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改善城市景觀風貌,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關於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定管理的規定》、《**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中心城區從事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使用者外媒體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建(構)築物外部、戶外場地、道路、交通設施上設定的廣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模型、布幅以及繪製的廣告;
(二)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製的廣告;
(四)其他利使用者外空間設定的廣告。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戶外廣告設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審批、實施和管理。
第五條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同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第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標準, 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妨礙公共設施功能,不得妨礙相鄰方的通風、採光等權利。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
第七條 申請戶外廣告設定、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戶外廣告發布、設定的時間、地點、形式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規範性要求。
第八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設計方案。在供電、供氣、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訊及其他管線周圍設定戶外廣告的,還應當符合行業有關規定。
第九條 下列場地和設施,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和城市公共綠地綠化的;
(三)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
(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築物和設施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條 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環境衛生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場地使用權應依法採取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出讓。
招標拍賣戶外廣告設定權,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 、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拍賣戶外廣告設定權,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招標、拍賣的程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築物為本單位做廣告宣傳的,廣告設定者應持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的設定審批檔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凡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設定。 逾期作自行放棄設定處理。
第十三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方可設定,有效期滿後應當立即清除。
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做廣告的,還應當符合國務院《通用航空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車車身或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業廣告宣傳。
第十五條 單位、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張貼各類廣告,應當經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併到設定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禁止在指定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杆、燈杆以及公共場所、街道、信 箱、垃圾箱、護欄等張貼或亂塗亂畫廣告。
禁止在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廣告。
第三章 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按照批准的地點、規格、形式和材質設定,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安裝必須由具有設計、安裝資質的單位出具技術和安全保證資料,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者,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管理,確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潔、美觀;對殘缺、破損、嚴重褪色、汙跡明顯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拆除。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使用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按要求釋出公益廣告內容。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時間持續一年以上,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期限內,戶外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定地點不變的,應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轉讓應到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相關建設單位和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戶外廣告經營者限期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戶外廣告經營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關於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定管理的規定》、《**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設定戶外廣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予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拆除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戶外廣告設定者、釋出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從事戶外廣告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權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對侮辱、毆打戶外廣告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妨礙戶外廣告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失職 、瀆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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