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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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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XX〕39號),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刪去第四十條。

二、《天津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對陳化糧的銷售、處理和監督,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天津市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規定》(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市或區、縣檔案館捐贈或者出賣其檔案;向市或區、縣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檔案,或者將檔案贈送給外國人的,應當於出賣、轉讓或者贈送前10日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於5日內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決定,同意的發給批准證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出賣、轉讓檔案或者贈送檔案給外國人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四、《天津市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刪去第九條第二款。

五、《天津市防止拆船汙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拆船排放未經處理的洗艙水、壓艙水和艙底水,須事先向監督拆船汙染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六、《天津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刪去第十五條。

七、《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取得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及其以上或者同等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八、《天津市取水許可管理規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建設專案批准立項後,建設單位應當在進行初步設計之前,持有關檔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待初步設計批准後辦理取水許可證領取手續。"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取水單位方可辦理鑿井手續,井成後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取水許可證。"

(三)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取水期滿,取水許可證自行失效。需要延長取水期限的,應當在距期滿45日前向原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部門提出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九、《天津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體育競賽,是指經體育行政部門批准的,由舉辦人自負盈虧舉辦的國際或國內各級、各類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體育競賽。"

上述市政府規章的條款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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