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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通用12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9W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1

一、多功能廳的用途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通用12篇)

1、會務:舉辦各類講座、報告、工作會議、培訓活動、知識競賽;

2、娛樂活動:舉辦晚會、才藝活動評選等。

二、多功能廳的管理

1、多功能廳由行政部負責管理並配備後勤管理人員。

2、多功能廳的使用遵循公司級別的會議和活動優先安排。如公司無重大會議及活動安排,則按先申請先使用原則,並建立登記冊,由行政部進行統籌和調整。

3、使用部位或專業組須配合多功能廳管理人員做好裝置的使用和維護工作,尤其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4、使用多功能廳時,管理人員在使用前要除錯好音響、燈光及多媒體等裝置,會議(活動)結束後,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清理場地,關閉電源,確保室內安全。

5、多功能廳管理人員對每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登記。

三、多功能廳的使用報批程式

1、使用部位或專業組到行政部領取《多功能廳使用申請表》,詳細填寫使用時間、活動內容、人數及服務要求等。由部門負責人籤批後報行政部統籌安排。

2、《多功能廳使用申請表》一般應提前2天交至行政部,重大會議或對會場環境及裝置有特定要求的須提前一週預約,經批准後使用。臨時性使用,須經行政部負責人同意。

3、變更早通知。辦理使用手續後需要變更或取消使用計劃的,須及時通知行政部。

四、多功能廳的使用要求

1、嚴禁吸菸,禁止隨地吐痰,不準亂扔紙屑、果皮和雜物,保持多功能廳內衛生乾淨。

2、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多功能廳。

3、使用多功能廳時禁止大聲喧譁、吵鬧,以免影響樓內課堂秩序或其他辦公人員正常工作。

4、愛護公物,正確使用多功能廳內物品裝置和活動器材。多功能廳內的電器裝置須由專業工作人員進行操作,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操作,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進入控制室。多功能廳音響裝置及各類設施屬固定專用,未經批准,不可挪借使用。

5、需要在多功能廳懸掛、張貼標語條幅,需在後勤部專人指導下開展,並在用後及時清除,以保持牆面整潔。

6、會議(活動)中需使用的話筒、遙感器、鐳射筆等物品以及活動器材應進行借用登記,結束後及時交回,如有丟失,照價賠償。

7、使用多功能廳時,未經行政部同意,不得改變會議室裝置、桌椅的擺放位置。各類活動結束後,裝置物品應歸位。如無特殊要求,多功能廳桌椅擺放需恢復活動前狀態,遵循誰使用誰復原的原則。

8、本規定自即日起開始執行。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2

一、 為加強管理,規範公司會議室、多功能廳的有序使用,給員工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二、 佈置

1、 實施佈置前必須考慮周詳,根據佈置任務來確定執行人員,並做好明確分工。

2、 會議現場要做好清潔保護工作。

3、 綠化佈置力求整齊、美觀,植物乾淨、無塵、無蟲口、無黃葉,花盆機架的主體、檯面插花要求絕對衛生清潔,色彩鮮豔、造型端莊。

4、 佈置完畢應清理好會議室、多功能廳,取得最佳佈置效果。

三、 使用管理

1、 公司所有員工非接待客戶和參加會議,不允許隨意進入和佔用會議室及多功能廳,有特殊情況且確需進入會議室者需向行政部說明原因方可進入。

2、 各部門如需使用會議室或多功能廳,請到行政部登記,由行政部統一安排。

3、 會議室有專人負責,引見、招待、接送來賓。

4、 任何員工不得隨便移動會議室及多功能廳內的傢俱及物品。

5、 會議或待客期間,嚴禁將椅子東倒西歪;嚴禁往會議室及會議桌上亂扔雜物;確屬客人所為,相關人員有義務將其收拾乾淨,方可離開。

6、 多功能廳的凳子須擺放整齊有序。

7、 愛護會議室及多功能廳的設施。

8、 會議結束,要整理會場,保持清潔,並去行政人事部辦理交接手續。

9、 以上規定希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損壞公物或違反制度者將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四、 附則

1、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行政人事部研究並提請總經理批覆。

2、 本規定解釋權歸行政部,從釋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3

一、 會議室使用制度

1、 會議室使用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在執董辦;會議改期或取消,應及時更改或取消預定登記。

2、 會議室實行先登記先使用的原則,發生衝突時,使用者協商解決或由執董辦負責協調;以公司名義組織的會議和重要的外事活動,經執董辦負責協調後可優先使用。

3、 會議室內禁止吸菸。使用者應愛護各類設施,懸掛橫幅應在執董辦得指導下進行。

4、 保持會議室整潔,不亂扔雜物和廢棄物。

5、 發現問題及時向執董辦報告。

6、 借用物品應及時歸還。

二、 會議室維護和管理

1、 保潔人員定期進行衛生清理,包括會議室桌、椅。定期清理玻璃窗、窗簾、地板、地毯。會議室使用前,應進行衛生檢查,按照使用要求完成桌椅的佈局調整。

2、 保潔人員發現會議室桌、椅、音響裝置、投影機、照明燈光、時間顯示出現問題,應及時向執董辦報告,由執董辦負責解決。執董辦定期檢查各設施的狀況。

3、 執董辦請保潔人員代為負責會議室話筒、遙感器、鐳射筆及相應的裝置管理,使用人員應進行借用登記並在會議結束後及時交回,如有丟失,應予賠償。

4、 會議如需其他服務專案,如鮮花、橫幅、差點、礦泉水、午餐等由會議主辦者提供,保潔人員可代為服務。

5、 保潔人員應及時將會議室供應物品的儲備情況(包括電池、茶葉、紙杯、鐳射筆等)向X辦公室報告,X辦公室及時補充。

6、 本規定由X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由釋出日開始施行。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公司員工差旅費管理,根據集團檔案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出差本著業務需要、厲行節約、反對旅費,費用包乾、超標自負的原則執行。

第二章 出差審批程式

第三條 員工因業務需要調派出差的,應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並將待辦的工作安排好交接。

第四條 員工出差前要根據具體事宜填寫“出差申請單”,標明出差人、部門、職務、前往地點、出差任務、計劃出差天數、返回時間等,按以下規定提請核准(出差申請單樣本見附件):

1、一般員工出差由部、室負責人簽字後送分管副總簽字;部、室正副職以上人員出差須由總經理審批。

2、公司副總級幹部出差以及各級職員到國外出差均由董事長,執行總裁或董事會批准。

第五條 出差申請單填寫一式兩份,按以上規定提請核准後,一份送行政部門考勤崗位備案,一份由出差人員憑此單到財務部預借差旅費。

第六條 差旅費預借由出差人填寫借款單,財務部根據出差時間、業務需要和出差標準等核准借款數額,經財務經理或會計主管人

員核批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三章 費用標準

第七條 員工出差按級別實行住宿費用、膳食費、市內交通費包乾使用,節餘歸已,超支自負的辦法。

第八條 職員到集團分、子公司或下設的服務中心出差,對方提供食宿的,不予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若對方只提供住宿,按每天60元給予伙食補貼,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出差人員回訪制度,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的發生。

第九條 出差交通工具及補貼標準

根據路途長短及出差人員級別按以下標準選擇相應的交通工具: 1、公司副總級以上幹部原則上可以搭乘火車(軟)硬座以上、動車、高鐵二等座以上。

2、部門正副級幹部及一般員工可以搭乘火車硬座/硬臥、動車、高鐵二等座。

3、各級職員出差原則上不準帶車,特殊情況由總經理審批; 4、各級職員出差須搭乘飛機的,事先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批准。擅自乘坐飛機的,按機票面額的30%報銷或按相同路程火車硬座票面額報銷。

5、夜間乘坐火車在6小時以上(晚8點至凌晨6點)的可以購買臥鋪,或按硬臥票價30%予以補貼。白天乘坐火車硬座在8小時以上可以購買臥鋪,或按硬座票價的30%給予補貼。

6、 員工出差當天返回的,給予每天60元的膳食補貼,沒有住宿補助;實際出差天數超過一天,食宿標準按實際住宿天數給予補助,往返途中每天給予60元的膳食補貼。

7、 員工出差,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出差當天往返機場、火車站、等的大巴、地鐵費用憑據報銷。

第十條 因工作需要,下級陪上級出差,其住宿費可以參照上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職員外出參加會議需交會議費的,嚴格按會議通知標準執行。會議費包括住宿費的,不再享受住宿包乾費用。

第十二條 職員到國外出差實行預算制,經公司董事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職員出差由公司派車的,不報銷交通費,食宿費標準參照第七條。

第四章 費用報銷程式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返回後,應在一週內辦理完報銷手續。無特殊原因,不時間報銷的,將按公司其它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報銷程式:

1、出差人根據本制度有關規定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後並持出差申請單到財務部費用崗位進行稽核,參加會議的應附會議通知。

2、財務部費用崗位嚴格按制度規定和標準進行稽核:根據車票、出差時間與回返時間確定報銷人員出差天數;根據住宿發票確定住宿天數、住宿包乾費用總額;根據差旅費標準稽核費用是否超支和票據是否合法。弄虛作假的,一律不得報銷,超過規定標準的一律進行核減。經稽核無誤後在差旅費報銷單上簽字確認,並登記臺帳。

3、出差人員持財務部費用崗位稽核確認後的差旅費報銷單,經出差審批人籤準(一般員工由部門負責人籤準)後由財務總監及總經理籤批後予以報銷。

第十六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准予據實報銷。

1、乘坐交通工具必須根據其乘座標準出具購票證明單(發票),無故繞道的,繞道部分不予報銷,確需臨時繞道的,應電話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搭乘公司交通工具的不報銷交通費及市內交通費。

2、出差期間發生的傳真、郵寄等費用按電信局、郵局收據為準。經辦人在票面上應註明事由。

3、因公攜帶的行李託運費、物件寄存費應有正式的運費收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出差期間有公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返回後一天內可適當安排輪休,乘夜間車在6小時以上返回的,可根據工作情況安排返回當天休息一天。出差7天以內不輪休,一週以上不超過二週補休1天;二週以上補休2天。在公司放假期間出差原則上可補休同等時

間。

第十八條 員工出差本著節約時間、節儉費用、提高辦事效率的原則,公事辦完後要立即返回,不得繞道探親、不準遊山玩水、不無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一經查實,除扣減差旅費外,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出差期間嚴禁請客送禮(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准),嚴禁收受禮品。對違犯者除嚴肅批評外,所需費用一律自己承擔。

第十九條 員工因公負傷須到外地治療的,需經公司領導同意批准,方可據實報銷路費及治療費,給予每天60元的膳食補貼;需要陪護的,經領導同意後,差旅費參照因公出差人員費用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員工因公出國(境)的,住宿、伙食、交通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附國家有關部門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實行。

第二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5

1. 目的:

加強資金管理,保障分公司合法、有序地開展經營活動。

2. 適用範圍:

3. 帳戶管理

3.1以為分公司主要開戶銀行,稅款帳戶可根據當地稅務部門指定銀行開戶,銀行帳戶開立、變更、撤銷須由分公司提出申請,經總部批准後執行,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報總部財務部備案。凡未經批准,不得私自開立、變更銀行帳戶;

3.2 按人民銀行帳戶管理規定在當地以各自的名義分別開立“收入帳戶”和“支出帳戶”各一個,其中:“收入帳戶”的帳戶屬性為“一般結算帳戶”,“支出帳戶”的帳戶屬性為“基本結算帳戶”;

3.3 收入帳戶”用於收存分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的經營收入及總部下撥款;

3.4 “收入帳戶”只能通過網上銀行支付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的經營支出,(退票、支付帳戶費用以及有權機關依法對帳戶資金進行凍結、扣劃的除外);

3.5 “收入帳戶”不得購買任何支付結算憑證、不得通過櫃面辦理任何支付業務;

3.6 “支出帳戶”僅用於支付各項零星開支、支付帳戶結算手續費等費用;

3.7 “支出帳戶”除可以收存總部的下撥款和“收入帳戶”的劃入資金外,不得發

2/ 2生任何形式的收入(利息收入和退票除外);

3.8 “支出帳戶”僅辦理現金業務(含取現、購買現金支票),不得辦理轉帳業務,不得購買除現金支票以外的任何支付結算憑證。

4. U盾管理

4.1 許可權:U盾管理的許可權在公司總部;

4.2 U盾分配:總部出納和總部財務經理各執一個可操作各個分公司銀行帳戶的U盾,各分公司總經理執有的U盾只可操作本分公司的銀行帳戶;

4.3 U盾一旦出現丟失的情況,24小時內上報公司總部財務部,由公司總部財務部去辦理登出和補辦業務;

4.4 U盾只能由分公司總經理本人保管並由本人在電子銀行網上操作,嚴禁授權給任何人代為操作;

4.5 U盾的初始密碼可以更改,確定好的密碼由分公司總經理本人妥善保管。

5. 財務部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和監督執行。

6. 本辦法從年月日起施行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6

1、洗衣機由宿舍長統一管理。

2、洗衣機屬公共財物,要愛護使用。使用前要細心閱讀使用聲名,禁止隨意拆卸,以免損壞。居心損壞者,原價賠償。

3、使用前搜檢電源線及插頭是否有水,避免觸電。經常搜檢洗衣機電源插座,發現有燒糊、冒火、冒煙等現象,實時斷電並當即報修。

4、洗衣機每次洗衣量不得超過規定重量,禁止超負荷量操作,如因個人超負荷量操作導致洗衣機損壞,原價賠償。

5、經常搜檢洗衣機運轉情形,發現異常或故障,實時上報,放置等待專業人員維修,確保洗衣機正常運轉,放置期間不得私自拆開維修,因私自拆開而導致的一切後果由拆開者承擔。

6、放置洗衣機的房間嚴禁抽菸和攜帶易燃易爆品進入,嚴禁使用明火。

7、宿舍長應經常搜檢,發現異常情形,當即陳述上報。

8、洗滌衣物後必須將洗衣機擦拭乾淨,如在檢查宿舍衛生時,發現洗衣機內有雜物不乾淨,取消該宿舍的使用資格。

9、洗衣機使用時間9:30-23:00,其他時間不得使用,以防止使用時的聲響打擾到周圍居民的休息。

行政部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7

一、目的:

為加強對門衛室衛生的管理,保持辦公場所的整齊、清潔,維護政府部門的形象,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具體要求:

1、門衛室內,均須保持整潔,不得堆積發臭或有礙衛生之垃圾、汙垢或碎屑。隨時保持無紙屑、積塵、菸頭、痰漬、口香糖等渣滓。

2、門衛室內,每天進行清掃,清掃工作由當晚值班人員負責。每週一全體人員進行大掃除。

3、門衛室內,嚴禁隨地吐痰,禁止吸菸。

4、垃圾、汙物、廢棄物等的清除,必須合乎衛生要求,放置於所規定的場所或箱子內,不得隨意亂倒堆積。

5、門衛室內擺放檔案櫃、辦公桌、飲水機、電腦等辦公設施,應規範、合理、整齊並隨時保持清潔。

6、辦公桌檯面嚴禁堆放雜物並隨時保持整潔、無塵。

7、門衛室牆面、門窗應保持無灰塵、蛛網,牆面、門窗嚴禁張貼與工作無關的紙張及印刷品。

8、門衛室門口及窗外不得丟棄廢紙、菸頭、傾倒剩茶和吐痰。

三、檢查方式:

將採取不定期不定時抽查的方式,對檢查不合格的值班人員進行處罰。

四、獎罰措施:

1、衛生檢查不合格的,對衛生值班人員每人每次罰款人民幣10元。

2、發現在門衛室吸菸的,每人每次罰款人民幣30元。

3、一個月內衛生檢查合格的,獎全隊300元。?

五、本考核細則由馬嶼鎮綜治辦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馬嶼綜治辦研究後再作決定。

六、本考核細則自20xx年5月1日開始實施。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8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各區域內標識的管理,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對內、對外的各類標識。

3.職責

3.1技術發展部負責全公司工藝管道、管架標識標準的釋出、設計和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3.2 安全生產部負責全公司各種安全標識、裝置(儲槽)名稱標識標準的釋出、設計和對各種標識的監督檢查工作,

3.3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公司公共設施、會議接待、來訪檢查標識標準的釋出、設計和製作

3.4 人力資源部負責對上牆制度、標準等標識標準的釋出、設計和對各種標識的監督檢查工作。

3.5各車間(部室)負責根據本部門工作需要提出標識的製作需求,負責責標識的使用及日常維護工作。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標識的種類

標識包括廠區內的各種交通導向、提示標識、停車指示、安全制度、提醒牌、工藝管線流向標識、色環標識、車間(部室)名稱標識、上牆管理制度及質量管理標識等。

4.2標識的製作

4.2.1 除國家(部門)有明文規定的標識外其它各種標識設計與製作必須符合公司整體基調及要求。

4.2.2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標識的製作需求,按照物資採購程式進行審批後,根據職責分工由各部門負責統一協調製作。

4.2.3標識製作時,應要求供應商先設計出效果圖或製作樣本,確認滿足使用要求後,方可製作。

4.2.4標識製作、安裝完成後,申請部門與採購人員負責對所有標識的效果、質量進行驗收。

4.3標識的使用規定

4.3.1 公司各工藝管道按標準印製相應的介質名稱、物料流向及物料對應色環;

4.3.2印製、粉刷的各種標識(箭頭、名稱)應朝向人員能夠清楚看到的位置;

4.3.3管道架應設定限高標誌。

4.4公司各執行裝置、儲罐、圍堰及相關牆體、罐體均用標識牌清晰標識出名稱;

1)各執行裝置應制作標準的銘牌嵌入、固定或懸掛於明顯位置,便於檢視和識別。

3)各類裝置房,如配電室、水泵房、房、停車庫等

4)廠區內道路交通標識須完整,在小區入口處須有禁鳴、限速標識,在主要路口等公共地方須有引路標識。

5)部位要有對車輛限高、限速、禁止鳴笛的標識。

6)顯眼部位掛貼“消防示意圖”、“如遇火警,請勿使用升降機”的標識。 消防通道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消防標識。

7)變壓器和環網櫃上掛“高壓危險,請勿靠近”的告示牌。

8)所有機房出入口應懸掛 “機房重地、非請勿進”的字牌。

9)水景附近須有“請勿戲水”標識,欄杆上須有“請勿翻越”或“禁止攀爬”標識。

10)標識機電裝置按各裝置名稱、裝置責任人標識,標識牌掛貼在裝置顯眼部位。

11)庫存物資名稱應掛貼於貨架或物資上,庫房門口應貼上“嚴禁煙火”的告示牌。

12)對綠化名稱、生長習性和科別以及產地進行標識。主要部位設定有與植物相符的綠化標識牌,並安裝位置妥當、醒目,標識清晰、完整、乾淨。

4.5在服務過程中,應根據服務的內容、性質在顯眼位置設立提示標識,服務完成後,撤除提示標識。

1)高空作業時,在危險區周邊用警戒帶圈出警戒區域,對於區域內的財產要做好防護措施,並放置“危險勿近”告示牌。

2)配電裝置維修時,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告示牌。

3)清潔大堂、潮溼下雨天氣時,應在顯眼部位放置“小心地滑”告示牌。

4)在公共場所刷油漆時,如果油膝未乾而現場又無工作人員時,應在顯眼部位放置“油漆未乾,請勿觸控”的告示牌。

5)對檢驗不合格的物資要與合格物資隔離並做“不合格物資”標識。

6)所有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必須著工裝、戴工牌。

4.5.2辦公區域的劃分須有部門標識。

4.6標識的管理

4.6.1安裝和製作好的標識由使用人員或片區保潔員負責日常清潔保養工作。

4.6.2如發現標識已經被汙染、塗抹、撕毀、破損或已失去標識意義,應及時申請更換、替補或直接撤銷。

4.6.3當所設定的固定標識需要更改部位或予以撤消時,須經部門負責同意後方能執行。改動影響較大時須經所屬公司綜合管理部門稽核後方可執行。

4.6.4各分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不定期對各類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公司規範要求的,應責成責任部門限期整改。

4.6.5當有追溯性要求時,應記錄其唯一性標識。

4.7記錄的標識

4.7.1各種記錄都是有效的標識,在填寫記錄時,應如實的、完整的填寫每一專案,責任人應簽字確認。

4.7.2各部門應定期按日期順序進行記錄整理,並妥善儲存。

5.附則

5.1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9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保障外地來京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本市常住戶口,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京暫住的人員(以下簡稱外地來京人員)。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和僱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來京人員較多的地區,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戶籍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戶籍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

《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對未取得《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暫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製。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戶籍管理對外地來京人員規模進行控制。對外地來京人員相對集中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的疏導措施,使暫住在該地區的外地來京人員的數量,不超過外地來京人員所佔當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後,必須在3日內按下列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週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一)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外地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以下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育齡婦女應當提交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暫住證》:

(一)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或者無固定住所的人員;

(二)育齡婦女無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的;

(三)乞討、街頭賣藝人員;

(四)從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

(五)無照行醫人員;

(六)製作、販賣假冒偽劣商品、倒賣各種票證、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員;

(七)其他從事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動的人員。

已辦理《暫住證》的人員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吊銷其《暫住證》。

第十條 對各項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外地來京人員,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領之日起10日核心發《暫住證》。

對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暫住證》上註明系來京務工經商。《暫住證》上未予註明的,勞動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1年,逾期作廢。《暫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第十二條 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向新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條 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按照規定重新補辦。

第十五條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外地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暫住證》變更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工本費和手續費。

第十七條 僱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以下治安責任:

(一)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

(二)帶領或者督促外地來京人員及時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離京時登出暫住戶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報暫住登記、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四)

(五)按規定向公安派出所報告外地來京人員變動情況;

(六)發現外地來京人員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外地來京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變更登記的,責令補辦,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二)外地來京人員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查驗《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來京人員冒領、冒用、轉借、轉讓、塗改《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偽造、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向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並按照每留住1人處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五)對招用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或者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港、澳、合同胞和華僑來京暫住的戶籍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釋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和《市公安局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的細則》同時廢止。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10

為保證學生宿舍熱水的正常供應,確保供熱設施的完好,杜絕水資源浪費,特制訂本規定。

一、使用方法

1、將IC卡插入熱水扣費機感應區,熱水扣費機將顯示IC卡內餘額,學生宿舍熱水實行流量收費,當水溫低於280C將不扣費,熱水單價按0.035元/升計費,開啟熱水開關(混水閥)出熱水,熱水扣費水錶將根據熱水使用量顯示扣費金額。

3、熱水使用過程中停電或IC卡離開扣費機感應區,熱水將停止供應。

4、熱水溫度為450C以上,請不要直接使用,以防燙傷,必須經冷水混合後調節到適合的溫度才能沐浴。

5、IC卡可在任何一臺熱水扣費機中使用,卡內的熱水消費金額不能辦理掛失,學生需妥善保管好IC卡,防止他人盜用,因IC卡遺失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本人負責。

二、相關要求

1、愛護宿舍內的供熱設施,保證供熱設施的正常運轉。

2、自覺養成良好的沐浴習慣,注意節約用水。

3、供熱設施由後勤管理處水電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和維修,若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報修,不得擅自增設、改裝、拆卸供熱設施。

4、供熱扣費水錶的電源插座為專用插座,嚴禁撥出或在插座上使用其它電器。

5、注意扣費水錶防潮,嚴禁用水直接沖洗。

6、宿舍供水設施若出現人為損壞,由損壞者負責賠償,不能確認損壞者的由該宿舍學生連帶賠償,凡故意破壞供熱設施的按破壞公物給予處分。

以上規定請同學們遵照執行

右江民族醫學院後勤管理處水電管理中心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11

1.目的和範圍

1.1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範建設工程施工動火的安全管理,確保施工作業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獨山子區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管理。

2.職責

2.1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動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警示標誌。

2.2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企業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施工現場的消防裝置和器材、警示標誌進行監理,對動火作業票進行審批,動火期間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檢查。

未聘請監理的小工程由建設單位或投資方個人行使對施工方的安全監管職責。 2.3建設單位應及時足額提供保證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防護措施所需費用,並對其費用的使用和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和管理。

2.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管理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和隱患,當場進行糾正或者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用火管理界定

涉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電(氣)焊、切割、防水工程、熬製瀝青、現場生活動火等。 3.2 用火作業票辦理程式

3.2.1在工程施工區域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按照用火管理規定,由施工單位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動火要求,由施工企業專案部向總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無監理時為專案主管單位)申請動火作業票,經監理專案部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案主管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以及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共同審批確認後方可實施。

3.2.2 在有可燃易燃物質的施工區域內的用火作業,由施工單位根據用火現場安全狀況,進行風險因素識別後製訂用火安全措施,申報動火作業票,經監理專案部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案主管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及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共同審批後方可實施。

3.2.3 監理專案部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案主管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在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前必須親身現場驗收或指派專人檢查驗收防火措施,措施未完全有效落實不得籤批。

3.2.4動火監護人必須從開始動火到動火結束進行全過程監護,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無法排除的安全隱患,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並及時向專案負責人報告,停止用火作業超過2小時的應辦理停止用火手續,經專案部拿出具體排除安全隱患的可行方案或措施後,按動火作業程式重新辦理用火手續,批准後方可開展動火作業。

3.2.5動火作業票需一事一辦,若一次動火超過48小時的應重新辦理。動火結束後將作業票報專案監理部進行登出。

3.4 動火原則及要求

3.4.1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四不用火”管理制度,即:沒有批准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

沒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未落實不用火;沒有用火監護人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用火。

3.4.2動火單位監護人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票後,應逐項檢查現場動火措施和動火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如動火措施不落實、監護人不在現場,用火人有權拒絕動火。

3.4.3動火作業票是現場動火的依據,不得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其儲存期限為一年,由申請用火單位、監理單位各持一份存檔保管。

3.4.4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對作業現場的各類安全防範措施進行檢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合格後報專案負責人確認。監理專案部專職安全監理人員對動火作業票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要求其整改。

4.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4.1用火單位必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及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4.2施工現場必須設定能夠滿足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

4.3用火單位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完好方可作業。

4.4用火單位在有限空間內施工用火作業,應採用可燃氣體分析儀對其記憶體在的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進行檢測,其含量必須低於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有限空間內氧含量必須小於可能產生爆炸所需的極限氧濃度,或者使易燃易爆氣體的濃度不在爆炸極限濃度以內。

4.5 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採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 4.6 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一切用火。

4.7用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易燃液洩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暴露。 4.8用火作業結束後或下班前,用火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5.監火和動火人的職責 5.1 監火人的職責

監火人對用火現場負責監護。對用火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措施不當或未按規定用火等情況,立即制止用火作業。在用火作業結束之前,不得擅離現場。

5.2 用火人的職責

用火人做到“四不動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得動火;用火作業票中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得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得用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得用火。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不能用火時,要立即停止用火。對於現場無安全措施時,管理人員下達強行用火的指令,用火人有權拒絕。在停止用火作業或離開用火現場要切斷電源或火種。

6.附件

動 火 作 業 票

公司多功能廳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篇12

為推進我校無煙學校建立工作,保護廣大師生的身心健康,創造一個優美、潔淨、舒適、文明的校園環境,根據《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控煙工作的通知》的檔案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學校特制定如下控煙工作管理制度:

一、成立學校控煙領導小組

組長:李華

副組長:賀道標、劉彥巨集、胡先林、彭銀斌、朱翔、汪紅星

成員:付永勝、何丙華、劉想新、郭志斌、張惠芳、李進明、

張永、肖作強、李進軍

學校控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教處,由付永勝同

志擔任辦公室主任。

二、控煙工作有關規定

1、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吸菸的危害,教育引導全體師生珍愛健康、拒絕菸草。

2、學校的教室、實訓樓、會議室、教師辦公室、學生宿舍等一切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做到不敬菸、不勸煙,客人遞煙應婉言謝絕。

3、各科室和教研組負責人負責本辦公室的禁菸工作,做到室內無抽菸者、地面無煙蒂和菸灰。

4、對於本校師生及來訪人員吸菸現象,每位師生都有義務和責任上前阻止,制止其不文明行為,並及時向學校控煙工作領導小組反映。

5、學校大門口設立“建立無煙學校”標誌,教學樓、實訓室、會議室、圖書室、教師辦公室等公共場所張貼禁菸標誌,並禁止擺放煙具。

6、學校相關科室控煙職責分工如下:

政教處負責我校學生的具體控煙工作,總務處負責宿舍樓內的控煙工作及禁菸標誌牌的安裝,校團委負責學生控煙的宣傳教育工作,學校辦公室負責辦公樓和門衛室的控煙工作,並適時組織進行控煙知識講座。

三、控煙工作獎懲辦法

1、在學校公共場所吸菸者一旦被發現,將進行勸阻和教育。發現第一次吸菸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進行通報批評,第三次以上(含三次)每次扣款20元。

2、經常在學校公共場所吸菸教育無效者,取消本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嚴重違反學校控煙規定的,在年終考核時予以降低考核格次。

3、對徹底戒菸或控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科室,學校將適時表彰獎勵。

四、控煙工作的巡視、檢查和監督

1、學校控煙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不定期對校園控煙工作進行巡視。

2、各黨支部書記組織本支部黨員,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樓等公共場所進行控煙檢查(教學支部負責單月檢查,學生支部負責雙月檢查,行政支部不定期抽查)。

3、學校黨總支辦公室設立控煙監督員,對行政樓等公共場所吸菸現象進行監督。

五、其它事項

1、本制度從20xx年11月起實施;

2、本制度最終解釋權在學校控煙工作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