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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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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全力維護教學秩序的穩定,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政府和上級部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屬深圳市沙頭角中學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學校安全辦公室、有關職能部門查實後報請學校處理。

第四條 學校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校長負責對全校安全保衛工作統一領導,安全辦公室依律對全校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各行政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內部安全保衛責任人,負責本部門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第五條 學院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制度,落實各項安全保衛防範措施;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內部發生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正常秩序;

(三)加強安全保衛資訊收集工作,及時向公安保衛部門報告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不安定苗頭、事端;

(四)保護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協助公安保衛部門做好案件偵察、事故處理等工作;

(五)幫助教育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的人員,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監督、考察、教育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和依法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和勞動教養所外執行人員;

(六)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管理暫住人口和其它外來人員;

(七)完成政府、上級部門規定和佈置的其它安全保衛任務。

第六條 學校安全辦公室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並明確學校內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一)門衛、值班、巡邏制度;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三)涉密的檔案、圖紙、檔案、資料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鑑、財務資料和票據、現金、貴重物品、重要裝置和物資等安全保衛管理制 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六)教室、實驗室、學生公寓、食堂、運動場、圖書館、集會場所等公共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保衛工作監督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突發公共事件的訊息傳遞制度;

(九)主辦、承辦大型集體活動申報制度。

第七條 學校的要害部門或部位必須安裝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洩密、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安全設施或技術防範裝置,並根據需要組織人員值班護衛。

第八條 應定期檢查各項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接到公安保衛部門安全、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後,應在限期內積極完成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章 處罰

第九條 對違反學校安全保衛管理的行為,視性質、情節、後果和態度,分別給予下列處理或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賠償損失;

(三)行政處分(教職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察、開除;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留校試讀、開除);

凡在校外受到執法部門處罰者,學院根據情況進行相應處理;對拒不服從學校處理或處罰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處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部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整改或採取相應措施的;

(二)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整改或採取相應措施;

(三)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不報告或不及時報告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教職員工,視情節輕重,處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擾亂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

(二)擾亂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運動場所等正常秩序不聽勸阻者;

(三)在公共場所或學生宿舍起鬨、砸玻璃、摔瓶子、燃燒公私物品,影響他人工作、學習、休息者;

(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場所攻擊他人者;

(五)在校園道路、籃球場等地踢足球、溜旱冰、練習自行車或進行其他不宜活動而不聽勸阻者;

(六)酗酒鬧事,不服從管理者;

(七)攜帶彈弓、汽槍或其它器械在校園內打鳥者;

(八)在學生宿舍私自留宿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或私自存放爆炸、易燃、劇毒物品者;

(二)偽造各類票據、磁卡、證件等弄虛作假者;

(三)結夥滋事、製造混亂或煽動鬧事,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四)妨礙公安保衛部門或有關人員執行公務,尚未使用暴力、威脅手段者。

第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壞公私財物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罰款、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打架鬥毆或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後果者;

(二)偷竊、騙取、搶奪公私財物者;

(三)調戲、侮辱婦女或進行其它流氓活動者;

(四)利用語言或傳單、信件、大小字報對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進行攻擊者;

(五)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

(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七)故意破壞公私財物者;

(八)恐嚇或以其它方式威脅他人安全者。

第十四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在易燃易爆場所,違反禁令吸菸或使用明火者;

(二)過失性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三)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私接電線或違章用電者(違規器具一律沒收);

(四)違反消防管理規定佔用消防通道,埋壓、圈佔消防設施,毀壞或無故耗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裝置或將其挪作它用者;

(五)在校區未經許可動用明火,不聽勸阻者;

(六)有火險隱患,經學校通知後仍不整改者;

(七)發生火災,隱匿不報者;

(八)違反《消防法》其它規定者。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無證件出入校門,不接受批評教育者;

(二)無有關部門證明攜物外出,不聽勸阻者;

(三)私自翻越學校圍牆進出校區者;

(四)騎自行車或駕駛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不下車或不接受值勤人員檢查、不聽勸阻者;

(五)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或威脅辱罵值勤人員者。

第十六條 因工作不負責,擅離職守而發生盜竊、火災等事故造成損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情節、後果特別輕微者;

(二)承認錯誤及時改正者;

(三)檢舉、揭發他人,有立功表現者;

(四)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罰,並視其情節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有較嚴重後果者;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法犯罪者;

(三)對檢舉人、證人等打擊報復者;

(四)屢教不改、態度惡劣者;

(五)散發、張貼反動宣傳品者。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安全保衛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應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內部保衛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不得徇私舞弊,否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勇於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見義勇為的先進個人,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違反本條例需給予黨、團紀處分者,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學校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