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
記者23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人民法院將著力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其中包括健全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制度,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
記者從此間舉行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獲悉,面對繁重的民商事審判執行任務,人民法院將注重統籌社會力量,健全完善調解機制,推動形成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整體合力。
在拓展司法調解範圍方面,法院將積極探索先行調解的案件型別,指導有條件的基層法院對家事、相鄰關係、小額債務、勞動爭議、消費者權益、交通事故等適宜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程式前置探索。
對有可能調解解決的民商事糾紛,可根據糾紛性質、型別及特點,在登記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訴外調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登記立案後,法院對適宜調解的案件,可以由法官進行調解,也可以委託有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解;對不適宜調解的案件,具備條件的要依法適用小額程式、督促程式等方式快速解決。
同時,法院將加強訴調對接平臺建設,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為當事人提供非訴方式解決糾紛的建議,鼓勵當事人協商和解。健全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制度,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
探索調解與裁判適當分離,讓擅長調解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從事調解指導和登記立案後的調解工作,促進緩解審判壓力。
發揮律師、技術專家的專業技能優勢,推動建立專家調解員制度。
此外,法院將注重利用人民調解程式便捷、形式靈活的特點,支援在消費、物業、交通事故等領域開展專業調解,減少訴訟。加強與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以及其他調解組織的協調配合,推動在程式安排、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有機銜接。
進一步完善司法確認制度,依法辦理司法確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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