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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通用7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65W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1

一、目的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通用7篇)

1、為了對新進人員在試用期間的工作業績、能力、態度做客觀的評價,作為人員轉正、加薪、轉崗、辭退、人員開發等提供客觀合理依據。

2、在時嘜特造就一支業務精幹的、高素質的、具有高度凝聚力和團隊精神的人才隊伍,並形成以考核為核心導向的人才管理機制。

二、考核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主管級(含)以下所有試用期人員。

三、考核方式、權責

1、考核採用垂直考核方式,由直屬主管對其進行考核,間接主管對考核進行監督、稽核。

2、部門負責人予以考核結果核準,所有職員考核結果需經總經理核准。

3、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員工試用期考核的組織與監督,對員工考核有政策制度諮詢、執行監督、申訴調查等職能;以及負責對考核表等相關表單的存檔。

四、考核原則

1、公開原則:直接上級要向新進人員明確說明試用期績效管理的考核標準、程式、方法等,確保績效考評的透明度。

2、客觀性原則:績效考評要以客觀事實為基本依據,考核人員必須公平合理,嚴肅認真,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不得憑感覺,印象,力戒主觀臆斷。

3、開放溝通原則:在整個績效考評過程中,考核標準、過程督導、結果考評及提出改進方向等環節均應進行充分的交流與溝通。

4、差別原則:考評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並按正態分佈強制區分。

各等級對應比重及等級定義如下:

1、員工:員工試用期時間為1個月,每月10日以前(包括10日上班)進廠的人員納入當月考核範圍,10日以後進廠人員納入下月考核。

2、職員:職員試用期時間為3個月,每月15日以前(包括15日上班)進廠的人員以當月開始計算,15日以後進廠人員則從下月開始計算。

五、考評要素及考核表分類

1、考評要素,各類崗位根據要素的重要性劃分相應權重。

1)、對員工的績效考評專案主要為六方面:工作績效、工作態度、工作能力、責任心、品德言行、出勤狀況。

2)、對技術人員的績效考評主要為六方面:專業技能、實踐能力、創新能力、責任感、品德言行、出勤狀況。

3)、對組長級以上的直線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主要為六方面:領導能力、溝通協調、授權指導、職業素養、團隊能力。

4)、對辦公室職員的績效考評主要為六方面:專業能力、工作協調、責任感、理解能力、出勤狀況、人品素養。

2、考核表分四類

1)、員工試用期考核表。

2)、文員、專員、辦公室人員試用期考核表。

3)、組長級(含)以上直線管理人員試用期考核表。

4)、技術人員試用期考核表。

六、績效評價

全部型別的考核按員工考核的總分,劃分為四個等級;為減少考核的主觀性,加大激勵效果,考核結果實行部門比例控制,各部門在向人力資源中心申報考核結果時,一律按公司比例進行。

七、考核流程

1、考核的一般操作程式:

1)、新進人員上班一週以內,由其直接主管告知試用期考核流程,考核要素,並就相關考核內容進行溝通。

2)、每月20日各部門文員根據本部門當月試用期滿人數,型別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相關的試用考核表。

3)、直接主管考評:直接主管根據考核表要素對員工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對被考評人的得分進行彙總,擬定被考評人的綜合評定等級,並把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者,以及報被考評人的間接主管(高於員工二級)。

4)、間接主管複核:間接主管對考核結果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並上報部門負責人。

5)、部門負責人稽核:部門負責人結合本部門人員情況綜合考慮等級分佈,確定被考評人的考核等次及結果應用報人力資源中心。

6)、人力資源中心複核:人力資源中心對考核表、獎懲記錄、出勤狀況、部門等級分佈等方面進行復核。對資料不符合要求之考核資料退回,限期整改。

7)、稽核:總經理對全部考評結果應用進行核准。

8)、人力資源中心對考核表等相關資料存檔管理。

2、有以下情況者當月不得通過考核,不予轉正、加薪。

1)、試用期間有記過以上記錄者。

2)、試用期間請假超過5天(含)以上者。

3)、試用期間遲到、早退超過3次(含)以上或累計超過20分鐘(含)以上者。

4)、試用期間有曠工情形者。

八、考核申訴

1、直接主管把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者後,被考核者如有持有異議,應首先與直接主管以溝通的方式解決;溝通無法解決時,員工有權在瞭解考評結果後3個工作日內向間接主管提出申訴。

2、間接主管接到申訴後3個工作日內,必須就申述的內容組織審查協調,進行復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述者。

3、如間接主管協調後仍有異議,在接到處理結果後2個工作日內可向人力資源中心提出申訴,人力資源中心接到申訴後5個工作日內必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協調、複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述者。

4、若員工的申訴成立,應改正申訴者的績效考評結果。

5、各級主管對員工申訴應持積極心態,不得對下級申訴阻撓或打擊報復;否則,一經查實,依人事規章相關規定處理。

6、間接主管會同人力資源中心擁有最終裁定權。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2

一、總則

為了充分了解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是否符合公司規定及應聘崗位的要求,規範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試用期內的員工(含其參股或控股公司)。

三、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

四、試用期考核

1.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考核內容包括遵守規章制度情況、出勤情況、培訓學習情況、崗位技能、工作態度、行為規範、職業道德、綜合素質等。

2.試用期滿前7日內,由員工填寫《轉正申請書》,公司根據該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對新入職員工進行考核,在員工試用期滿前作出決定是否繼續錄用。

3.人力資源部門對員工遵守規章制度情況、出勤情況等公司一般規定進行考核並註明意見。用人部門負責人對員工的工作態度、崗位技能、培訓學習等進行考核並註明意見(詳見《轉正申請書》)。

4.經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經考核合格者,通知員工辦理轉正手續。

5.所有崗位試用期最初的7日,為無責雙向考核期,此期間,雙方均可無責任終止試用期。試用人員在7日內離職,無需向公司承擔培訓責任。公司在7日內終止試用,試用人員工資與培訓費用及招錄費用相抵扣,不再額外支付。

五、試用期提前轉正

試用期內,員工若表現突出、業績顯著,能夠較快達到或超過工作要求,經部門負責人推薦及公司審批同意可提前轉正。

六、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試用期內,公司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外,如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獲得任何經濟補償。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一、目的

第一條、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力。

第二條、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儘快瞭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併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二、定義

第三條、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以進一步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試用期一般為1—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培訓時間)。

三、適用範圍

第四條、本考核管理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新入職員工。

第五條、新員工的職業道德、文化素質、職業潛力由人力資源部考核,新員工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入職部門考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總經理考核。

四、考核原則

第六條、事實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資料和事實說話。

第七條、區別對待原則: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時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八條、考、評結合原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日常的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九條、效率優先原則: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者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考核以重能力、重潛力,業績為輔核條件,考核標準儘可能量化。

第二章 考核形式、週期及內容

五、考核週期、形式

第十一條、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三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二條、考核期限根據崗位性質、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六個月,特殊情況下亦可縮短,但至少應有一個月考核期(如果試用期為一個月的,考核採取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的形式操作)。

六、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大項。

第十四條、試用期結束考核結合崗位要求,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第十五條、個人試用期的總結報告主要是個人在試用期間的應知應會,個人的自我規劃與職業生涯規劃。

第十六條、具體的實施辦法及考核表格由人力資源部依據具體情況設定;考核、評議結束後人力資源部依據相關情況,彙集相關部門逐一對考核員工進行績效面談。

第三章 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七、考核資訊準備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門、用人部門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的評價員工,資訊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部門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彙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的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用人部門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八、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無論是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兩部分。

第十九條、考核等級的定義如下:

1、優秀(90分以上):相對於試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2、良好(80—90分):各方面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3、合格(60---80分):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4、不合格(60分以下):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考核成績達到合格者,即時轉為正式員工。成績在60分以下者,結束試用期,解除關係(辭退)。

第二十一條、正式錄用的員工考核結果記入檔案。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從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以前的規章、制度、規定與本管理辦法有牴觸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沒有牴觸的繼續遵照執行。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4

一、目的

為規範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流程,確保員工轉正考核工作規範、有效、有章可循,特制訂本制度。

二、試用期及轉正流程

三、試用期限

1、集團職員試用期1-3個整月;集團主管級及以上、各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上員工試用期2-4個整月。優秀者經個人申請批准通過可提前轉正,不合格者可延期轉正。

2、直營店員工實習期不低於一個月,自月初1號算起:

①能獨立操作本崗位流程;

②當月全勤、無遲到、曠工、請假及打架鬥毆行為;

③熟悉基本的制度(崗位工作標準、業務知識、考勤制度、企業文化、行為規範等);

3、試用期結束不能達到工作要求者,部門負責人可延長其試用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特殊人才需經董事長批准方可轉正。

四、新員工試用期管理

1、試用期間執行本崗位固定工資標準,但績效工資減半,轉正考核合格者,執行本崗位的工資標準,考核不合格,試用期順延。

2、所有人員在試用期內均要制定績效考核目標並進行月度績效考核,試用期內每月度的績效考核成績不列入月薪資核算,但績效成績納入轉正考評依據。

五、試用期員工轉正條件

1、集團公司及各店經理級及以上級別人員轉正須符合以下條件直接上級方可申請轉正:

①入職培訓考核合格;

②輪崗考核合格;

③崗位技能達標(實習期能獨立頂崗);

④下屬及上級(無下屬的只需上級評定)能力評定(管理能力、工作能力)達標;

⑤考勤遲到低於2次、無曠工、病事假不超過1周。否則,轉正後不執行順延至無以上違規現象;

2、思想彙報專題直營店主管級以上轉正須符合以下條件直接上級方可申請轉正:

六、試用期員工轉正考核流程

A、試用期月度考核指標核算

由人力資源部協助部門制定月度考核表,部門負責人月度進行考核成績核算,考核成績作為其轉正考評依據。

B、360度評價及個別方談的組織與實施

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測評,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下人員由直營店組織實施測評,調查人員包括被評價人的上級(1-2人)、平級(4-6人)、下級(4-6人)及客戶(4-6人)。下屬人數不足規定數額時,按實際人員進行,《360度評價問卷》見附表。

C 、任職規劃答辯的組織與實施(僅針對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

1、試用期人員在試用結束前需完成《轉正工作總結及下步工作規劃》,要求必須以word形式呈交,總結與規劃需提交直接上級及部門中心總監予以稽核,最後報人力資源部組織進行現場述職報告,結果由人力資源部稽核備案;

2、述職報告與答辯參與人由當事人的直接上級及部門中心總監與員工代表,及集團人力經理、行政人力總監共同組成,支援率與認同度低於60%者,該候選人按否決處理。

七、評價結果認定及審批

A、綜合評價結果計算方法:

(1)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

評價得分=試用期月度績效平均得分*50%+總結及規劃答辯評價得分*30%+360度評價得分*20%

(2)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下人員:

評價得分=試用期月度績效平均得分*60%+360度評價得分*40%

B、考核結果應用:

低於60分者解除勞動合同,大於等於60分,低於70分,延長試用期2個月,大於等於70分者方可按期轉正。

C、試用期轉正批准許可權:

1、前廳(廚房)經理及店長轉正申請由運營總監稽核,人力中心總監複核,總經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2、集團職員轉正申請由部門經理稽核,人力經理複核,中心總監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3、部門經理(含主管級)轉正申請由中心總監稽核,人力經理、人力中心總監複核,總經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4、總監級轉正申請由人力中心總監稽核,總經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5、中心無總監時人事權由行政總監代簽;

D、轉正批准流程

人力部根據人員轉正既定時間節點提前7天通知相關人員→本人按轉正既定時間提前5天填寫《轉正申請表》(見附表五)及實習總結、師傅轉正鑑定提交至直接上級→直接上級提前3天提交整套轉正資料(轉正申請表、轉正

人員實習總結、師傅鑑定、上級鑑定)至人力部→人力部稽核完畢批准後在微信群上表示祝賀→每月2日統一下發任命通知→任命通知下發一週內由培訓專員對接轉正人員的上級為其舉辦轉正儀式。

E 、轉正儀式

集團由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負責組織;直營店人員由酒店人力專員組織,並負責在微信群上祝賀及通報。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及員工入職與試用期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入職管理

第三條員工通過包括但不限於郵件、快遞、傳真、電話、簡訊等方式收到《錄用通知》或獲取公司告知的錄用訊息後,應按照《錄用通知》或錄用訊息所限定的時間及相關要求,到指定的地點及時辦理入職手續。

第四條員工辦理入職手續,須攜帶如下書面材料:

(一)若員工為有工作經驗的社招人員,應攜帶原工作單位出具的離職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關係變動表等),以及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以下簡稱“協議”)影印件,同時應提供與協議一致的原件,在經公司核實一致無誤後將原件予以返還;若員工為應屆畢業生,應攜帶就業推薦表原件;

(二)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入職體檢報告,具體體檢專案以《錄用通知》或錄用訊息告知的為準,且報告出具日期距離員工向公司提交之日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在有效期內的員工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件;

(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以及與公司要求的職稱相關的資質證書影印件,同時應提供與協議一致的原件,在經公司核實一致無誤後將原件予以返還;

(五)勞動合同書、員工保密協議、員工資訊登記表以及公司各類規章制度所附的檔案回執單等;

(六)近期1寸證件照2張,背面需註明員工本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七)公司要求攜帶的其他書面材料。

員工對上述書面材料均應如實提供,不得出現虛假或偽造的行為。

第五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資訊登記表中的內容,同時,為了公司能夠建立健全人事資料檔案以便為員工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服務與管理,員工還需向公司提交如下電子檔材料:

(一)在有效期內的員工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二)戶口本(首頁+員工本人頁)掃描件;

(三)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以及與公司要求的職稱相關的資質證書掃描件;

(四)電子檔個人簡歷;

(五)近期1寸電子檔證件照;

(六)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電子檔材料。

員工對上述電子檔材料均應如實提供,不得出現虛假或偽造的行為。

第六條員工對於與本人有關的基本資訊(包括不限於戶籍地址、居住地址、聯絡方式等)均應如實向公司提供,確保真實有效,並自願以此作為各類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法院傳票、判決書、裁定書等)及公司信函、告知書等各類檔案的.送達地址。

若基本資訊發生變更,員工應自相關變更發生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出現變更未予告知的,公司將以員工提供的初始資訊為準,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章試用期管理

第七條公司根據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員工的試用期:

(一)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包括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三)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八條簽訂以下勞動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一)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不包括正好3個月的勞動合同)的短期勞動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及《錄用通知》或錄用訊息告知的為準,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得低於公司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第十條員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日通知公司。

第十一條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時,公司可以依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需向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其中試用期內員工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員工違反本管理制度第四、五、六條規定,存在虛假或偽造行為的;

(二)未能按照公司部門或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經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公司規定的應滿足的其他錄用條件的。

第十二條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時,公司可以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員工在試用期離職的,參照《離職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凡本管理制度未能涉及的範圍均按國家及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等執行。

第十五條本管理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廣泛討論、與工會協商後公告執行。

第十六條如需重新修訂將另行公告或發文通知,所有條例將遵照修訂後之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本管理制度為公司機密,嚴禁隨意傳播。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6

一、目的

為規範員工在試用期內及轉正的要求及辦理程式,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地產公司、物業公司、等試用期員工轉正。

三、權責

3.1試用期員工的權責

3.1.1主動了解自己的工作職責與工作內容、工作目標、公司的規章制度等;

3.1.2接受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的入職培訓及相關考核。

3.2試用期直屬主管的權責

3.2.1在工作中引導新員工領悟公司的文化、督促並指導其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日常辦公/工作須知等;

3.2.2培訓新員工工作職責、內容與目標及崗位必須的安全操作知識與技能。

3.3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的權責

3.3.1培訓新員工有關公司的文化、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日常辦公/工作須知等;

3.3.2負責試用期員工的最終考核;

3.3.3負責面談試用期轉正的員工並稽核其申請;

3.3.4負責與試用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3.5 新進職員入職的三天內須持有並簽名的《崗位工作說明書》。該'崗位工作說明書'是其工作的要求與標準,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體請參閱《工作說明書管理辦法》。

3.4轉正申請的批准

3.4.1董事長負責審批職員以上的轉正申請;

3.4.2行政人事總監負責一般員工轉正申請審批。

四、內容

4.1試用期管理規定

4.1.1員工入職當天,填寫的同時,總部行政人事中心在其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規定如下:

(1)合同期不滿一年者,試用期為一個月;

(2)合同期達一年,不滿三年者,試用期為二個月;

(3)合同期達三年及以上者,試用期為六個月;

(4)需要縮短試用期或免試用期者,由用人單位申請,經行政人事總監加註意見後報董事長批准方可。

4.1.2試用期內離職

(1)辭職:試用期員工由於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須提前三天填寫通知所屬部門的'負責人,並督促所屬部門在二個工作日之內加註意見後遞交至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經批准後,員工可辦理離職手續;

(2)辭退: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律或試用不合格而辭退員工。各用人單位的直接主管必須有明確的不合格證據說明,並將職員不合格的事例填寫在中或相關考核報告中,普通員工不合的事例由直接主管自行記錄報告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3)試用人員工作未超過三日而離職的員工不予發放工資。

4.1.3試用期內請假

試用期員工如因事、病或其他請假達三天者,其轉正時間自行順延,若請假時間達三十天者,如非特殊原因向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申請並經過同意,否則不得轉正。

4.1.4試用期考核

(1)職員滿月考核:當新職員入職時,行政人事中心須在其入職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交給其直接主管,用人單位在其工作滿一個月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提交該報告提交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2)試用期結束考核:員工試用期滿前一週內用人單位須將提交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3)試用人員在試用階段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能力欠加、考勤未達標者,部門負責人須如實記錄在中,以作為解聘其的依據。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要給予賠償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4.1.5若發現試用期員工在應聘過程中有隱瞞、欺騙現象,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其試用關係並無任何賠償責任。

4.2轉正管理規定

4.2.1正常轉正

(1)普通員工正常轉正程式

每月10日前,各單位主管根據員工入職時間,按約定的試用期限,確定可以在當月轉正的員工的名單,填寫在內,逐級稽核後交行政人事中心總監稽核,若在規定薪酬範圍的轉正,由行政人事總監批准即可生效,若其轉正薪酬超過規定的範圍,由行政人事總監加註意見後報董事長批准;

(2)職員正常轉正程式

職員在試用期滿前10天,由行政人事部門的招聘人員將發至用人單位主管,由用人單位約其面談後,將該表交至被考核者填寫。同時被考核者須撰寫'試用期間工作總結與自我鑑定';

用人單位的考核表與報告經用人單位主管逐級稽核後,在試用期滿前七天遞交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所有職員,總部行政人事中心均須在在試用期滿前七天與需要轉正的員工約見訪談(遠端則以電話約談),並將訪談內容與意見加註在考核中,報董事長批准後生效。

4.2.2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之處理辦法

(1)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員工公司原則上不予錄用,特殊情況,須在試用期滿前七天向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提出申請,獲批准後可按轉正員工處理。

(2)試用不合格員工由行政人事中心在期滿前一天內(最遲不得超過期滿的當天)為其核算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用公告欄和電子郵件兩種形式釋出公告,告知相關部門及與我司相關有業務來往的合作伙伴。

4.2.3提前轉正程式

(1)試用期間內表現優秀者可由用人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向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提交提前轉正的申請,總部行政人事中心加註意見後報董事長批准。提前轉正者試用期不得低於一個月;

(2)注意:用人單位任何人均不可擅自承諾員工提前轉正,而必須將其優秀事蹟整理成書面檔案上報至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經稽核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向員工轉達提前轉正、提前調薪的口頭通知。若因用人單位擅自承諾提前轉正而未能經批准者,員工應提前獲得的調薪待遇由承諾者承擔,公司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或金額的大小向該承諾者予以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4.2.3免試用期程式

所有免試用期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曾在我司工作超過6個月,且沒有被考評不合格或沒有受行政警告以上處分者;

(2)特殊人才有免試用期的特殊要求者;

(3)滿足上述二個條件的人,由本人在入職時即申請,由總行政人事中心向董事長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同意免試用期。

4.2.4轉正相關報表的遞交時限規定

(1)各用人單位須在每月10日前,將當月轉正員工的與職員的,一併交至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2)行政人事中心收到上述考核表後,在15日前遞交行政人事總監或董事長批准。

4.2.5試用期員工轉正後薪酬的調整及反饋。

(1)試用期滿後,員工在每月的15日前轉正的則在當月調整薪金,若在每月的16日後轉正的,則從下月調整薪金;

(2)基層員工轉正參照《物業基層員工工資標準》和《xx公司各崗位工資與出勤時間標準表》進行調整,超出標準者,須在表中註明;

(3)職員級人員的轉正,由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應將考核評估結果知會當事人(一般要求被評估者書面確認),職員轉正工資視入職時所談條件及試用期表現而定,若與入職時所談薪酬有出入,則由行政人事中心與入職者面談確定。

4.2.6社保事宜

(1)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為轉正職員購買基本養老、住院、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不願購買者須與所屬部門負責人處簽訂書面協議;

(2)普通員工的社保按用人單位的預算及用人單位的要求而購買。

4.2.7各類考核表原件作為調薪依據保存於總部行政人事中心薪酬核算部門。

4.2.8試用不合格者,總部行政人事中心在試用期滿前二天內約談當事人。

4.3本辦法經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解釋權在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五、相關檔案

5.1《崗位工作說明書》;

5.2《工作說明書管理辦法》;

5.3《物業基層員工工資標準》;

5.4《xx公司各崗位工資與出勤時間標準表》;

5.5《勞動合同》;

六、附表格

6.1

6.2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7

一、目的

第一條規範試用期員工的管理流程,為試用期員工的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第二條充分了解試用期員工的綜合素質與崗位的匹配程度,幫助新員工儘快融入企業,進入角色,適應崗位要求,並達到留住合適的,淘汰不合格的目的。

第三條及時加強對試用期員工工作表現的反饋,提高試用期員工的滿意度,降低新員工的流失率,為集團優秀的員工隊伍形成打好基礎。

二、適用範圍及試用期限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所有新錄用的試用期員工。

第五條試用期以人力資源中心和新進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依據,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為3個月,在試用期員工因假期中斷本崗位工作的情況下,試用期自動往後順延。

三、試用期管理

第六條試用期工作小結、總結

試用期員工必須每半月提交一份統一格式、內容真實、文字簡練的工作小結,並須經直接上級和部門負責人簽字生效後送至人力資源中心。送交時間為每月的16—20日、次月1—5日。

第七條試用期合同的終止

(一)不合格:在試用期內,經過公司考核,認定為不適合公司提供的工作崗位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二)懲罰:在試用期內,受到兩次通報批評或者受到行政處分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三)弄虛作假:員工被錄用後,經公司查證落實,如發現有提供虛假應聘資訊或偽造證件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病假:員工試用期間病假超過3天,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順延其試用期。

(五)事假:員工試用期間事假超過2天,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順延其試用期。

(六)遲到、早退:員工試用期間1個月內因個人原因遲到、早退達3次以上,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七)曠工:員工試用期間如有曠工行為,公司將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被辭退新員工可按實際在崗工作天數發放試用期工資(弄虛作假的除外)。

四、轉正考核

第八條試用期轉正考核時間

(一)過程考核:每半月一次的`考核,使得新員工明確工作目標,儘快適應崗位要求。

對錶現特別優秀的員工經部門領導建議可以提前轉正(但試用期不能少於1個月)。基本要求:認同企業文化,綜合素質符合崗位要求,適應能力很強,做出了突出業績、推動了部門工作進展。

(二)結果考核:對試用期即將到期的新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前一週內完成考核。

第九條結果考核流程

(一)人力資源中心發放《員工轉正審批表》給被考核人。

(二)被考核人自我評價。

(三)直接主管和部門領導稽核並簽署意見。

(四)人力資源中心簽署意見。

(五)根據考評結果發放《轉正通知書》,《延長試用期通知書》(期限不超過1個月)、《辭退通知書》。考核流程圖:

第十條試用期考核結果處理

(一)根據考核情況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差四等。其中:優≥95分,85分≤良<95分,70分≤合格<85分,差<70分。

(二)根據考核結果,對於試用期員工作出如下的處理:優——提前轉正、良——如期轉正、合格——延長試用期、差——不予錄用。

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考核分為初級考核和二級考核:初級考核者為員工所在部門直接主管和部門領導,對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和合理性負責;人力資源中心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有監督、指導的責任,確保考核的公平、公正,並對最終考核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初級考核者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優點和成績、指出不足,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劃。反饋是雙向的,初級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都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第十三條反饋時,被考核者無論認可或不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名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並不一定代表認可。

第十四條被考核者如不認可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人力資源中心申訴。有效申訴期限為三天,申訴需自受理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深入調查,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給申訴人。

六、考核的準備

第十五條資訊準備:具體考核負責人須全面具體收集各方面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資訊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以本職工作的各項考核指標、專項任務的完成情況、工作態度和綜合能力為考核基礎,以資料和事實為支撐。

(二)主管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三)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四)員工定期工作小結及日常口頭彙報情況。

(五)同一處室成員的評價意見或具體事實。

(六)相關部門的反饋意見或具體事實。

(七)主管與員工日常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七、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修訂、廢止和監督權歸人力資源中心。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