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外用工(外包工、售後服務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為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明確責任、強化外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外用工(外包工、售後服務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及天津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生產區域的外用工、外包工及售後服務人員。
3管理內容和要求3.1外用工、外包工、售後服務人員的劃分與確認3.1.1外用工:凡公司各部門僱傭的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和以任何名義僱傭的農民工統稱外用工。
到公司參觀、考察、調研等工作的外單位人員;參加勞動的學生、代培生、借調人員;不由公司支付工資的外單位人員;承包公司生產任務的外單位現場作業人員均列入外用工範圍管理。
3.1.2外包工:行政上獨立或單位組織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具備法人資格,在銀行設有獨立的戶頭或帳戶,有權與其它單位簽訂合同的單位到公司承包基建、修房、加工、檢修、勞務等工作的人員統稱外包工。
3.1.3售後服務人員:從事商品生產、流通、經營和服務性經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獨立核算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自行組織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執行本企業生產任務的職工。
3.2管理職能3.2.1安全管理部管理職能安全管理部是外用工、外包工、售後服務人員安全監督部門,參與外包工招投標工作,負責投標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參與外包工立項施工的審批,負責與施工單位簽定安全協議。
負責售後服務人員安全管理的備案。
負責外用工、外包工、售後服務人員的安全監督與協調工作。
3.3管理規定3.3.1公司各部門必須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計劃外用工誰使用、誰負責;外包工誰承包、誰負責;誰發包、誰監督;為誰服務、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3.4安全管理程式3.4.1外用工安全管理程式3.4.2各部門僱傭的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及以任何名義僱傭的農民工,必須經用人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教育,並建立外用工臺帳、檔案,適其工作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辦理勞動合同。
列入外用工範圍的主管部門應事先到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落實“三級安全教育”,未經“三級安全教育”,不準上崗;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3.4.2外包工安全審查程式承包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管理部對承包合同(協議)、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外用工申報表、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外用工審批表、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治安五防協議書、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外用(包)工安全協議書、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單及本單位相關資質證明進行安全審批確認,經安全管理部審查合格、蓋章確認、簽定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外包工安全協議書(一式四份)後,方準進入作業現場進行施工,併到各職能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經安全管理部審查同意蓋章,各職能部門不予受理。
3.4.3售後服務人員監督程式售後服務單位組織本企業職工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執行本企業售後服務任務,公司對口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凡包含售後服務內容的經濟合同,發包單位應與對方在合同中明確註明安全相關事項,被服務部門必須履行安全告知手續,簽定安全生產協議書〈一式兩份〉,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稽核備案後,方可進入公司生產區域進行作業。未按以上內容執行的單位,安全管理部有權停止其作業,並視情節考核責任部門。
3.5檢查與考核3.5.1所有計劃外用工一律執行公司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按正式職工嚴格安全管理,發生工傷事故按《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統計上報、調查處理、考核。
3.5.2各部門的外包工,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按公司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規程對其實施安全監察,監督安全協議執行情況;發生工傷事故,由責任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統計上報,所在安全主管部門協同調查,並及時將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
3.5.3售後服務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完成本企業生產任務,所在區域場所的部門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按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規程對其實行安全監督,嚴格執行安全協定,發生工傷事故售後服務單位自行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發包部門應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公司安全管理部。
3.5.4為強化外用工、外包工、售後服務人員安全管理,各部門可採用安全風險抵押或違規考核等方法,費用不準挪作他用,具體辦法須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稽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3.5.5外用工、外包工、售後服務人員違章違紀、違反合同和違反協議、協定問題,安全管理部有權按公司有關安全規定處理。
3.5.6對未經安全管理部稽核批准而擅自僱傭、發包、同意外用工、外包工、售後服務的部門及先用工後補手續,邊用工邊辦手續和從事合同協議、協定以外的工作,安全管理部有權監督處理。如造成事故一切後果由責任部門負責,並追究有關部門領導的行政管理責任或法律責任。
3.5.7公司所屬獨立經營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到公司各部門承包任務按外包工管理規定執行,但必須獨立承包,不準轉包或分包。
3.5.8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各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實施。
3.5.9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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