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園所及定期健康檢查制度(通用3篇)
入園所及定期健康檢查制度 篇1
1、晨檢:每天來園晨檢時請家長如實告知保健老師或本班教師幼兒健康情況,各班教師、保健醫認真進行自身和對幼兒體溫檢測篩查記錄工作。各班教師上午8:30以前電話聯絡因病缺課未來園幼兒的身體情況並認真填寫記錄。
2、午檢:保健醫在幼兒午睡前認真對幼兒進行體溫檢測篩查並做好記錄。
3、晚檢:保健醫在幼兒午睡後認真對幼兒進行體溫檢測篩查並做好記錄。
4、各班教師在上午8:30對因病缺課幼兒進行電話回訪訪,並於中午12:30前將回訪情況、幼兒體溫檢測情況、各班全日觀察情況及時上報保健醫,然後幼兒園彙總當天情況如實上報園長。
5、園長作為第一責任人隨時抽查各班防控工作落實情況,及時記錄並糾正違規操作行為。
6、各班教師每天中午12:30,將有關因病(發熱、咳嗽、咽痛、頭痛)未來園幼兒的名單上報保健醫,並做好全日觀察工作。
7、由保健醫每天下午13:30點上報園長。
入園所及定期健康檢查制度 篇2
一、新入園幼兒的健康檢查
1、幼兒在入園前必須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全身體格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才能入園。健康檢查標上的專案應填寫完整正確,體檢一個月內有效。
2、幼兒入園時應將健康檢查表和預防接種證交幼兒園。
3、對有傳染病接觸史的幼兒,必須經過醫學觀察,觀察期滿且無症狀再作檢查,正常者可入園。
4、幼兒轉園,應憑原在園的健康檢查表無傳染病接觸史的轉園證明。幼兒離開園所三個月以上,需要新體檢後方可入園所。
5、有嚴重先天心臟病、裂鄂、癲癇、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適應集體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兒童未矯治前不宜入園。
6、入園體檢時發現疾病應及時治療,患營養不良,貧血等可以入園後矯治,患傳染病應隔離治療,痊癒後憑醫療單位的證明方可入園。
二、幼兒定期體格檢查
1、幼兒入園後定期體檢,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規進行全面體檢。
2、幼兒每半年測身高體重一次,每學期查視力一次,所有在園的幼兒每年查血紅蛋白一次。
3、定期體檢後要進行幼兒健康狀況分析評價和疾病統計,發現疾病或缺點及時矯治。
三、幼兒晨間檢查
1、配備必要的晨檢用品(體溫表、壓舌板、電筒、常用外用藥及紗布、棉籤、晨檢牌、記錄本)等。
2、日托幼兒每天早晨進班前,由保健做晨間檢查,檢查步驟包括一問二摸三看四查,檢查內容除觀察幼兒精神、臉色、摸體溫、詢問在家健康狀況外,還應根據幼兒的年齡、健康狀況、傳染病發病季節做重點檢查,如咽喉是否紅腫、腮部有無腫大、面板有無皮疹、是否攜帶不安全的物品等,對無異常者發給表示健康的牌子,讓幼兒進班。
3、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並記錄,對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長帶幼兒去醫院求診或留在觀察室臨時隔離觀察。
4、由保健老師收下家長帶來的藥,核對姓名、藥名、劑量、用藥時間和方法,做好記錄,按時給幼兒用藥。
四、幼兒全日觀察
1、保健老師應每日上午、下午巡視各班級,向班上老師、保育員瞭解幼兒的健康狀況,如有可疑或異常應及時處理。
2、班內的保教人員應全日注意觀察幼兒的精神、飲食、睡眠、大小便等情況,對有病和體弱的幼兒加強生活護理,發現異常情況立即與保健老師聯絡並做好全日觀察記錄。
入園所及定期健康檢查制度 篇3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省衛生廳批准我院職業健康檢查範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後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工種,確定檢查專案;組織體檢;體檢資料彙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二)職業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及週期)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範、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範,並由診斷醫師簽名。
4、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佈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說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5、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絡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議,提出會診建議,並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說明情況。
6、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三)相關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採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鑑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察其資質並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
七、裝置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裝置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裝置必須通過計量檢定或規定程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
3、檢驗、檢查裝置大型儀器裝置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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