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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職工停薪留職管理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1W

為保證我廠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運轉,適應我廠以人為本,人才興廠;各盡所能,績效與分配掛鉤及人員合理流動的人事管理需要,特制定如下規定:

廠職工停薪留職管理規定

一、停薪留職的物件及要求

1、職工原則上須滿5年及以上的服務期,方可申請停薪留職。未滿5年而要求停薪留職的,停薪留職期間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依次向厂部交其檔案工資60%、50%、40%、30%、20%的管理費。

2、鼓勵待聘、解聘人員辦理停薪留職手續。待聘、解聘人員申請停薪留職的,五年期內免交管理費。

3、凡本廠職工自願停薪留職,須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車間(科室)同意,報厂部批准後,辦理移接交手續,並簽訂停薪留職協議。

4、停薪留職時間以年為單位,期限為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期滿可續簽,也可回廠上班。回廠上班的,應在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向廠人事科提出書面申請,厂部根據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崗位或待聘、競聘上崗。

5、停薪留職協議一經簽訂,不得隨意終止。

二、停薪留職人員待遇

1、停薪留職期間可連續計算工齡,可參加國家政策性工改、調資,增加檔案工資及辦理正常調動手續。

2、職工停薪留職五年期內(停薪留職時間累計計算,下同),工齡不到XX年的,不發生活費;工齡10-14年的,第一年發300元/人、月;工齡15-19年的,第一年發350元/人、月;工齡20-24年的,第一年發400元/人、月;工齡25-29年的,第一年發450元/人、月;工齡30年以上的,第一年發500元/人、月。第二年開始按上述標準每年20%遞減;從停薪留職的第六年開始停發生活費,並向厂部交納其本人檔案工資20%的管理費。拒不繳交管理費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其個人檔案移交某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根據現行社會保險統籌政策及要求,停薪留職期間厂部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和各類保險的相關手續,但其住房公積金和各類保險金的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均由個人按時交至廠財務科。因個人不按時繳交以上費用而造成的後果,由其本人自負。

待聘、解聘人員在停薪留職五年期內,其住房公積金和各類保險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納部分由厂部支付。

以上個人應繳交的費用在停薪留職協議期滿後(續簽停薪留職協議或要求上班前)一次性交清。

4、停薪留職人員不佔所在車間、科室編制。停薪留職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終止原職務和崗位權利,停發工資及福利待遇。

5、按照“個人申報、社會評價、單位聘用、職能指導”以及“評聘分開”的原則,停薪留職人員可參加工人等級申報、技術職稱評定,但其停薪留職時間不計入崗位任職時間,停薪留職期間所從事工作不作為技術職稱、工人等級晉升的依據。

6、停薪留職人員可參加由厂部統一組織的特殊工種上崗培訓、專業崗位繼續教育、學歷教育等,但不享受厂部的有關優惠政策,培訓教育費、驗審費、辦證費等概由本人負擔。

三、停薪留職人員的管理

1、經批准後的停薪留職人員,必須與厂部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由廠人事科負責停薪留職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2、停薪留職人員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如違法亂紀,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3、停薪留職的黨(團)員,應及時與就業地的黨(團)組織取得聯絡,接轉組織關係後,參加當地組織生活;因故未轉出組織關係的,每半年應向廠黨委辦公室(團委)書面彙報在外學習、工作、生活等情況,並按時交納黨(團)費及相關費用。逾期六個月不交者,按自動脫離組織關係處理。

4、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既不返崗,又不續簽停薪留職協議,且未辦理辭職手續的,視為曠工,連續曠工15天或累計曠工1個月,作自動退職處理。

5、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在外自謀職業引發的相關病傷等概由本人負責;傷亡或發生傷亡事故,由現用人單位負責處理,其各項費用由現用人單位負責。

6、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由現用人單位負責落實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保障和獎勵待遇。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今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為準。

五、本規定由廠人事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