭上崗和非定向競爭上崗兩種方式進行。

(一)定向競爭上崗。參加競爭人員按照公佈職位進行報名,每個人限報一個職位。

(二)非定向競爭上崗。參加競爭人員按照公佈職數進行報名,不明確競爭職位,按照公佈職數確定擬任人選,最後由辦領導班子從工作需要出發具體安排。

(三)以上兩種方式在每次競爭上崗前確定。

第 十三條 任職條件特殊、空缺職位較少、實際工作特別需要等情況下,競爭上崗可適當簡化,省略考試、演講等環節,按照規定的民主推薦程式和方法選拔任用幹 部。機關公務員提任直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以及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在事業單位之間提任科級領導職務,還可採用定向民主推薦方式。

第十四條 科級領導職位競爭上崗,由綜合科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結合年度考核,每年要對機關科級領導職務人員及下屬單位領導進行一次民主測評。通過年度考核,掌握幹部履行職責情況。根據考核結果,對不勝任本職工作的重新調整職位或免職。

第十六條 嚴格按照核定的編制名額和職數設定職位,規範職位管理。機關各科室、下屬單位的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一律要採取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方式確定任職人選。

第十七條 在競爭上崗中失去原職務的科級領導和由於領導班子結構優化等方面的原因,需要退出班子而又不能安排到其他領導崗位任職的人員,可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對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本人情況安排適當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十八條 對擬破格和越級晉升的,競爭上崗前要與市人社局溝通,經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對競爭上崗產生出的擬任用的領導幹部要在一定範圍、一定時間內進行任前公示,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結束後,辦領導班子再根據群眾的反映及調查核實的情況,決定幹部是否任用。

第二十條 對提任的領導幹部實行試用任職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組織考核勝任者,正式任職,其試用期記入任職時間;不勝任者解除試任職務,回原崗位或按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嚴肅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凡違反紀律的,一律從嚴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辦機關及下屬單位副主任科員以上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通過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方式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綜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