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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臺新規: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賓館辦公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37W

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辦公用房……近日,省委出臺了《江蘇省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其中對辦公用房的建設、調配、使用等給出了“硬槓槓”。

江蘇出臺新規: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賓館辦公

辦公用房嚴禁配建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在建設方面,辦法明確,辦公用房建設專案應當按照簡樸實用、安全節能的原則,省級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辦公區域內不得新建階梯式和有舞臺燈光音響、舞臺機械、同聲傳譯裝置的會堂、報告廳、大型會議室。建築物內不得設定陽光房、採光中廳、室內花園、景觀走廊等。

辦公用房建設專案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不得挪用各類專項資金,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接受任何贊助或捐贈,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資或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

嚴禁以租用過渡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辦法明確,嚴禁以租用過渡房等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嚴禁變相以補償方式租借企事業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嚴重短缺,或增加臨時辦公機構,且確無存量可調劑解決的,經省管理局審批後可以適當租用辦公用房。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應及時騰退。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後按照“誰出租(借),誰收回”的原則及時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超標準騰退的辦公用房、收回的出租出借辦公用房以及閒置的辦公用房均應移交省管理局用於統一調配使用。

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辦公

辦法專門提到了領導幹部辦公用房使用管理,明確領導幹部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修,不得配置高檔辦公傢俱、用品,不得配備與辦公無關的設施裝置。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

領導幹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原則上只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辦公用房的,須報省委、省政府審批後,由兼職單位提供小於標準面積的適當工作用房。

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未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在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報刊編輯部等單位任職的,由協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在2個月內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