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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業企業人事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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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機械工業企業人事管理制

第壹條 本規則依據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有關條款之規定製定。

第貳條 本公司員工的任聘、試用、報到、保證、職務派免、遷調、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勤、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公司章程組織規程及政府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叄條 本公司除董事、監察人外,自總經理以下各級業務執行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並依工作性質分管理職、技術職,其職位等次如下:

第肆條 本公司除業務執行人員外,可僱用工員(服務員)、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等,輔助業務的執行。其管理悉依本規則執行。

第伍條 本公司工員分下列二種:

(一)作業員:凡具有專門技能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二)服務員:凡不具有專門技能非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第六條 本公司因業務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或特約人員,僱用臨時工或包工。其管理辦法另以聘約或合同

第七條 本公司得招收實習生,其辦法另定。

第八條 本公司職員除本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經理(主任)籤請總經理核准招募。

第九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規章及通告

任 聘

第一條 本公司任聘用各級員工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壹條 新進員工的任聘,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呈報核准。

第貳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師、正工程師

1. 具有博士學位者。

2. 具有碩士學位,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 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實際工作經驗2019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 任本公司管理師(工程師)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二)管理師、工程師

1. 具有碩士學位,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 國內外大學畢業或大學聯考及格,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 任本公司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兩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

1. 具有碩士學位者。

2. 國內外大學畢業或大學聯考及格,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 國內外專科畢業,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 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1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四)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1. 國內外大學畢業或大學聯考及格,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 格者。

2. 國內外專科畢業,具有3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3. 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具2019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4. 任本公司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一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五)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

1. 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或大學聯考及格,經試用合格者。

2. 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3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 任本公司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2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六)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

1. 高中(高職)畢業或國中畢業並在企業團體或生產工廠服務5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 曾任本公司作業員、服務員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七)任用規定

1. 晉升者,應經考試並由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審定。

2.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各級人員任聘資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項資格的限制。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如有出缺時,應由低一級員工中選定服務成績優異者,按前條規定優先升任。

第五條 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須年滿18歲以上,具下列資格並經考試或甄選合格者,才能僱用。

(一)司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實際經驗2年以上者。

(二)守衛:具工廠安全知識或有實際經驗者。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相當經驗者。

(四)總機值機員:具電話接線知識,有實際經驗者。

第六條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

(一)被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曾犯刑事,判決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滿者。

(三)受禁治產的宣告者。

(四)通緝有案者。

(五)身體衰弱不堪從事工作或有傳染性疾病者。

試用及報到

第壹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第二章第三條規定錄用時,應由主管安全部門調查,並確定不牴觸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才予以錄用。新錄用人員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試用期間定為40天。期滿成績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為正式員工。

第貳條 本公司新進員工試用成績優良者,由服務單位按其工作能力與成績 表現填具試用期滿考核報表,會同人事單位出勤資料呈請正式任用,發給任用書。其服務年資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條 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如品行欠佳或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或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不可請求任何資遣費或旅費等補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錄用(試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具下列書表(由本公司印發)及繳驗身份證、畢業證明書、健康檢查表、最後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及繳交2寸半身照片3張。

(一)服務誓約書。

(二)保證書。

(三)家庭調查表。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後,應即赴派定單位工作,不得藉故拖延或請求更換,並由主管人事部門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但事先以書面呈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