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學校資訊公開工作,保障國家祕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高等學校資訊公開實施辦法》、《南京工業大學資訊公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資訊公開保密審查的工作原則
資訊公開的保密審查應堅持“誰公開、誰審查、事前審查、全面審查和依法審查”的原則。
資訊公開嚴格按照“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洩密”的保密要求執行。
學校及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審查制度,明確資訊釋出的保密審查責任,做到工作責任明確,管理人員明確,領導責任明確,嚴格執行資訊公開的審批程式,切實做好資訊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防止洩密事件的發生。
第二條 資訊公開保密審查的工作機構和工作責任
學校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學校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總負責,黨委辦公室會同校保密委員會負責具體審查和指導校內各單位的保密審查工作。
校內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資訊公開保密審查直接責任人。各單位需指定一名負責人負責本單位資訊公開初審工作,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做好資訊公開的保密初審工作。
第三條 資訊公開保密審查的審查內容
學校實行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對擬公開的所有資訊均需通過保密審查後方可公開。以下資訊不屬於公開範圍,不編入資訊公開目錄:
(一)凡是標有“絕密”、“機密”或“祕密”等字樣的涉密檔案、材料等資訊;
(二)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資訊;
(三)公開後可能造成被動或帶來負面影響的資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資訊。
對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資訊,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解密後的學校資訊可以公開,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 資訊公開保密審查的一般程式
各單位、部門初審——黨委辦公室會同學校保密委員會複審——學校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稽核——主管校領導簽發——資訊公開。
對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學校資訊,原則上不得公開,確需公開的,需徵得學校保密委員會審查同意。特殊情況需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五條 資訊公開保密審查的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保密規定,導致失密、洩密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資訊公開領導小組和和學校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