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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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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社會科學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繁榮和發展社會科學事業,獎勵在社會科學研究方面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推進先進文化建設,根據《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

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名稱定為“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的公民和組織均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第三條 下列三類社會科學作品,每類均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一)專著類;

(二)譯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書、科普讀物類;

(三)論文、調研報告、決策諮詢研究報告類。

對福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特殊貢獻的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可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特別獎。

第四條 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名義頒發。評獎活動每三年舉行一次。福州市人民政府委託福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負責評獎活動的管理、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福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當屆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評審。依照本辦法規定,市評委會成員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專家、學者和有關主管部門領導擔任,其中具有高階職稱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二。

市評委會辦公室設在福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下列檔案

(一)《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申報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影印件;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社科專家等推薦意見書。

推薦單位和個人應對申請作品進行初審,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推薦材料。

第七條 凡已在相當或高於本獎勵的評獎中獲獎的成果不再申報參評。

第八條 在當屆評獎年度內正式出版或發表的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社會科學作品,符合下列標準的,其作者可以個人或者集體名義申請“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符合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政策;

(二)在學術上有科學創新、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三)體現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服務的精神。

第九條 社會科學各類作品優秀成果獎具體標準:

(一)專著:在研究歷史和現實問題上提出創見性的觀點、結論;

(二)譯著:譯文準確暢達,譯作內容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問題或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教材:在內容上有新意、結構上有突破,對科研、教學有重要應用價值;

(四)古籍管理:切合原意,註釋準確,對歷史考證有所發現或有重要價值;

(五)科普讀物:適應時代需要,並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在傳播、普及、宣傳社會科學知識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書: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並有實用價值或學術價值;

(七)論文:觀點正確,具有創見性,論證充分,資料佔有全面,對於解決理論或實踐問題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

(八)調研報告、諮詢報告:緊密聯絡改革開放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進行研究,具有較高應用價值和明顯的社會效益,或具有較高的決策參考價值。

第十條 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科學、民主、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標準,注重質量的原則;

(三)在同等條件下,青年作者作品優先入選原則;

(四)寧缺勿濫的原則。

第十一條 市評委會的評審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初評:組織學科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負責成果的初評、初選工作;

(二)複評:組建若干複評組,對初評結果進行復評,按評審標準和所下達的入選成果比例(或數量)向市評委會推薦各等級獲獎候選專案;

(三)終評:市評委會對各複評組所推薦的各項候選成果進行最後評定。

第十二條 市評委會的評審結果應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分佈,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為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由原推薦單位或推薦人負責複查,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市評委會將設立仲裁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裁決。

第十三條 經公佈無異議的評審結果報市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後,對獲獎人授予獎勵證書和獎金。福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各類各等級獎金數額和評獎工作費用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與自然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享受同等待遇,其獲獎結果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有關津貼的依據。

第十五條 參加評選的作品有弄虛作假或抄襲剽竊他人成果的,由市評委會辦公室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獎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獎金和獎勵證書;有關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侵權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評審成員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的,由市評委會取消其評審資格,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市評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獎勵評審範圍、評獎等級、評審規則等做出具體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