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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條例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4W

為了照顧殘疾人的生理缺陷,制定了殘疾人就業條例。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一篇關於“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援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 各級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佔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展社群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第十六條 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腐、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