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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幹部學校在職教職工學歷教育管理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69W

近年來,我校教職工在職學歷教育發展迅速,教職工的文化結構和整體素質有了明顯提高,但也存在著工學矛盾突出,費用報銷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教職工參加在職學歷教育的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政法幹部學校在職教職工學歷教育管理辦法

適用物件及範圍

適用物件:全校在職在編教職工。

適用範圍:各種脫產、半脫產或函授學歷教育。

在職學歷教育的原則

堅持積極鼓勵,向高學歷發展的原則,多出人才,快出人才。

三、凡報考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層次學歷教育的人員,必須工作滿一年以上。

四、報考的審批程式

參加在職學歷教育,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處室負責人簽署意見,交學校政治處稽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查,報校長或校長辦公會批准。未經審批的,不得報銷費用,不得安排學習時間。

五、費用

學習費用採取個人承擔與單位補助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具體辦法:

(一)報名費、書費、學雜費、面試和考試期間的交通費個人自理。

(二)學費:大專: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0%;本科:單位和個人各承擔50%;研究生:單位全部承擔,博士研究生並報銷往返車船費。

參加學歷教育,只能享受一次報銷學費。

經稽核同意聘用的人員,在本校工作滿二年以上,經批准參加大專或本科學歷教育,參照正式工待遇執行。

單位承擔的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待取得畢業證後,憑發票按財務管理規定再稽核報銷。

六、考試複習及面授時間安排

入學考試前、面授學習、期末考試前,各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適當安排一定的複習時間。

已被錄取的,參加考試、學習的時間按在崗對待。

超過2個月以上的脫產學歷教育,學習期間不享受崗位津貼。

七、其他要求

凡享受了上述學習待遇的人員,必須為本校服務一定年限。具體規定為:

參加專科學習的,畢業後在本校最低工作3年。

參加本科學習的,畢業後在本校最低工作5年。

參加研究生學習的,畢業後在本校最低工作8年。

在要求工作的年限內申請調離或辭職,應退還學校已報銷的教育培訓費用,碩士、博士研究生應按1.5倍標準退還。

本辦法自XX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