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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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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

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範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市局機關的行政質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實現機關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工作規則》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關制度、規定,結合局機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局、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局內各單位)都要嚴格執行本規則的各項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章 機關人員守則

第三條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條 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一切從大局出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個人利益服從黨和國家的利益,服從人民群眾和集體的利益。

第五條 增強法制意識,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稅收政策,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行使職權,規範執法行為。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勇於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

第六條 熱愛國稅事業,恪盡職守,勤奮工作,開拓創新,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努力鑽研本職業務,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服從組織領導,樹立全域性觀念,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相互支援,密切配合。

第八條 轉變工作作風,雷厲風行,講求效率。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傾聽基層的意見,為基層和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第九條 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第十條 熱愛集體,團結互助,謙虛謹慎,艱苦樸素,遵守公德,講究衛生,愛護公物。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堅守崗位,文明辦公,禮貌待人,舉止端莊,儀容整潔,嚴格執行著裝規定。

第十二條 提高警惕,嚴守機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市局領導班子分工負責制度

第十三條 市局領導班子在局黨組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局長負責制,既堅持民主集中,又實行分工負責。局長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領導按照分工或受局長委託,協助局長工作,並對局長負責。對重大問題和事項,由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按照集體決策和分工,市局領導班子成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項,由各分管局領導在職權範圍內決策,不需報局長審定或局長辦公會、局務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局長和分管局領導的主要職責

(一)局長的主要職責範圍: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開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貫徹國家稅務總局、省國稅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部署;系統、省局機關的重要工作決策和部署;國家稅務總局、省國稅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級領導指示、批示、過問的重大問題;會議計劃審批;國家重要稅收政策調整的貫徹意見;系統人事和財務管理工作;稅收計劃分配和調整;其他重大問題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領導的主要職責範圍:分管範圍內的重要工作決策和部署;分管範圍內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計劃;督促落實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和局長研究決定的事項;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管範圍內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處室決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項。

(三)局領導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要勇於負責,不等不靠,大膽開展工作,同時對需要局長決策的重要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或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要工作辦理情況,以及分管局領導認為需要局長了解的重要事項,可口頭或以書面材料形式向局長彙報,或在局長碰頭會上彙報。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證局領導因公外出時工作不受影響,局長赴外地工作期間,市局的工作由局長委託副局長主持。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領導要及時向局長報告。

第十六條 市局實行局領導每週工作安排制度。辦公室每週五將《局領導擬辦工作請示單》發至局領導,局領導對本人下週工作安排進行書面明示,每週五12時前由辦公室彙總後報局長籤批,併發至全系統。

第十七條 市局實行局長接待日工作制度。每週四為局長接待日,由各局領導輪流值班。負責接待來自系統內外反映稅收工作、隊伍建設等方面問題的來訪人員。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黨、政、工、青、婦組織齊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領導逐級負責。

第十九條 堅持思想政治工作和業務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行政領導在佈置、檢查工作時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其中,以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條 局內各單位每年要召開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會,單位領導與支委成員參加,總結前段工作,分析本單位人員的思想動態,制定工作目標及措施。

第二十一條 局領導與分管的處級幹部,處級幹部與本單位的人員,應經常開展談心活動;對有思想問題的人員,要及時談話,做好轉化引導工作,並根據幹部的實際情況酌情進行家訪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人員的重要思想情況和重大事件,有關單位領導同志要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報告。

第二十三條 局機關黨委每年要對局內各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五章 會 議 制 度

第二十四條 市局機關的會議種類包括:局長碰頭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全市國稅系統工作會議和系統專業會議。

第二十五條 局長碰頭會。局長碰頭會一般每週召開一次,如無特殊情況,原則上星期五召開。局長碰頭會由局長主持,局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參加,祕書人員列席。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局領導通報本週工作開展和外出活動情況,交流工作資訊,安排下週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條 局長辦公會。

(一)局長辦公會一般於星期五在局長碰頭會結束後召開,視情況也可以隨時召開。局長辦公會由局長主持召開,局領導、辦公室主任及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祕書人員列席並記錄。局長辦公會的召開時間和主要議題,由局長決定;如局長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決定。

(二)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全域性性的工作安排;稅收計劃;經費預算;有關單位提交的需要局領導集體決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臺的重要政策、制度和辦法;聽取有關單位的工作彙報,協調安排有關單位的工作;局領導認為需要集體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項。

(三)各單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的有關事項,事先必須做好充分準備,一般情況下應於會前徵求相關處室意見,並根據反饋的意見修訂完善。凡準備提交研究的事項與其他單位職權範圍和業務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辦單位與有關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向分管局領導彙報。分管局領導能作出決定的,不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分管局領導不能決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領導的批示和要求,在每週三前提交辦公室。辦公室彙總各單位提交的事項,由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決定是否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各單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的有關材料,應於會議召開前兩天送到會議出席者手中。對提交會議討論的材料,相關部門有明顯不同意見的,應向局長辦公會說明情況。

第二十七條 局務會。局務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其他局領導主持召開,局領導和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局務會研究決定的內容主要有:涉及全域性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機關全體人員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局領導的重要會議講話,重要的工作制度和辦法等。

凡需要彙報的事項,一般情況下由處室負責人彙報,對於專項工作彙報,由處室負責人請示主持人同意後,可由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彙報。為提高會議效率,彙報人應當做好充分準備,彙報發言要言簡意賅,控制時間。

第二十八條 會議紀錄。局長碰頭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由辦公室負責記錄。記錄要全面、準確,對一個問題的不同意見也應如實記錄。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要由辦公室形成會議紀要,經辦公室負責人稽核後,報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局長簽發。

第二十九條 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

(一)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由局領導、各市國稅局局長、市內各國稅局局長、市局機關處室、各直屬局和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基層局有關科、室負責人蔘加。

(二)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的內容,主要總結一個時期或全年的稅收工作情況、經驗、體會、做法及存在的問題;學習貫徹全國、全省稅務工作會議精神,討論研究做好稅收工作任務落實的措施;表彰獎勵稅收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等。

(三)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部署和稅收工作的實際情況召開,一般每年兩次。會議召開前,召開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會議主題、需起草的會議檔案等。根據局長辦公會的要求,由辦公室和有關處室開展調研,起草工作報告,彙總會議材料;會議召開前三天成立會務組,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三十條 系統專業會議。系統專業會議按與會範圍劃分為三種類型:(一)由基層單位一把手參加的會議;(二)由基層單位分管領導參加的會議;(三)部分基層單位參加的研討會、座談會。前兩類會議由局長辦公會或局長碰頭會研究決定召開。第三類會議由分管局領導批准後召開。系統專業會議的有關會議材料由主辦處室負責。

第三十一條 各類會議要認真貫徹精減、高效、節約的原則,必須有實質性的內容。召開一類會議,局長可到會講話;召開二、三類會議,必要時,由分管局領導到會講話,局長一般不講話。要儘量縮短會期,控制與會人數。要嚴格執行會議預算,節約會議經費。

第三十二條 為切實壓縮會議,為基層減負增效,市局實行“會議日”制度。即每週四為市局機關“會議日”,會議地點一般在市局機關會議室。除每週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處室、直屬局不得安排有基層人員參加的各類會議。特殊情況,要由市局局長或局長辦公會批准。

第三十三條 各類會議經批准後,由市局辦公室以“青國稅函”或“青國稅辦函”的形式下發會議通知,各級稅務機關只能憑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參加會議。其他局內各單位不得以便函或電話傳真等形式發以上各類會議通知,局內各單位不得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會議。機關服務中心根據會議通知安排會議室。局內各單位組織舉辦的培訓班,視同會議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召開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全市國稅系統工作會議,如無特殊情況,各單位必須由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未經局領導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員的,需事先報告;參加會議者,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局領導批准,不得遲到、早退和缺席。會議參加者必須對會議內容保密,除會議紀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內容可以按照規定傳達外,其餘內容一律不得外傳。

第三十五條 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會議,一般由局長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參加;市委、市政府召開的其他會議,一般由分管局領導參加;市直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由分管局領導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會議。

(一)對於市局承接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舉辦的各類會議,有關處室要在接通知後,由分管局領導審籤,報市局局長批准。

(二)對於市局承接有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主要領導參加的各類會議,按照《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承接本市以外會議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字[2000]50號)要求,辦公室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廳。

對於國家稅務總局副司長以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副局長以上領導來青,接到通知的處室應及時通知辦公室。

第六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七條 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一級管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保證政令暢通。對工作開展情況和遇到的重要情況及問題,下級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不得延誤。

第三十八條 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和決定的事項,以及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和局領導決定的事項,要堅決貫徹執行,認真抓好落實,並及時報告完成情況和效果。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將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問題及工作建議及時報告。

第三十九條 局領導外出活動要事先向局長請示報告,並同時告知辦公室。對出市的,辦公室按照魯國稅辦[200]27號《關於進一步落實領導幹部請銷假制度的通知》規定程式報省局審批。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長報告,返回局機關後,要將活動情況報告分管局領導,重要情況要向局長報告。

第四十條 對發生的緊急事項和重大責任事故,重大涉稅案件,國稅幹部違法違紀案件,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被盜案件以及發現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苗頭性問題,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青國稅發[2001]87號)的程式及要求執行。辦公室在收到情況報告後,於當天整理形成專報,報送市局主要領導批示,由市局領導根據報告事項按職責分工提出擬辦意見,由分管局領導和分管處室落實,並決定是否向上級報告。

第四十一條 外省市國稅系統來我局考察工作,由機關服務中心請示局領導後,按領導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關處室按領導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國稅系統外領導同志來局與局領導商談工作,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後答覆對方;機關服務中心根據局領導意見負責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市局領導集中精力研究和處理稅收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深入一線調查研究,除上級機關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以外,市局領導一般不參加外系統及各基層稅務機關召開的會議、禮儀和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應當事先報告市局辦公室,由辦公室向局領導報告。

第七章 籤 報 制 度

第四十三條 局機關各單位凡需要請示局領導研究決定的事項,或需要提交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事項以及召開的專業會議、培訓等,均實行簽報制度。

第四十四條 提報單位要將請示事項填寫“簽報單”, “簽報單”的文體、格式、編號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簽報單”經提報單位負責同志簽字後,報請局長或者分管局長審批。審批後,送辦公室督查室統一編號、登記、影印、備案,並根據局領導意見進行工作督查或下發有關會議通知。

第四十五條 凡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與有關單位協商,共同簽署意見後,按前述程式辦理。

第四十六條 填寫“簽報單”要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局領導要明確簽署意見,如果只簽名或圈閱,則視為同意。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對局領導籤批的意見,要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第八章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條 督查督辦工作是轉變機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實,克服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條 督辦查辦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其主要內容包括上級轉辦、領導批示、重點工作目標、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等。對督辦查辦的事項,按照職責分工,由局內各單位承辦。各單位要對承辦工作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辦公室除直接承辦有關事項外,並負責登記、分辦、督辦、協調、綜合、反饋等工作。

第五十條 督辦查辦的具體程式和要求。

(一)登記。辦公室對督辦查辦事項後,應及時在“督辦查辦事項登記簿”上登記交辦人、事項內容、辦理時間等,以備查詢。局領導對各類檔案會議的批示等需要督辦查辦的事項,也列作督辦內容,一併予以登記。

(二)分辦。辦公室根據督辦查辦事項的內容和領導的具體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經局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督查通知”和督辦查辦件及相關材料及時送交承辦單位。

(三)承辦。對督辦查辦事項,各單位要責成有關人員具體辦理。各單位負責同志要及時督促、檢查,對辦理意見要親自審閱,把關。

承辦單位如認為督辦查辦事項不屬於本單位的職責範圍,於次日前退回辦公室並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

(四)對兩個以上單位或處室承辦的事項,要分別註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任務範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主辦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要認真提供有關情況、資料、資料及協辦意見。

主、協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出現分歧意見時,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出面協調解決,儘可能地達成一致意見;如意見分歧較大,主辦單位要列明雙方理據,送分管局長協調解決。

凡由幾個單位共同辦理且沒有明確主、協辦單位的,可按分辦意見所列順序依次速辦速傳,由最後承辦單位負責在期限內將辦理意見退辦公室。

(五)督辦。辦公室要按照承辦要求,在辦理時限到達前,對承辦單位或人員進行督辦,並將督辦情況記入“督辦查辦單”。

督辦查辦工作應根據事項內容和辦理時限,實行重要事項重點督辦,緊急事項跟蹤督辦,疑難事項反覆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保證需要督辦的事項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辦好。

對所督辦查辦的事項因特殊情況逾期未辦結的,要說明原因,並根據簽署意見,經局領導同意後重新明確限辦時限,由辦公室進一步督辦。

(六)反饋。承辦單位要在辦理時限內,將辦理進展情況和結果,反饋給辦公室。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要在彙總各單位的意見後予以反饋。緊急、複雜或重大的事項,辦公室或承辦單位要隨時向局領導彙報辦理情況和結果。

(七)結辦。對承辦單位或處室上報的情況,由督查部門及時將辦理結果進行整理、彙總,並撰寫《督查專報》,經辦公室主任審閱後,報局領導;對國家稅務總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領導明確要求處理的,要一事一報,對重大、緊急事項的督查情況要隨時反饋,反饋情況時要講真話,報實情況,為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督查部門要在辦結後,在“督辦查辦事項登記簿”上登出督辦查辦事項,並歸檔備查。

第五十一條 市局督查部門對辦理意見和結果要認真把關,嚴格稽核,對辦理不認真、敷衍塞責、應付了事的,要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因工作疏忽而影響辦理進度,不能如期辦理完畢,而貽誤工作,或發生洩密,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並按規定追究有關負責同志及具體承辦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為使市局機關和領導同志及時準確地掌握全系統的重要工作情況,辦公室督查部門每週編髮《上週要情》,主要內容有上級及局領導批示情況、局領導參加的會議活動情況、督查督辦情況、一週內的重要發文以及重要資訊的摘編;辦公室督查部門每週五將上述內容進行彙總,每週一報分管局長籤批後,發至全系統。

第九章 “12366線上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條 “12366線上服務中心”主要為納稅人提供稅務政策、法規及辦稅程式方面的諮詢服務;受理納稅人對稅務違 法、違章行為的舉報;受理對XX市國稅系統各級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作風、態度和效能問題的投訴;接受納稅人對國稅工作所提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對納稅人進行電話工作回訪。

第五十四條 “12366線上服務中心”工作程式:

(一)人工諮詢業務。受理納稅人對國稅徵管範圍的業務諮詢,對通過查詢資料、內部求助等方式能夠準確答覆的問題,當場予以答覆;對不能直接答覆的問題,作為疑難問題進行登記,按疑難問題業務處理。

(二) 疑難問題業務。包括疑難問題的登記、查詢、答覆及回覆。對不能當場答覆的問題,作為疑難問題登記,要求根據軟體介面設計的內容逐項登記,對問題記錄做到詳細和準確;然 後根據業務範圍通過內部流轉管理系統轉給各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在24小時內將結果答覆線上服務中心,線上服務中心於收到結果後次日內回覆諮詢人。如有關單位對疑難問題暫時不能答覆或不能單獨解決而需其它單位協同解決的,應在上述期限內向線上服務中心說明情況。工作人員要注意及時查詢疑難問題的答覆情況或辦理狀態,按照規定時限及時回覆納稅人。

(三)電話預約諮詢業務。定時對語音信箱中的留言諮詢進行登記、處理,並根據問題難易程度選擇直接回復或按疑難問題業務流程進行處理。

(四)舉報受理業務。受理偷稅等稅務違法、違章舉報 或廉政舉報,立即告知市局稽查局舉報中心或監察室廉政舉報電話,由稽查局或監察室按規定程式辦理;受理其他舉報,工作 人員先行登記,然後轉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自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線上服務中心。線上服務中心於收到次日內回覆舉報人。

(五)投訴受理業務。對於國稅系統工作 人員工作態度和效能問題的投訴,受理人員要及時將 投訴的詳細內容進行登記,然後轉市局投訴處理辦公室(監察室),投訴處理辦公室於6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和意見回覆線上服務中心。線上服務中心於收到次日內回覆投訴人。

(六)對納稅人定期進行電話工作回訪。定期通過12366系統 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部分來電名單,通過電話問詢,徵求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並對回訪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及時進行資訊傳遞,落實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通過這種手段進行事後跟蹤監控,強化監督,達到不斷改進,全面提高服務質量的目的。對未按規定期限回覆納稅人諮詢、舉報、投訴的,納入督查考核程式。

第十章 調查研究制度

第五十五條 調查研究是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具體體現,是一項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實行民主、科學決策的基礎和前提,是發現問題、瞭解情況、把握形勢、總結經驗、研究對策的重要途徑。

第五十六條 局領導應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的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各單位要圍繞中心任務,從工作需要出發,針對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選準調研課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第五十七條 市局機關各部門到基層單位調研及檢查工作,要深入基層,講求質量和效率;要儘量減少隨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切實為基層減負增效。調研結束後,各單位要寫出調查報告,報分管局領導審閱。調查報告要有情況、有問題、有分析、有建議,搞好調研成果的運用,指導稅收工作的開展。

第五十八條 市局機關各部門要緊緊圍繞當前全市國稅系統中心工作以及基層關心的重點、熱點問題,制定切合實際的調查研究計劃。要把PDCA閉環管理方法運用到調研過程,既要發現問題,更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抓緊時間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防止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

第五十九條 市局機關各部門要按季向機關黨辦、市局督查部門報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問題的情況。機關黨委要通過講評會、目標考核,對各處室、直屬局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問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個季度機關講評會都要對處室、直屬局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問題的情況進行講評,表揚先進,樹立典型。

第十一章 大事記編寫制度

第六十條 “XX市國家稅務局大事記”(以下簡稱大事記)是一種及時、準確地記載和反映全市國稅系統、市局機關重要工作、重大活動情況的公文形式,是機關重要的檔案資料。

第六十一條 大事記記載的主要範圍和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級領導同志對我市國稅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到我局視察、檢查、指導工作情況。

(二)市委、市政府及市局機關制定的涉及稅收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規定、條例;

(三)全市國稅工作會議情況;

(四)局黨組、機關黨委和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五)局機關內設機構增減變化、幹部任免和調換、重大獎懲等事項;

(六)局領導的重要活動情況;

(七)全系統和局機關的重大工作、活動情況;

(八)其它需要記載的重大事項。

第六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大事記的收集、整理和編寫工作。局內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於每年的6月5日前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將涉及本單位可記入大事記的事項,以書面形式提交辦公室。局領導重要活動情況,由陪同人員或有關單位負責提供。

第六十三條 大事記每半年編寫一期,以時間為序一事一記。記入大事記的事項要不重不漏,時間、地點、人員、主要情況都要簡明扼要地記述清楚。辦公室將大事記文稿編好後,經辦公室主任審閱,送局長審籤。

第六十四條 辦公室負責大事記的印發。大事記只印發各位局領導,上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大事記由辦公室負責留底備查,年終統一歸檔。

第十二章 請假銷假制度

第六十五條 機關幹部的休假分為年休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事假、病假等,對假期的範圍及待遇,按照市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假期批准許可權及程式。

(一)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病假等的,要求本處(室)領導同意並簽字後,報機關黨辦審批;其中,處(室)主要負責人要報局長審批後,送機關黨辦備案。

(二)機關工作人員申請事假,副處級(含副處)以下幹部在青1天以內的,由本處(室)領導審批,送機關黨辦備案;超過1天或離開XX市區的,要經本處(室)領導同意並簽字後,報機關黨辦審批。處(室)主要負責人報局長審批後,送機關黨辦備案。

(三)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各種假期,均須填寫《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請、休假條》,假條一式二份,審批人簽字批准後,存根聯留機關黨辦備案;另一份由請假人所在處室保管,作銷假時用。

(四)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到期後,應及時向准假人和機關黨辦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五)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後辦理補假手續。

(六)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並註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併註明休假時間。

第六十七條 假期待遇。

(一)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個人自理。機關工作人員的標準工資計算,其他假期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按照市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探親路費由本單位簽署意見報機關黨辦稽核後,按照有關規定到市局機關服務中心財務部門報銷。按規定應扣發的假期工資由機關黨辦直接通知市局機關服務中心財務部門扣發。

第六十八條 因參加學歷教育複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三章 機關借調人員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條 本制度所稱借調人員,是指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從所屬基層單位借調到市局機關從事短期幫助工作的稅務工作人員。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機關各處(室)可提出借調申請。

(一)在機構及人事制度改革中,工作職責、崗位設定發生變化,暫無法保證日常工作需要的;

(二)處(室)人員編制尚未達到核定人數的;

(三) 全域性階段性工作需要臨時增加人員的;

(四)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稅局因工作需要借調的。

第七十一條 借調人員的審批程式

(一)有第七十條前三款所列情況之一者,申請處(室)必須向人事處擬報借調書面申請,並填寫《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借調人員審批表》;對第四款所列情況,由人事處報局領導審批。

(二)人事處根據擬報的借調書面申請進行嚴格審查,認為確係工作需要,且符合借調範圍的,提出擬辦意見報市局主管領導審批,並根據審批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三)借調人員的借調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確因工作需要,需繼續延長借調時間的,應重新填寫《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借調人員審批表》,按上述程式審批。但連續借調兩個期限後,不再續辦借調手續。

(四)對市局批准需借調人員,由人事處填發《XX市國家稅務局借調人員通知書》,並通知借調人員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 借調人員的管理

(一)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市局機關工作人員管理規定執行,並將考核結果按月或按季反饋給借調人員原所在單位。

(二)借調人員不改變人事隸屬關係,工資、福利、獎金和年度考核等仍由借調人員原所在單位管理。

(三)借調人員的就餐,由機關服務中心按人事處提供的借調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向IC卡儲值。

(四)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後,由借調處(室)就該在借調期間思想、工作表現等寫出鑑定。

(五)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違反市局機關各項管理規定,考核不合格,又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退回原所在單位。

第七十三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 加強幹部管理,嚴肅幹部人事調配紀律,是做好市局機關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因此借調處(室)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執行人事調配工作紀律和調配工作程式,未經批准擅自借調基層工作人員或延長借調期限的,人事處一律不予審批,違者將報經領導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各基層局要依據市局填發的《借調人員通知書》派遣借調人員,對市局各處(室)擅自借調工作人員有權拒絕,並報告市局。

第十四章 外事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十四條 XX市國稅局的外事工作接受總局、省局統一領導管理,任何涉外公務活動都要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報批,經批准後方能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對外聯絡和開展涉外公務活動。

人事處負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出國(境)手續的辦理;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負責外事接待計劃的擬訂和具體組織實施;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來訪接待及後勤安排;辦公室負責安排來訪期間局領導接見事宜及參加會見、會談的人員安排;其他需協調事宜由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負責。

第七十五條 系統和機關各級幹部因公出訪須統一報市局人事處,局長批准後由市局人事處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市局外事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出國任務立項報總局批准,各單位不得越級進行出國任務立項。

第七十六條 因業務需要,由政府機關部門邀請,系統人員可隨團出訪。應由邀請方向國家稅務總局發出國任務通知。系統各級國稅機關、事業單位由地方政府立項組織出國團組或被邀請參加地方政府出國團組的,以正式檔案報市局人事處稽核後(附報市外辦出國任務通知書),報主管局長同意,上報總局國際稅務司審批。憑總局開具的委託地方政府辦理護照簽證手續證明函和出國任務確認件辦理出國手續。

國家稅務局系統組團由總局統一組織,市局人事處根據總局的出國任務批件,辦理有關出國手續。

第七十七條 市局人事處負責XX國稅系統正處(含)以下出國人員的政審,副局以上人員的出國政審由省局負責。人事處根據出國任務批件及市局主管領導簽署的意見等辦理出國政審手續。

第七十八條 國稅系統工作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國稅系統工作人員應根據XX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和市人事局的規定及時向公安部門備案登記。國稅系統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的,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嚴格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經市局外事主管部門批准後,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手續。其中:市局副局級以上領導幹部應分別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七十九條 各級國稅機關、事業單位不得自行組織出國培訓和稅務考察活動。不得參加公司、企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的掛靠單位邀請的出國團組,以及出訪費用畸高、帶有商業性質或與稅收業務無關的團組。凡僅以招商引資、經貿洽談、商業考察和開拓市場為主要目的的出訪團組,不論是否政府組團,稅務幹部原則上不參加。

第八十條 外事管理。

1.國內外事活動的內容。

(1)會議與培訓。會議分為國際會議和專業研討會。國際會議是指應國際組織的指派或要求在我國境內召開的有各國代表參加的世界性或區域性的稅收業務專業會議;專業研討會是指與國際組織、境外有關機構、團體及跨國集團公司共同舉辦的有我國官員參加的稅收業務討論會。業務培訓是指邀請外國組織、機構的專家來為我國稅務幹部進行專業知識講座、授課等專業活動。總局確定在XX市召開的會議與培訓,按照市局會議制度的規定,經市局局長審批後,由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在國際稅務司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會務安排等工作。

(2)臨時來訪。來訪分為官方來訪和非官方來訪。官方來訪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官員來我局進行的拜會、工作等訪問。官方來訪在國際稅務司的指導下由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制定詳細的接待計劃報外事和業務主管局領導,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接待規格一般按對等原則安排。對工作訪問經批准可提供用車和工作餐等。非官方來訪是指外國公司、企業、民間團體及學術機構等人員來我局進行的拜會、諮詢等訪問。由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根據來訪者要求協調安排會見。外方要求會見局領導的,報主管外事局領導及主要局領導批示。對要求商談具體稅政業務問題的,商有關業務處室給予安排。

2.外事紀律。

(1)XX市國稅系統人員在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有關規定,不得自作主張,越權行事;不得洩露國家機密;不得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情;不得利用職權牟取私利。

(2)在外事活動中要嚴格遵守涉外禮儀,做到守時、守紀、守信。人員儀表要端莊、舉止要文明、著裝要整潔得體。

第十五章 公文審批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條 市局機關各處室、各基層單位報送市局審批的公文,按《XX市國家稅務局公文處理辦法(試行)》(青國稅辦〔2000〕3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二條 市局機關和各基層單位報送市局審批的公文,由辦公室按照領導分工呈批。重大情況,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青國稅發[2000]87號)的辦理程式審批。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員簽名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簽名視為已閱知。

第八十三條 除特殊規定的文電由專門人員或部門啟封處理外,外來公文一律由辦公室統一收辦。局內各單位擬辦公文,除密級和監察、人事方面檔案外,一律在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公文處理系統上執行。

第八十四條 收文處理。

(一)外來公文由辦公室文件部門統一收辦。對收到的外來公文,辦公室文書人員一般應在收文的一日內,在“計算機公文處理系統”中分類登記,並將登記後的檔案掃描、拷入或錄入軟體系統,送入“辦公室領導信箱”,由辦公室領導填寫擬辦意見後,分送有關領導和處室信箱。

(二)對下級稅務機關上報並需要處理的公文,文件部門應對公文進行稽核,稽核中對出現的以下情況應予退回:文種使用不當,未註明簽發人,文頭與機關代字相矛盾,標題不規範,引用公文不規範,層次序數混亂,用印有誤,未註明附件或附件有缺漏等。

(三)機關有關部門根據批辦意見提出具體處理方案,須經有關領導批准同意的,得到明確答覆後要迅速辦理;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聯合承辦的公文,以批辦處室的順序為主辦和協辦單位,主辦部門應積極主動做好協商工作,協辦部門也要積極配合;承辦任務較多時,要分別輕重緩急,保證緊要公文優先處理。

(四)對公文進展情況要進行催辦。公文的催辦分對內和對外。對內催辦主要是對本機關承辦的公文和其他擬製、審批公文的各個環節及情況進行查詢、督促催辦;對外催辦主要是就本機關會籤外單位和徵求意見的公文,向收文機關催詢辦復情況。

第八十五條 發文辦理。

(一)草擬公文。辦文單位在擬辦公文時,應按要求認真擬寫,並由擬稿人所在處室負責人審稿簽名後,送辦公室稽核;凡公文內容涉及稅政業務、徵管政策以及制發上述內容的稅收規範性檔案,辦文單位應送政策法規處會籤;凡公文內容涉及局內其他處室的,應當送有關處室會籤;會籤應在48小時內會簽完畢,以提高辦文效率;需要外單位會籤的公文,應先經本機關負責人審籤,外單位來會籤的公文,有關處室應在本機關負責人會籤後,辦公室將會籤文稿影印一份備查。

市局與外單位聯合發文或者會籤公文,如有不同意見,由主辦處室先與有關單位協商,並向分管局領導報告。

(二)公文稽核。辦公室對處室送審的公文要認真進行稽核、把關,重點稽核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製公文的有關要求等等;未經辦公室稽核的公文,負責人一律不予簽發。

(三)公文簽發。辦公室對公文稽核後,由文件部門通過辦公自動化送局領導簽發(密級檔案除外);市局釋出的決定和行政規章,向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報送的請示、報告、人事任免,以市局名義向上級請示、報告的公文和以市局名義下發的公文,由局長簽發,局長如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長代簽;應經但未經政策法規處或者有關處室會籤的,局領導不予簽發;各部門內部的便函不需局長簽發,可由各部門負責同志稽核簽字後,由辦公室代為封發。

(四)公文複核。文件部門在公文正式印製和發出前進行復核,重點稽核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印製件與原稿是否一致等;不合要求的不予印製和發出;經複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由主辦單位說明意見,返回辦文單位進行修改。在總局、省局沒有明確取消紙製檔案前,上報材料仍由行文處室負責。

(五)市局印章由辦公室保管,加蓋印章要嚴格按照公文處理和市局《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青國稅辦[2000]34號)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用印。

第八十六條 涉及局內幾個處室職責範圍的發文,主辦處室應主動與有關處室協商、會籤,有關處室應當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處室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處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處室會籤後,提報分管局領導協調解決;上述公文凡涉及兩個局領導分管工作的,一般應當由分管主辦單位的局領導簽發;涉及重大問題又有明顯意見分歧的公文,應當由局長決定,或者召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十七條 除市局領導交辦的事項和重大突發事件外,市局各處室和基層局不得將需要市局審批的公文,以處室或基層局的名義直接報送市局領導個人,也不得以白頭信函、或以“呈批件”和“呈閱件”等形式代替需要市局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市局領導個人。

屬本處室職權範圍內的一般事務性問題,由各處室自行發便函,但不得未經審批而下發開會、培訓和書刊徵訂等通知。

第八十八條 向市局請示或報告問題,落實市局領導批示的情況報告,以及各單位自行印製的材料及內部刊物,均應報送市局辦公室文件或督查部門,不應直接報送市局領導個人。

要切實精簡檔案和簡報。市局各處室除辦公室和直屬局外,其它部門不得正式對外行文。各類資訊、簡報統一由辦公室編髮,其它部門不得自行編髮資訊或簡報等刊物。

第八十九條 市局直屬機構對外行文,局黨組、機關黨委行文,以及人事、紀檢監察等方面屬於保密性質的檔案,可以不通過辦公室傳遞、核稿,由有關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章 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條 實現局機關檔案的科學管理,提高檔案工作的水平,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可以更好地為機關工作服務,促進整體工作上水平。

第九十一條 檔案的收集

(一)檔案是指局機關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二)局機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均應當集中到局機關的檔案室統一保管,不得分散儲存。各單位要有專人兼管檔案工作。

1、以本局名義統一編號的“青國稅黨、青國稅任、青國稅發、青國稅函、青國稅辦發、青國稅辦函、辦便函”檔案及收文,均由局機關文件室收集、整理、歸檔。“青國稅任”檔案,由人事處收集、整理、儲存,並於次年1月份移交檔案室。各單位的便函,屬非正式公文,由各單位收集、整理、儲存。

2、本機關制發的會議材料、資訊、調研材料、報表、介紹信等各類非正式公文,由各責任部門負責收集、整理,並於次年1月份移交檔案室。

3、對於會計檔案、音像檔案、基建檔案、裝置檔案、實物檔案等其它門類檔案,由各責任部門負責收集、整理,並於次年1月份移交檔案室。

4、市局直屬機構的正式公文,由各單位收集歸檔。

5、本局發的正式公文一式兩份儲存。

第九十二條 檔案的歸檔。

(一)各單位把具有使用和儲存價值的檔案材料在辦理完畢後,由各單位進行整理,並移交局機關檔案室歸檔。

(二)局機關與外部門會辦的檔案,屬本局主辦的,由本局歸檔;外部門辦的,本局協辦單位以副本歸檔。本局代上級機關草擬的檔案,由上級機關歸檔,草稿和副本由本局歸檔。

(三)文書檔案循檔案的自然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檔案之間的有機聯絡,區別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具體要求是:

1、應當歸檔的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

2、在歸檔的檔案材料中,應當將相應的正件與附件、請示與批覆、批轉檔案與原件、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檔案合在一起整理歸檔,文電應當合一歸檔。

3、不同年度的檔案一般不得放在一起歸檔,跨年度的請示與批覆放在覆文年歸檔;沒有覆文的放在請示年歸檔;跨年度的會議檔案放在會議開幕年歸檔。

4、歸檔檔案材料應當按照其內部聯絡、重要程度、時間順序科學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後;正文在前,附件在後;批覆、批示在前,請示、報告在後;批轉檔案在前,被批轉檔案在後;法規性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的定稿在前,歷次修改稿在後;案件材料在前,依據性材料在後。

5、歸檔檔案、材料以“件”為單位整理歸檔。一般以每份檔案為一件,檔案正本(包括附件)與定稿為一件,正文與附件為1份,原文與複製件為1 件,轉發文與被轉發文為1件,報表、名冊、圖冊等一冊(本)為一件,來文與覆文為一件。

6、應歸檔的電子檔案(包括各版本)與紙質檔案標引一致,並存入檔案資料庫。

7、有關歸檔檔案材料的情況說明,應當填寫在備考表內;若無情況說明,也應當將整理人、檢查人的姓名填上,以示負責。備考表應置檔案盒底。

8、歸檔檔案應按件裝訂,永久儲存的檔案可採用縫紉機、棉線或不鏽鋼裝訂針裝訂,其它歸檔檔案及書籍、刊物等保持原裝訂狀態。

9、歸檔檔案應齊全完整。已破損的檔案應予修整,字跡模糊或易退變的檔案、熱敏傳真紙檔案應予以複製。

10、聲像材料應當單獨存放卷盒、像冊中,並用文字標出攝像或者錄音的物件、時間、地點、中心內容和責任者。

11、歸檔檔案要科學地劃分保管期限表。

第九十三條 檔案的鑑定、利用和銷燬。

(一)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其中,永久為50年以上,長期為16至50年,短期為15年以下。

1、凡是反映本局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檔案材料,對本機關、國家和歷史研究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列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機關制定的屬於政策法規的檔案,處理重要問題形成的檔案材料,召開各種重要會議的檔案材料,黨組和行政辦公會的記錄、紀要,重要的請示、報告、總結,綜合統計報表,機構演變的檔案材料;上級機關頒發的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並要貫徹執行的重要檔案材料,以及對本機關領導人及對直屬單位領導人任免的檔案材料。

2、凡是反映本機關一般工作活動,在較長時間內對本機關工作有查考價值的檔案材料,列為長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機關一般工作問題檔案材料,一般會議的主要檔案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檔案材料,黨員、幹部介紹信;直屬上級機關頒發的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並需要貫徹執行的一般性材料,對本機關中層及一般幹部的任免檔案;下級機關報送的重要總結、報告、統計報表等檔案材料。

3、凡是在較短時間內對機關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列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機關一般事務性的檔案材料;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頒發的非本機關主管業務但要貫徹執行的檔案材料;下級機關報送的一般工作總結、報告等檔案材料。

(二)檔案的借閱和複製。

1、本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閱庫存檔案。但是,如果借閱非本人主管業務的涉密檔案,必須經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外單位來查閱機關檔案,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並經本機關辦公室負責人批准。

2、複製絕密檔案必須經原發文機關批准,複製其它涉密或者非本人主管業務的檔案必須經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密碼電報一律不得複製。

3、檔案借閱者必須遵循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一般只限在檔案室查閱,若因特殊情況確需借出檔案室,須經辦公室負責人批准,並負有保護檔案安全完整的責任。借閱檔案不得塗損,不得轉借他人,閱完及時歸還。借閱絕密、機密檔案,還負有保密的責任,違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4、檔案利用結束後,應辦理退還手續,並由借閱人員認真填寫利用效果登記。

(三)檔案的銷燬。

局機關檔案室銷燬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時,應當寫出銷燬檔案報告,說明銷燬理由、原保管期限、數量和簡要內容,連同編寫的銷燬清冊,經有關業務單位領導和辦公室負責人稽核,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後,方可銷燬,並在原案卷目錄上登出。在銷燬檔案時,要與局機關負責安全保衛的單位取得聯絡,指定兩人以上監銷,並由監銷人員在銷燬清冊上簽字。

第十七章 信訪工作制度

第九十四條 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聯絡人民群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稅機關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眾監督、獲取資訊、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徑。正確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是一項關係到社會穩定的經常性政治任務,是稅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九十五條 各單位要正確對待人民來信來訪,善於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積極主動辦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著落,不得壓信、拖辦、推諉。其受理範圍為:

(一)對稅收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的諮詢;

(二)對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

(三)對國稅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的申訴、控告;

(四)對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揭發;

(五)依法應由國稅機關處理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六條 辦公室是機關信訪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來信來訪工作的登記、分辦、催辦、上報歸檔以及接待、情況綜合等工作以及內網、外網上局長信箱、意見箱的管理。

第九十七條 對人民來信來訪的辦理實行統一協調,歸口辦理。屬於人事方面問題的,由人事處負責辦理;屬於控告、檢舉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由監察室負責辦理;屬於反映偷稅、抗稅和詢問稅收業務問題的,由稽查局或相關基層局、業務處室辦理。

第九十八條 人民來信的辦理程式

(一)登記。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和各單位負責信訪人員對每件人民來信都要認真登記、編號,對來信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來信的時間和反映的主要問題等內容記錄清楚。

(二)分辦。凡群眾寫給局機關或負責同志的人民來信(不包括親啟件),由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統一拆閱、登記、填寫處理單,送辦公室主任、分管局領導閱批;重要的人民來信要送局長閱批。根據局領導閱批的意見,由辦公室根據各單位的職責範圍,將人民來信轉送有關單位承辦。

(三)辦理。對人民來信反映的問題和事項,各單位要認真對待,一般應從收受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完畢。對上級機關轉來的人民來信,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各單位對辦公室分辦的人民來信,要將辦理結果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辦公室。上級機關要求報告查處結果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上報結果。因特珠原因到期不能辦理完畢的,應當向上級機關說明情況。

(四)覆信。對需要覆信的人民來信一般都要在兩個月內給予覆信。覆信要由承辦單位同志審閱,加蓋專用章後,由承辦單位發出。對答覆重要的人民來信,需要加蓋局機關印章的,要送交分管局領導審籤。對有關詢問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對稅務工作的意見、建議等方面的信件,承辦單位一般應當直接答覆來信人,必要時也可以責成下級機關覆信。

(五)轉辦。根據“分級負責”的原則,對人民來信反映問題屬於下級機關職權範圍的,應將人民來信轉請下級機關處理。對局領導有批示的重要信件,承辦單位應將調查處理結果上報轉辦機關。

第九十九條 人民來訪的辦理。對人民來訪由接訪人進行登記,認真記錄來訪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和來訪時間、反映問題等主要內容。來訪者詢問有關稅收政策和涉及人事工作以及幹部違紀、違法等問題的,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要根據各單位的職責範圍,將來訪者送請有關單位予以接談。對市長公開電話辦公室轉來的交辦件和局長公開電話及網上信箱接收的來話來件,嚴格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局長公開電話工作辦法》的要求辦理。

第一00條 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利,對信訪人的控告、檢舉及反映的問題要注意保密,嚴禁將舉報信轉交或者洩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個人。

第一0一條 接訪人對來訪者要熱情接待,耐心聽取其申訴,認真做好記錄,弄清其反映的問題和要求;對來訪者既要宣傳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又要注意解決思想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

第一0二條 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需要通過調解、仲裁、行政複議或者訴訟解決的,要告知來信來訪人員分別向調解組織、仲裁機構、複議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提出。

第十八章 宣傳工作制度

第一0三條 稅收新聞宣傳工作歸口辦公室統一管理。任何新聞單位來市局進行涉稅採訪或約稿,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協調,按照分工和審批程式,安排有關單位辦理。凡按照有關程式審批後的採訪或約稿,局內各單位要積極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託。

第一0四條 局內各單位需要宣傳報道的稅收工作情況、會議等,應及時與辦公室聯絡,經市局領導批准後,方可對外發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單位採訪,對外發布涉稅資訊。

第一0五條 凡以市局領導職務名義對外公開發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市局領導活動、講話的稿件,須經市局領導本人同意並簽名後,方可送新聞媒體刊發。個人撰寫的業務、理論探討文章,不涉及稅收工作動態或領導講話、內部資訊資料的,一律文責自負。未經市局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市局的名義或署以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的名稱發表文章。不得在學術會議、講課中擅自發表內部工作動態或對外披露未正式釋出的涉稅資訊。

第一0六條 局內各單位制作、出版和發行各類稅收宣傳品(包括音像品、書籍、宣傳畫等)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未經領導審查批准,任何單位不得以XX市國家稅務局的名義自行或與其單位、個人聯合制作、出版、發行宣傳品。

第十九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0七條 保守國家祕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國稅幹部和職工都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關於計算機網路(包括國際網際網路)安全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一0八條 市局機關保密工作在局機關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保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局辦公室,負責保密工作的辦理和督查,並對本系統的保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

第一0九條 市局日常工作中的國家祕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應當符合《XX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保密工作各項制度的通知》(青國稅發〔2000〕132號)的有關規定。稅收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和行業的國家祕密事項,應按有關主管部門的保密範圍確定密級。

第一一0條 各單位產生的各種祕密檔案、資料、資料、報表、憑證、磁帶、磁碟、錄音帶、錄影帶等(以下簡稱密件)都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標明密級、保密期限、知悉(或者發放、傳達)範圍及印製數量。

第一一一條 保密期限應依據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

(一)能預見解密時間的,根據解密的時間確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年、月計算。

(二)以某事件的發生或者終止為解密條件的,根據該事件的發生或者終止情況確定保密期限。

(三)暫時不能預見解密時間的,其保密期限按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祕密級事項10年確定。

第一一二條 各單位在收受和傳遞祕密級以上的檔案時,要認真進行登記和管理,履行簽收手續,確保檔案安全。絕密級檔案要由機要人員逐份登記,進行跟蹤管理。

第一一三條 在未解決加密問題前,密級檔案暫不通過公文處理系統處理。在與國際網際網路聯網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中,不得儲存處理、傳遞國家祕密資訊。禁止使用已聯接機關區域網的裝置同時訪問因特網;機關區域網必須與因特網實現物理分離。儲存過國家祕密資訊的計算機媒體介質(包括軟盤、光碟、磁帶)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媒體介質應及時按規定渠道銷燬;媒體維修時,應保證所儲存的國家祕密資訊不被洩露。

第一一四條 對外來的機要檔案不得隨意複製。絕密級或註明不得翻印的檔案一律不準複製。其它機密檔案確需複製時,要經辦公室主任和局領導批准,並註明複製單位、時間和份數,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不得多印、私留。複製中的廢品要及時銷燬,複製件用完後交辦公室登記之後銷燬。

第一一五條 密碼電報不得複製抄錄,確需摘抄的,要嚴格履行批准手續,並不得抄錄密電全文及日期和編號;嚴禁密電明覆和密電、明電混用,嚴禁密電與普通公文一起運轉。

第一一六條 絕密級檔案不得複製、摘抄或通過傳真機傳輸,確需要複製的,經局領導同意,報經制發機關批准並按絕密級檔案管理;機密、祕密級檔案傳輸應使用加密機。禁止攜帶絕密級檔案出境,其它涉密檔案如需帶出,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一一七條 閱辦密件應當在辦公室內進行,特別是絕密級檔案和密碼電報不得帶出辦公室閱辦。在離開辦公室或者下班時,應當將密件整理、存放起來。

第一一八條 送發密件時應當封裝,並在封套上標明密級、編號,由收發人員專送機要通訊局發出。絕密級檔案和密碼電報應當派專車專人直接送達,並實行兩人護送制。

第一一九條 密件一般不得攜帶外出,如確需攜帶密件外出,要報經辦公室主任和局領導批准。

第一二0條 凡召開涉及國家祕密的各類會議,要事先研究制定安全保密措施。會議祕密檔案、資料應當按照規定印製、分發、管理。會議結束時,應當收回祕密檔案、資料。如從其他部門召開的會議上帶回祕密檔案、資料,應及時送交局機關機要室登記和管理。

第一二一條 向其他部門、新聞單位(包括國稅機關的報刊)等提供稿件、資料時,必須嚴格審查,防止洩密現象的發生。因工作需要對外提供密件、內部資料時,要經辦公室主任和局領導審查批准。

第一二二條 國稅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的國家祕密,不得擅自引用和對外提供。確因工作需要引用或對外提供時,要經辦公室主任和局領導審查批准。

第一二三條 對密件要按照規定妥善保管,不得損毀、丟失。用於記錄密件收發、使用、清退、銷燬等情況的登記簿用完至少要儲存5年,絕密件的登記簿用完後至少要儲存10年。無儲存價值的密件、資料(包括內部發行的書刊等),交由局機關機要室統一集中銷燬,不得私自作為廢品出售。

第一二四條 對在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或者在危急情況下保護國家祕密安全的,要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洩露國家祕密,造成嚴重後果和情節嚴重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行政處分,直至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章 資訊化管理與應用工作制度

第一二五條 稅務管理資訊系統一體化是稅務系統資訊化建設的指導思想和根本原則。根據一體化的原則,全市國稅系統要在堅持統一規劃、規範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功能齊全、協調高效、資訊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目標,理順資訊化建設管理機制,對現有的資料資訊、應用系統按照一體化的要求進行整合和建設。資訊化建設要始終把握依法治稅、從嚴治隊、優化服務的方向,有計劃、有步驟的逐步實施,專案的設計、引進、研發、試點、推廣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集體研究後才能進行,杜絕隨意性。要強化IT管控的機制,使人力資源管理、業績評估與資訊化建設的中心任務同步協調。

第一二六條 要認真執行總局關於《稅務系統計算機類裝置管理辦法》和《稅務系統網路執行管理辦法》的有關制度規定,落實崗位職責,確保網路正常、安全、穩定地執行。建立健全完整、規範的計算機硬體資源檔案及其執行狀況的資訊資料。計算機裝置檔案要與經費支出、固定資產管理作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一二七條 要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資料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在資料的採集、儲存、傳遞、處理、應用等環節加強資料質量管理,為資訊應用提供客觀、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來源,防範資訊失真和相關的違規、違法行為。加強對資料質量的審計和對違規異常操作的監控、糾正力度。

第一二八條 要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內部資料資訊公開發布制度》的要求,為不斷提高資料資訊公開發布的質量,為管理、考核提供客觀、公正的依據和導向。同時,還要作好資料資訊對外提供和交流的規範化管理,嚴格執行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二九條 要根據《XX市國家稅務局資料資訊應用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應用管理職責和工作標準落實各項責權要求,加強稅務監控、稅收徵管、金稅工程、網站等資訊系統的應用,根據公開發布的資料資訊和反映出的問題,不斷提升管理水平,實現稅收資訊資源的增值。要按規定進行需求論證和軟體開發,不斷提高資訊化應用效率和水平。

第一三0條 網站資訊系統是未來資訊化建設的重要基礎,是進行各項應用系統整合的平臺,外部網站是稅務資訊化建設重要的基礎設施,是面向社會執法、服務、監督、交流的主要的綜合資訊系統平臺,應用重點在於強化為納稅人的服務;內部網站是我局各個資訊系統進行資料整合和軟體整合的主要途徑和基礎平臺,應用重點是強化內部政務管理和服務。

第一三一條 依據市局局長辦公會的決議,市局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內部網站的政務管理服務需求,徵管處負責牽頭組織外部網站為納稅人服務管理需求,資訊中心負責進行網站的規劃、建設和日常維護,各基層局、直屬局、市局機關相關處室應當加強對網站資訊系統的應用,按照職責分工,通過市局內部網站的維護模組進行網站內容的維護和更新,資訊中心定期進行內外部網站的資訊同步和更新。

第一三二條 切實提高資訊化安全意識,認真遵守和嚴格執行網路建設的規章制度。首先,各單位要認真落實稅務系統計算機系統執行和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嚴禁擅自改建計算機網路,改變網路拓撲結構;嚴禁在沒有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下擅自聯入外網;嚴禁未經批准或雖經批准但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聯入網際網路;嚴禁未經技術管理部門許可,擅自拆裝本單位計算機及其周邊裝置和修改計算機配置。其次,各單位應嚴格按照總局和市局安全體系規劃和建設的要求,採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雷擊、防電磁干擾、防盜等措施,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規範操作水平。第三,要認真落實市局《關於計算機應用人員違規行為處理意見》的有關規定。計算機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範和許可權範圍進行日常工作,對於利用計算機手段以稅謀私、弄虛作假以及影響網路裝置正常執行的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第一三三條 要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關於稅控和為納稅人服務類裝置、應用技術的服務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以集體決策、透明管理的方式加強技術服務單位的資格認定和管理,以及對技術服務單位的產品銷售和服務質量的保障措施,優化面向納稅人的服務,維護國稅機關形象。

第二十一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三四條 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實行領導分級負責制。局機關安全工作委員會,由局長、分管領導和機關服務中心、辦公室、監察室、機關黨辦、人事處的負責同志組成,負責領導和組織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辦事機構設在機關服務中心。局內各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各單位要指定一名科級幹部為局機關安全保衛工作聯絡員,協助單位負責人做好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一三五條 要經常性地對全體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教育,提高警惕,防火防盜,防止各種事故,確保安全。

第一三六條 有關單位的檔案室、資料室、票證庫、財務室、動力室、鍋爐房,要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嚴格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丟失、被盜和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一三七條 各類人員下班前要檢查門窗、燈火、電源的關閉及安全情況。離開辦公室,應隨時鎖門;個人的貴重物品和大宗現金不準存放在辦公室;各單位的貴重物品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一三八條 嚴禁在辦公樓內吸菸,嚴禁在辦公樓內焚燒紙張及其它物品。

第一三九條 嚴禁私自變動和拆卸電源插頭、開關、電器裝置,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派專修人員辦理。

第一四O條 配電室、總機房、鍋爐房、微機室、電梯房等重點部位,在工作期間應加強值班,不能擅離職守,對裝置進行定期維修保養,保持良好的狀態,不能帶故障執行,防止事故發生。

第一四一條 市局機關各單位及全體人員要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市局有關規定,履行消防職責;主管單位要對滅火器按照要求時限更換粉液,消防栓和消火龍頭每年維修保養一次。

第一四二條 加強節假日安全保衛工作。在節假日和特殊時期,要堅持局領導帶班、幹部值班,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職責,做好交接班記錄。對突發事件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節前由機關服務中心組織有關單位對各單位和重點部位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對整改措施不力、發生問題的,要追究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四三條 臨時工聘用按照青國稅發[2002]172號《XX市國稅系統聘用、借用臨時用工實行社會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四四條 加強安全保衛檢查。各單位要自覺遵守安全保衛有關規定,單位負責同志要經常進行檢查,局機關服務中心牽頭組織有關單位每年進行兩次全面檢查。

第一四五條 辦公樓門衛設立保安值班,外來人員進入機關辦公樓,必須接受保安值班人員的詢查和登記,主動向值班人員說明來意事由和會見人;門衛值班人員應及時與被會見人進行電話聯絡與約定;如果需會見局領導,應事先與辦公室進行聯絡與約定,經許可並做好會客登記後方可進入辦公樓辦理有關事宜。客人離開時,被會見人應在《會客登記證》上簽字,出樓時交給門衛備查。

第二十二章 基層請示(諮詢)答覆工作制度

第一四六條 為進一步轉變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基層一線服務,市局在內部網站啟用“請示(諮詢)答覆”專欄。基層單位均可通過該欄目就日常工作中除需正式行文進行工作請示之外的業務問題向市局各處室、直屬局進行請示或諮詢。

第一四七條 對基層單位的業務請示,受理部門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處理。

(一) 一般性業務問題要在24小時內答覆。

(二)問題複雜需向總局、省局或分管局長請示研究的,可暫緩處理,但要在上述時間內說明原因,並在10日內予以答覆。

(三)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受理部門應於24小時內進行轉辦處理。轉辦部門應在受理24小時內進行答覆。

第一四八條 對基層的業務請示實行首問負責制。對需兩個以上部門進行答覆的問題,由首問部門負責答覆全部內容,不得再進行轉辦處理。要求按時答覆率不低於80%(按時答覆是指各部門受理的請示在24小時內進行答覆或轉辦的,緩辦除外)。

第二十三章 附 則

第一四九條 本規則納入市局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市局各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抓好落實。

第一五0 條 本規則各項內容由相關責任處室負責解釋。

第一五一條 本規則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