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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考勤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9.97K

【編者按】考勤制度是為維護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辦事效率,嚴肅紀律,使員工自覺遵守工作時間和勞動紀律。

國家公務員考勤制度

公務員考勤制度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工作人員組織紀律觀念,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體幹部職工均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幹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因公或因私外出,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但要明確外出時間;因公或因私外出完畢後,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到外出差(辦私事)需延長出差時間不能及時辦理出差(請事假)手續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應在上班後一日內補辦,否則視同缺勤處理。經批准外出參加培訓或學習的,視同公務,履行報告手續。局領導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方可。

四、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說明事由、時間。請假1天以內者,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內者,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報分管局長審批;超過3天必須向局長請假。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辦公室彙總。

五、實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來抵衝。

六、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局辦公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公佈,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

七、工作人員的考勤情況作為日常績效考核及年終考核的的一項重要依據,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其中對於表現突出的人員要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對於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休假延續。

八、工作人員缺勤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缺勤超過30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九、機關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薄、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十、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此前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嚴肅機關紀律,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務員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考勤堅持民-主、公開、客觀公正、嚴格把關的原則。

二、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按照一級管理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請假、准假、銷假制度。除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婚喪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病假、事假要嚴格掌握,禁止無原則性的批假。

三、副市長、市長助理、祕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或因故離開工作崗位,本人要在事前向市長報告;副祕書長向祕書長並分管副市長報告,經同意後,應將離開的時間、地點、聯絡電話及返回時間等有關事項書面通知市政府辦公室。

四、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的正職出差(出訪)、休假或因故離開工作崗位,本人要在事前向市長報告;副職向分管副市長報告,經同意後,應將離開的時間、地點、聯絡電話及返回時間等有關事項書面通知市政府辦公室;在離開寧夏前要到市政府辦公室領取並填寫“領導幹部請假登記表”,返回後及時銷假。

五、副市長、市長助理、祕書長、副祕書長離開寧夏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報告,離開中衛城區以電話方式報告;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正(副)職離開寧夏以書面方式報告,離開中衛城區以電話方式報告。

六、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正(副)職一年內未按規定請假外出一次者,予以通報批評;兩次者,在年終考核時對本單位予以扣分;出現三次者,要引咎辭職。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病假一天至兩天的,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三至七天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七天以上兩個月以內的,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批,連續兩個月或一年內累計滿六個月的,必須經市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未經醫療鑑定私自休病假的視為曠工;經醫療鑑定同意病休但在病休期間另謀職業的視為違紀行為;經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能堅持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從鑑定之月起停發工資;正常病休假達到兩個月的,年度考核時不能評為優秀等次;因公致傷、致殘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休時間適當延長,病假須持醫院診斷證明,交單位備案。

八、處級以下幹部職工請事假一天的,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兩天的,由主要領導審批,三至七天的,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批。單位批准事假一次不得超過七天。確因特殊情況超假的必須申請續假,續假未予批准或未續假的視為曠工。全年事假超過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九、除法定節假日外,各單位不得自行決定放假或休息,不得變更作息時間。如出現空崗、脫崗而耽誤工作或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市政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都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併成立考核領導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考勤管理。堅持每季度彙總通報出勤情況,提出表揚或批評。全年考勤情況要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考勤日常統計和彙總工作要實行責任制,對不認真負責,玩忽職守造成統計失誤的,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對以不正當手段欺騙、恐嚇、威脅考勤統計工作人員的,要進行嚴肅處理,情節惡劣的予以辭退。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次無故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二十五天的,年終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或不稱職(不合格)等次;對無故礦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以上或全年累計三十天以上的,予以辭退;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個月的,不予參加年度考核,本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經常性遲到、早退、曠工的人員和工作期間經常擅離職守的,除進行誡勉談話外,年終考核時視情節列入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或不稱職(不合格)等次;對工作時間出現玩撲克、打麻將、玩電腦遊戲等嚴重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一經發現要給與黨紀、政紀處分,並在年終考核時列入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十二、對違反出勤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及時兌現懲罰措施,同時要緊密結合考績、考核的結果,作出綜合、公正、準確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