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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4W

目 錄第1章 總則第2章 固定資產的確認和分類第3章 固定資產的計價第4章 固定資產折舊第5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第6章 固定資產的購建和修理第7章 固定資產處置第8章 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及報廢第9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集團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保全國有固定資產、股份制固定資產正確核算,不流失。並配合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實施,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根據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按現代企業制度的經濟體制改革,並考慮到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第三條 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是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對股份制資產監督管理,保全不受侵佔。同時,也為充分挖掘潛力,不斷改進固定資產利用,提高經營,增加產品產量,擴大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提高固定資產使用的經濟效益。第四條 所屬企業(事業)在固定資產管理上要基本做到:保護好固定資產,是管好用好固定資產的基礎。是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的客觀要求,也是企業對國家應盡的職責。因此要提高固定資產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確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配置合理。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所屬企業、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確認和分類第六條 固定資產的標準原則上按財政部頒發的規定執行。結合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具體狀況和財政部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列為固定資產管理:(一)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築物、機電、機械、運輸以及其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但企業購買單位價值在50000元以下的計算機,可一次性攤入管理費用)(二)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但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物品。(但企業購買的手機電話,不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可一次性攤入管理費用)第七條 固定資產按照使用情況分為:(一)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二)非生產經營有固定資產。(三)租出固定資產。(四)不需用固定資產。(五)未使用固定資產。(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七)企業籌建期間已經作價單獨入帳或清產核資時確定已入帳的土地。第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用途分為:(一)機械裝置。(二)動力裝置。(三)傳導裝置。(四)起重運輸裝置。(五)自動化控制裝置及儀器儀表。(六)工業爐窯。(七)其它生產裝置及用具。(八)非生產用裝置及用具。(九)房屋及建築物。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計價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應根據取得固定資產的不同來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加上支付的運雜費、包裝費、安裝成本、保險費和繳納的稅金等作為原價;國外購入的還應包括購入過程中發生的關稅、手續費、佣金等。(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淨支出。或施工建設單位轉來的竣工決算計價。(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以評估確認價值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或重置價值記帳。(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除錯費等減去融資租金後的餘額確定。(五)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捐贈者提供的發票或有關憑證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除錯費等確定;捐贈方無發票和有關憑據的,按照同類裝置的市場價確定。(六)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帳面價值減去改擴建過程中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加上由於改擴建發生的實際費用計價。(七)盤盈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確定。(八)清產核資或股份改造固定資產價值的重估和評估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價值。待實際價值確定後,再行調整。(九)已投入使用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暫估價值入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行調整。第十條 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計價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用借款購建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未交付使用前或辦理竣工手續前的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幣匯兌差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此之後發生的,應計入當期費用。(二)企業有償調入舊的固定資產仍應按其原價,而不應按其淨值入賬。(三)企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應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耕地佔用稅以及交付使用前的貸款利息,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四)因徵用土地而支付的補償費,如因建設工程需要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以及土地徵收管理費等計入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不單獨作為土地的價值。(五)企業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價值,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能任意變動:1.根據國家規定固定資產重新評估價值。2.增加補充裝置或改良裝置。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5.發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第四章 固定資產折舊第十一條 企業下列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一)房屋和建築物峻工後不管是否使用都應提取折舊。(二)在用的機器裝置、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三)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於生產任務不足處於半停產企業的裝置。(四)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五)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六)通過區域性輪番大修實現整體更新的固定資產。第十二條 企業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不含房屋、建築物)。(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三)已提足折舊尚在使用的固定資產。(四)提前報廢清理固定資產。(五)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六)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七)對外投資轉出的固定資產。(八)在建工程專案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資產。(九)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月計提折舊。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採用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折舊年限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第十五條 淨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確定,上市公司按照固定資產的5%確定。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分類一般企業折舊年限上市公司折舊年限(一)機械裝置1、金切機床12 年10年2、鍛壓裝置12 年10年3、鑄造裝置12 年10年4、數控裝置10 年8年(二)動力裝置1、鍋爐及附屬裝置11年11年2、發電機組11年11年3、空壓裝置11年11年4、大型中央空調裝置11年11年5、煤氣生產裝置11年11年6、其他動力裝置11年11年(三)傳導裝置1、電氣裝置(包括電焊、電鍍等)15年15年2、輸電裝置15年15年3、輸電線路(包括地下電纜)15年15年4、電訊線裝置15年15年5、其他傳導裝置15年15年(四)起重運輸裝置1、起重裝置10年10年2、運輸車輛10年10年3、其他運輸裝置6年6年(五)自動化控制裝置及儀器儀表1、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裝置10年8年2、電子計算機(價值在5萬元以上)5年5年3、通用測試儀器及裝置7年7年(六)工業爐窯1、燒鑄爐7年7年2、加熱爐7年7年<TD style="BORDER-RIGHT: #d4d0c8; PADDING-RIGHT: 5.25pt; BORDER-TOP: #d4d0c8; PADDING-LEFT: 5.25pt; PADDING-BOTTOM: 5.25pt; BORDER-LEFT: #d4d0c8; WI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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