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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精選16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04W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

一、目的和範圍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精選16篇)

1目的。為使廠內機動車輛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防止由廠內機動車輛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裝置事故的發生。

2.範圍。適合於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向國家法定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也適合於按單位內部裝置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

二、職責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工作。

三、定期報檢制度

1、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2、在用廠內機動車輛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3、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超群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裝置事故後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後,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4、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5、申請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壓力管道管理檔案儲存。

使用登記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廠(場)內機動車是指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升降車、裝載機、載貨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二、新增廠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註冊登記。申請註冊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⑴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每臺2份);

⑵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⑶操作人員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

⑷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裝置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或者與本單位維保人員簽訂維保責任書;

⑸維保單位的資格證(影印件),或者本單位維保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

⑹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單位領取《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在規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及相關牌照。

四、廠內機動車輛停用的,應向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報停;廠內機動車輛停用後重新啟用時,也應該向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啟用申請,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2

1. 目的

為了確保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目前公司在用的廠內機動車。

3. 相關定義

廠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註冊掛牌的、只限於在企業廠區內行駛的用於特殊作業的車,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4. 工作職責

4.1 資產管理裝置能源部(以下簡稱“裝置能源部” )是公司廠內機動車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4.1.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並制定公司的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監督各使用單位的執行情況。

4.1.2 負責組織對新購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製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1.3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取證、換證。

4.1.4 組織廠內機動車的檢驗、更新改造及報廢等方案的審查;參與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安裝。

4.1.5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的外委維修管理。

4.1.6 組織廠內機動車事故的事故分析會和處理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按有關事故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4.1.7 負責監督建立廠內機動車的技術資料、圖紙和檔案。

4.1.8 負責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本公司廠內機動車年度綜合報表。

4.1.9 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4.1.10負責掌握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及時組織安排重大隱患的處理,

廠內機動車檢修計劃的稽核。

4.2 生產技術部職責:

4.2.1 組織相關人員稽核、修改、補充車間制定的廠內機動車的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並制定相應的貫徹執行和管理考核辦法,對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2.2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設計管理

4.2.3 參與廠內機動車裝置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職責:

4.3.1 組織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安裝除錯等工作,並負責監督安裝工程中原始資料、技術變更等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4.3.2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工程施工管理,組織工程的驗收;負責工程款支付手續的辦理工作,負責工程質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安裝、修理、改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3.4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專案施工各階段設定定期不定期檢查。

4.3.5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專案後評估工作。

4.4 安全環保部職責:

4.4.1 組織對廠內機動車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及上報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參與廠內機動車裝置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4.2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取證/換證工作的管理。

4.4.3 監督廠內機動車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4.4.4 對危險源辯識及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

4.5 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職責:

4.5.1 貫徹執行有關廠內機動車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4.5.2 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的“三大規程”及應急救援預案。

4.5.4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使用、管理。

4.5.5 編制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年度檢驗計劃,並報裝置能源部稽核。

4.5.6 參與廠內機動車工程的竣工驗收。

4.5.7 參與廠內機動車裝置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5.8 參與對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的規劃、選型、驗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必須由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

5.2 廠內機動車的施工管理

5.2.1廠內機動車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範。

5.2.2施工單位必須全面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堅持自檢與專檢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施工質量。凡列入公司計劃內的廠內機動車竣工時,甲乙雙方應按時辦理有關工程資料的交接手續,由使用單位、設計主管部門和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共同簽字驗收。

5.2.3 廠內機動車交付使用前,應由有資格的檢測部門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並在相關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

5.3 廠內機動車的註冊登記

新增廠內機動車必須經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驗收檢驗,並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天內由裝置能源部辦理註冊登記。註冊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廠內機動車質量證明書。

(二) 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廠內機動車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 廠內機動車使用登記申請書(由裝置能源部填寫)。

(四) 廠內機動車使用註冊登記表(由裝置能源部填寫)。

(五) 廠內機動車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5.4 廠內機動車檔案資料的管理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4.1 廠內機動車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全技術檔案和資料;

5.4.2 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記錄;

5.4.3 廠內機動車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4.4 廠內機動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4.5 廠內機動車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5 廠內機動車的執行和維護

5.5.1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5.5.2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將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人們注意的顯著位置。

5.5.3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不得繼續使用。

5.5.4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5.5.5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廠內機動車,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並有明顯防爆標誌。

5.5.6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以書面及時報告公司裝置能源部,經批准備案後向州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報公司裝置能源部批准備案後進行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廠內機動車的修理與改造

5.6.1裝置能源部應根據定期檢驗結果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壓力管道修理與改造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6.2工程部應對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實施單位的資質進行稽核,確保其施工資質符合法規要求;

5.6.3廠內機動車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廠內機動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並出具自檢報告,由使用單位簽字認可後,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裝置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後交付使用部門/單位。

5.6.4安裝、大修、改造的廠內機動車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在20日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使用單位。

5.6.5 廠內機動車因發生裝置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並通過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

5.7 定期檢驗

5.7.1 各使用部門/單位應編制本單位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裝置能源部稽核。

5.7.2 裝置能源部應編制公司年度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8 廠內機動車的使用變更、停用、報廢

5.8.1 廠內機動車變更使用時,原使用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檔案、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使用單位,併到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5.8.2各使用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需要停用或報廢時,應提出書面報告報生產技術部稽核後,由裝置能源部組織鑑定後方可停用或報廢。

5.8.3裝置能源部應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登出使用登記手續。

6 附錄

5.1本辦法的最終解釋由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裝置能源部負責;

5.2本辦法自發之日起在公司範圍內實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廠內機動車檢查表

引用檔案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總局令第13 號

《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xx]57號 《廠內機動車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xx]16號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3

為規範車輛管理,保證學校領導及相關科室工作用車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l、學校所有車輛在辦公室分管主任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和調配。

2、辦公室分管主任應帶頭做到求真務實、廉潔勤政,認真落實學校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駕駛員要忠於職守,服從安排,保證工作用車隨叫隨到,遵守職業道德,嚴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

4、要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打掃,保持車容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或報告,確保行車安全。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禮貌行車,文明行車。

二、車輛調派

l、固定車輛的領導用車,由用車領導或主任直接通知駕駛員,相關駕駛員要作好準備,保證領導用車。若領導外出學習考察,駕駛員未一同前往的,必須回單位上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排程。

2、無固定車輛的領導在三門峽市範圍內用車,由辦公室統籌安排;到三門峽市以外區域的,經請示校長後安排。

3、各科室在城區範圍內公務用車,填寫“工作用車聯絡單”送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到鎮鄉或出市區的,經請示校長後安排。

4、其它公務用車和外單位借車、租車,必須經校長同意後,由辦公室根據現有車輛情況調派。

5、嚴禁私自呼叫車輛。私自呼叫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的,一切費用由私自呼叫車輛人員或駕駛員本人承擔,並視其

情節追究責任。

6、嚴禁私自用公車參加婚喪嫁娶活動。

7、未經同意,擅自駕車外出或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造成車輛損壞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駕駛員本人負責,並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8、駕駛員必須按指定的地點、路線行駛。出車任務完成後,要做好出車情況登記,車輛一律入庫或在指定車位停放。不按規定停放,造成損失的,由本車駕駛員負責賠償。

9、駕駛員出差報銷票據由辦公室分管主任稽核簽字,報校長籤批。

三、車輛保養及維修

l、駕駛員應做到遵章守紀,熟悉各項交通法規及車輛機械常識,勤檢查,勤保養,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確駕駛車輛,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每次出車,特別是長途出差或重要活動用車,必須提前檢查車輛情況,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2、駕駛員每次出車回來後,應及時檢查車輛情況,對影響安全行車確需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按程式安排修理。

3、車輛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100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同意,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校長同意後,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一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鑑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同意後統一安排維修,辦公室分管主任全程參與修理監督;一次維修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兩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鑑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後統一安排維修,指定副校長全程參與修理監督。

4、車輛在行駛途中若遇臨時維修,駕駛員可自行安排維修,但必須有乘車人員簽字證明。維修金額在100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後安排維修;維修金額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報校長同意後維修;確因特殊情況無法當時請示報告的,須經乘車領導同意並簽字證明,方可報銷維修費用;車輛在行駛途中,如因駕駛人員判斷不準確或出車前因發動機缺油、缺水,檢查不準確造成損失的,視情追究相關駕駛人員責任。

5、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輛機械事故的,由駕車當事人賠償5%的經濟損失費;每年發生兩次以上的,除賠償5%的經濟損失費外,視情追究責任。

6、駕駛員擅自作主,未經請示同意,自行修車、換件的,其修車工時費、材料費等一切費用由本人承擔。

7、按車輛保養規定,駕駛人員應做好車輛保養工作。

8、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資料及車輛行駛、駕駛有關證照,並按規定及時辦理車輛年審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l、車輛加油採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車輛實際所需,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加油。

2、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駕駛員應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批准可用現金加油,加油票據經隨車人員簽字後,按規定程式據實報銷。

3、每季度由辦公室對所有車輛公里數進行抄錄,核定車輛標準耗油量,結合實際情況檢查車輛用油量。凡超過核定合理用油量5%的,駕駛員要向辦公室分管主任作出解釋;超過10%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超過20%的,報辦公室分管主任並組織對該車用油情況進行重新核定。

五、處罰

l、對不服從排程或聯絡不上的駕駛員,由辦公室分管主任做出口頭提醒、書面警告、書面檢查等處理,並登記備案;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校長研究後處理。

2、對不遵守交通規則,違反操作規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和車輛損壞,交警部門明確責任50%以上,駕駛證被扣12分的,年終考核定不稱職等次。

3、對不遵守交通法規,違反交通規則被扣證或罰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此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4、對違反交通法規,酒後駕車造成事故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六、附則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4

1 目的

規範機動車輛出入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出入廠區的機動車輛。

3 職責及許可權

3.1 綜合管理部門衛負責機動車輛出入管理和登記,有權拒絕不執行規定的車輛出入廠區。

3.2 市場營銷部負責與運輸車輛簽訂《安全責任書》,並負責向運輸車輛傳達公司規定和進行安全教育。

3.3 生產管理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有權對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4 正文

4.1 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

4.1.1 未經批准,任何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2 安全防火設施不齊全的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3 手機、香菸、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準帶入裝卸區;

4.1.4 穿易產生靜電服裝或帶釘鞋的人員不準進入裝卸區;

4.1.5 未經批准,與生產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去裝卸區;

4.1.6 不準在裝卸禁火區內使用電器、音響設施或修理機動車輛;

4.1.7 無《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在裝卸區內動火作業;

4.1.8 未經批准,不準在裝卸區內施工作業;

4.1.9 不準用汽油、溶劑油等易燃溶劑擦拭裝置、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準損壞、圈佔或挪用安全消防設施。

4.2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有公司相關人員帶領,並在門衛處進行登記,經門衛檢查符合安全要求後方準進入廠區。

4.3 進入廠區(包括裝卸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規定,對不遵守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者,門衛人員要採取果斷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

4.4 運輸車輛依此排隊登記,服從門衛管理和指引,嚴禁堵塞大門道路。

4.5 進入裝卸區或裝置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阻火器,危險品車輛需自備滅火器,駕駛員應持危險品準運證、運輸證等相關證件,登記後按指定路線行駛。

4.6 車輛裝卸作業時,駕駛員必須在車旁監督。

4.7 拖拉機、摩托車、電瓶車等不得進入裝卸區和裝置區。

4.8 車輛出門時,門衛人員要按照出庫單查驗貨物,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確屬私人物品或特殊情況,駕駛員應主動說明,由門衛負責驗看。

4.9 凡車輛違規進出廠區,每車次罰駕駛員和門衛各100元;車輛在廠區內違反規定的,每次罰駕駛員200元;因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駕駛員或車主賠償全部損失,公司帶車人員負連帶責任。

5 相關檔案

無。

6 相關記錄

無。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產管理部起草,並由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5

為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有效加強對進入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管理範圍: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包括學校機動車輛、經許可進入校園的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以及經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外來車輛。

二、外來車輛管理:

1、上級機關來校檢查工作車輛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他校車輛,由校辦室提前通知門衛,予以放行並停放在指定地點。如遇學生課間活動,由學校負責在學生活動主要路口由護導教師進行安全執勤,制止學生在行車路線活動,確保學生安全。

2、學生家長車輛嚴禁進入校園。外單位或個人車輛不得在校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經允許的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三、相關管理規定:

1、門衛是車輛管理的重要人員,允許進入的車輛要及時記錄車輛牌號、車內司機、乘員、貨物情況。嚴禁無證、無牌車輛進入校園。學校門衛無權擅自放入未經批准的校外車輛進入校園。

2、所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文明駕駛,遵規停車,在校園內所有車輛均應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

3、進出校園的任何車輛,都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後果的,交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除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四、車輛管理部門:

總務處是車輛管理直接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門衛是車輛管理直接責任人。門衛人員要嚴格按照門衛工作細則嚴把車輛出入關,堅持登記制度,違反管理規定者學校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國小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6

為加強對巴彥淖爾紫金公司消防車輛的管理,在保障本企業單位的消防安全下,確保消防車輛時刻處於最佳的使用狀態,在發生火災時能夠快速和準確有效地投入滅火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嚴禁非駕駛員駕駛操作消防車輛,無關人員不得動用車上的開關、按鈕等裝置。

2、消防車輛專車專用,隨車配備的裝備、器材只准本車使用,嚴禁轉借和挪用。

3、消防車輛使用後應及時認真檢查,及時恢復戰備執勤狀態。

4、消防車輛除滅火、訓練、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件外,不準挪作它用。

5、消防車輛應及時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車輛訓練、火警出動應統一調配,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外援,必須經領導批准。

6、在滅火戰鬥結束後,應及時將車輛加滿水或泡沫,檢查整理車輛器材,如有損壞應及時添補。

7、車輛使用後,應打開出水閥,放幹餘水,避免長時間出現侵蝕,冬季以防凍裂出水管。

8、車輛在啟動消防水泵後,在無水的狀態下,發動機不得高速運轉。

9、消防車輛的定期保養應遵照專用的維護保養手冊的要求實施,確保車輛處於完好的狀態。

10、認真填寫消防車輛出車單、車輛交接薄。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7

為了加強車輛費用考核,明確責任,使公司車輛使用更加透明,完善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現對公司各類車輛使用補充規定如下:

一、車輛使用

1、基地大型收穫機和小型拖拉機的使用

每年基地耕作收穫期間,須使用基地大型收穫機或者小型拖拉機時,由基地部長通知方可進行,每次車輛進出廠區時保衛科做好記錄。

機械加油採用定點加油的方式進行,基地所有機械加油只允許在中石油

2、車輛費用結算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8

為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車輛,確保教學、科研及公務用車,對車輛使用作以下規定:

一、校內車輛統一由校長管理、排程。

二、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駕駛員必須服從用車排程,保持通訊聯絡,做到隨叫隨到,積極完成出車任務。精心保養車輛,保持車輛的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節約燃油和修理費。

四、保障校長及各處(室)的公務用車,做到按時接送。

五、各部門公務用車,應提前向校長聯絡,由校長統一安排。

六、教職工及外單位借用車,應在不影響本單位用車的情況下,經學校校長批准,給予派車,視情況收取服務費用。

七、未經同意駕駛員私自用車以嚴重違紀論處。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私自出車者自負。

八、駕駛員下班後,車輛應停放在校內。

九、學校車輛只能由學校的駕駛員駕駛,堅決禁止無證駕駛。

十、學校駕駛員必須按期學習交通法規,遵守交通規則,保障行車安全。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9

為建立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峰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衛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訪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沖突,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委會。

教職工(車主)簽字: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0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各部門的所有車輛。、

二、車輛使用管理

1、職責

1.1行政經理負責辦公室車輛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辦公室車輛的有效使用。

1.2運營車輛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排程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車輛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車輛。

2、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2.1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公務用車除財務外原則上是各部門經理,因公使用公車的須填寫《公務車輛使用申請表》,必須由總經理批准,行政部備案。

2.2公務車輛使用安排

2.2.2行政部對審批通過的用車申請,填制《車輛派遣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地點、公里數記入並有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

2.2.3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車輛派遣表》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派遣表上的時間按時出車,並填寫好派遣表的相關資料。

2.2.4公務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2.2.5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辦完事後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准。

2.2.6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將填好的派遣表及時上交行政部稽核,稽核無誤後存檔。

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2.3運營車輛使用管理

2.3.1公司配送部、備件庫、售後部均配有營運貨車,且車輛數量較多,應設專人管理,旨在保證車輛安全運營的同時,最大化的配置車輛運營。

2.3.2各部門車輛出車、送貨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排程,公司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排程車輛,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車輛。

2.3.3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總體的運營要求,對車輛的出車及保養進行合理安排,駕駛員應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安排,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員。

2.3.4公司車輛駕駛人員須有駕駛證件,並且要熟知交通相關法規和深圳市路況、路名。

2.3.5公司車輛不得對外出租和出借。

2.3.6公司所有車輛鑰匙應有車輛管理人員統一儲存、管理,出車時連同《車輛出車安排表》一起交給需要出車的駕駛人員,駕駛人員應在《車輛出車安排表》上簽字,表示鑰匙已收到。

2.3.7公司所有駕駛人員每天下班前須將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後,將車輛鑰匙交由管理人員保管。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部門經理批准。

2.3.8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公司運營需要,及時安排車輛出車,對需要出車的車輛應填制《車輛出車安排表》。

2.3.9駕駛人員在接到《車輛出車安排表》時,在規定的時間應到達指定的地點,完成配送任務後應及時返回,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公司的,應及時向管理人員說明情況,獲得批准後方可。

2.3.10車輛管理人員應對出車車輛進行登記,填制《車輛送貨登記表》,當車輛返回時,應及時填寫返回公里數,並由駕駛員確認簽字。對出車異常的車輛應詢問其原因,情況嚴重的應上報公司。

2.3.11駕駛人員在車輛送貨過程中的停車,要遵守交通法規,在允許停車的區域停放車輛,防止因此罰款。

2.3.12部門間車輛呼叫應經部門經理批准,並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三、車輛用油管理

1、職責

1.1行政部經理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2運營部門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車輛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3各部門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2、車輛油卡管理

2.1公司所有車車輛統一油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

2.2公司所有車輛禁止現金加油,駕駛人員應隨時攜帶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現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須經部門經理、財務經理批准,並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2.3車輛加油卡辦理後,管理人員應按車牌號與油卡號碼進行備案登記,每月進行核對。油卡一經備案,不允許變更,如遇到特殊情況,比如油卡壞了,不能正常加油時,應報車輛管理人員,及時修理或使用備用油卡加油。

2.4禁止車輛間互換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車輛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況,應經車輛管理人員同意。

2.5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車輛需要辦理備用油卡,在車輛所配油卡金額不足時備用,車輛在使用備用油卡時應做好備用卡使用記錄,便於月底資料統計。

2.6駕駛員在使用油卡加油時,應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連續性,月底按順序貼上在《車輛用油統計表》上。

2.7駕駛員在油卡充值前,應統一根據車輛管理人員的口令,在某一統一的時間點記錄本月車輛用油的實際資料,其中:

a.月初餘額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餘額。

b.本月充值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額。

c.月末餘額為油卡最後一次加油後的金額。

d.本月用油=月初餘額+本月充值-月末餘額+備用卡加油金額+現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數為上次記錄資料時的車輛公里數。

l.中止公里數為本次記錄資料時的車輛公里數。

j.中止公里時油箱所剩油量為本次記錄資料時油箱的油量金額化。

2.8一車一卡,一車一表,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應將每輛車的《車輛用油統計表》上報財務稽核。

2.9車輛在使用備用卡加油時,應收集好小票,並在小票背面註明加油車輛車牌號,交給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對每張備用卡須填《備用卡加油統計表》,連同《車輛用油統計表》一齊上報財務稽核。

2.10特別注意事項:《車輛用油統計表》中的現金加油與備用卡加油應詳細記錄日期與備用卡號。

3、充值申請流程

3.1車輛管理人員應實時瞭解車輛油卡的用油情況,在油卡金額接近500元時,及時申請油卡充值。

3.2車輛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須做好《車輛用油統計表》工作,並保證將《車輛用油統計表》及時上報財務,財務在對油卡充值稽核時要對上次充值的用油情況進行稽核。

3.3車輛油卡充值申請稽核通過後,財務部將以支票或本票轉交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應提供正確的公司名稱,並指定專人領取,及時充值。

3.4車輛油卡充值要求開具增值稅票,車輛管理人員應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後一週內將充值增值稅票帶回公司財務部。

3.5車輛管理人員給油卡充值後,應將各車輛充值明細連同增值稅票一齊帶回公司財務部。

四、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職責

1.1對維修服務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門經理及車輛管理人員共同考評和選擇,使用哪家維修廠原則上使用4s店的維修。車輛管理人員對維修專案進行稽核。

1.2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儲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1.3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1.4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2、工作流程

2.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2.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2.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2.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2.1.4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2.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2.1.7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2.1.8車輛日常補胎及小零件更換必須在正規的4s店進行,取得正規發票,不允許抵票報銷。

2.2定期保養

2.2.1駕駛人員要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車輛公里與保養專案標準見《保養標準表》。

2.2.2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2.2.3駕駛員根據車輛執行里程數填寫執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後,由部門經理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2.2.4駕駛員須辦理完審批手續後方可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不允許先斬後奏。

2.2.5定期保養操作流程:

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檢查---審批(需要財務經理及部經理審批須審批)--憑審批後的《車輛維修申請單》(專案、金額)通過報帳中心借款---對審批後的專案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專案,由部門經理確認維修---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索取發票及維修清單----會計人員對維修專案進行稽核------通過報帳中心沖銷借款。

2.3.1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

2.3.2如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並徵得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

2.3.3發生修理後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突發修理原因進行鑑定、稽核。

2.3.4突發修理的操作流程:口頭向領導進行維修申請---獲批准後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車輛管理人員鑑定、稽核----部門經理簽字----走報帳中心報銷。

2.4保養、維修後的車輛須經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運輸。

3、特別事項

3.1公司應指定有資質的專門車輛保養、修理點,便於修理、維修,可指定兩至三個點。

3.2公司為避免修理點配件價格過高,應根據修理點單獨指定汽車配件供應點。

3.3公司應根據修理點提供的保養及維修清單去指定的配件供應點購買所需配件,杜絕在同一個點既買配件又做維修。

3.4車輛保養、維理不允許駕駛員用現金交易,駕駛員應在指定維修點修理後,由公司隔月統一支付。

3.5新車在5000公里時都有一次免費保養,各新車駕駛員注意利用。

五、車輛罰款及理賠管理

1、車輛罰款管理

1.1客運車載貨罰款

1.1.1此類罰款為公司計劃內罰款,駕駛員應在送貨過程中有意識的避免此類罰款的發生。當發生時,駕駛員態度應良好,爭取少罰款或不罰款。

1.1.2駕駛員應妥善保管開具的罰款單,經部門經理稽核後,可用其它發票衝抵報銷。

1.2車輛停車罰款

1.2.1駕駛員應熟知交通停車相關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允許停車的地方。

1.2.2該類罰款公司不允許發生,如有發生,應詳細瞭解罰款原因,屬於駕駛員出於個人利益而發生的亂停車罰款,公司不予報銷。該類罰款在報銷時應特別注意稽核。

2、車輛事故理賠管理

2.1車輛事故理賠是基於車輛保險的意外保證,駕駛人員應在提高自身駕駛技能的同時,認真遵守交通法規,鑑於公司車輛之多,理賠業務之多,特制定此辦法。

2.2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聯絡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鑑定,出具鑑定報告。

2.3駕駛員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點將車輛儘早修好,不要耽誤正常工作,修理費先由駕駛員墊支或憑保險公司的事故受理單向公司借款支付。

2.4保險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後,會將一聯寫有理賠號碼的受理單交於駕駛員,爾後保險公司系統會將該起事故的理賠號碼傳送至駕駛人員所留的手機上,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

2.5駕駛人員應將正確無誤的公司名稱及銀行帳號告知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受理事故後應跟蹤保險公司及時將理賠款匯之公司帳號。

2.6當公司已確定收到該筆理賠金額時,駕駛人員應憑載有理賠號的受理單或理賠號來財務部領款或辦理衝賬手續。

2.7財務部應根據所報理賠號與銀行到賬憑證載明的號碼與車牌號對應,確定相符後方可支付或衝賬,否則不予辦理。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1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規範、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員工車輛

2.1員工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要放入指定車棚,應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2.2員工的汽車一律不準進廠,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3.公司的貨車、班車、公務車輛

3.1進入公司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停靠。

3.2公務車輛出廠,需憑《派車單》放行,由公司綜合辦安排。

4.外來車輛

4.1 任何外單位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進入廠區,停靠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

4.2送貨、拉貨、廢舊物資車輛,嚴格登記,憑主管經理簽字的出門證出廠。

4.3外來檢查、參觀車輛登記後可以進入廠區,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車輛可以進入廠區。

邯鄲漢光辦公自動化耗材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8日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2

為了嚴格鎮政府機關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正規化、規範化,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鎮政府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管理的原則、範圍

1、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及上級公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本著“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厲行節約、保障正常工作開展”的原則,實施本制度。

2、車輛管理的範圍:凡屬鎮政府機關、計生站、企業站所屬的車輛,均納入本制度管理的範圍。

二、車輛的管理和排程

1、公車使用實行“統一調控、領導籤批、用車登記、專職司機出車”的管理制度。

2、車輛使用的範圍是公務用車,其它私人事務一律不得使用公務用車。

3、鎮機關所有車輛由鎮黨政辦公室統一排程,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車的,必須上報黨政辦公室,經領導籤批後由專職司機憑籤批意見出車。

4、鎮機關所有車輛,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須停放在鎮政府院子內指定地點,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車的,需事先向鎮主要領導請示,經同意後由黨政辦公室進行登記後方可用車。

二、車輛的使用

1、車輛由指定專職司機負責開車,其它人員一律不準私自駕駛。

2、公務車不得借給非本單位人員使用。如將車輛私自借給他人或不用專職司機私自出車,由此造成的後果的,不論所辦的事為公事或私事,均由違反規定的個人負責。

3、車輛駕駛員必須具備車輛駕駛資格,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速超載、酒後開車、疲勞駕駛和違反操作程式駕駛,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駕駛者負責。

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

5、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7、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的,應先向鎮黨政辦公室申請,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經鎮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8、公車私用時若受到違規處罰或發生事故、損毀、失竊的,在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借用者負擔。

三、車輛的保養

1、駕駛員要時刻注意車輛保養,車輛的維修養護由專職司機負責,有問題及時維修,不開帶病車;

2、車輛需要維修的,由駕駛員事先向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待主要領導同意後,到鎮政府指定地點進行修理,否則修護費一律不予報銷。可自行修理者,可憑購買材料零件費用憑證報銷。

3、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的,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XX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絡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之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鎮政府與駕駛員或車管專人負擔。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受到的處罰,由駕駛人負擔。

3、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交警部門及鎮黨政辦公室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黨政辦公室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各負擔一半。

五、費用報銷

1、嚴格控制車輛用油管理和維修費用,車輛用油及維修費憑正式發票或有效憑證實報實銷。

2、私車公用憑實證報銷。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3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就如何加強廠區車輛管理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1、所有電動車、摩托車、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嚴禁攜帶危險化學物品進入廠區(除特殊情況外);

2、嚴禁超載或攜帶與公司生產所需無關的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進入廠區;

3、進入廠區的所有載人汽車(公司用車,外單位的辦事車、參觀用車、計程車等)統一停泊在廣場及指定停泊地點;

4、裝卸車輛(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聽從公司保安指定大門(北門)、後門(南門)出入,並服從保安同志的指揮;

5、用車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其它區域嚴禁行駛和停泊;

6、車輛在廠區內須減速行駛,時速不能超過10公里/小時,轉彎、會車時不超過5公里/小時;

7、所有外部車輛,進廠要登記,填寫車輛來訪登記薄,由公司接訪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廠。並由保安同志負責來訪車輛的停泊管理,出廠時必須檢查來訪車輛是否攜帶公司物質,方可放行;

8、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公司內部貨車等,在廠區進行高空吊卸、裝卸、會車、倒車等時,必須有專人指揮(使用部門、科室內部協調),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車輛考核50元/次,相關管理者及接待者負連帶管理責任。情節嚴重者,由公司提出處理意見,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xx年六月十四日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4

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減少因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操作與維修保養不善而引起的傷亡事故,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

1、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指長期或臨時在廠內進行作業、運輸或通行的機動車輛,包括外來進入廠區機動車輛、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包括電瓶車輛)。

2、外來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由合同管理單位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後由使用單位管理。

3、送貨車輛由綜合辦進行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後由使用單位管理。

4、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由所屬車間負責管理。

二、機動車輛出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出入廠,由保衛科負責進行管理,進出車輛由保衛科進行檢查,聯絡車輛使用或接受單位,經確認後方可入廠。

2、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駕駛證” “行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無牌照車輛禁止入廠。入廠車輛由保衛科收留駕駛證,車輛出廠時交還司機。

3、運輸各類危險化學品車輛配備符合要求的滅火器,持有完備的危險品運輸手續,經保衛科檢查後方可入廠。

4、臨時進出廠作業和送貨車輛,由保衛科發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後方可入廠。

三、機動車輛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進入廠區,由管理單位或保衛科指定行駛路線,嚴格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嚴禁擅自闖入禁止路段、生產裝置區。

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嚴格按照規定速度依次行駛,廠內行駛限速直行道速度10km/h,轉彎5km/h,不準超車。

3、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生產區域及其他無關區域,進行吊裝等作業的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在車間管理人員監護下,檢視好停車位置後方可進入,在作業完成後再監護下應儘快駛離生產區,不得逗留。

4、車輛需在廠區停留時,應停靠在廠內馬路一側,不準搶佔馬路、不準隨意停放,車輛不允許在生產區內消防通道上停留。

5、嚴禁無駕駛證人員在廠區內擅自駕駛機動車。

6、車輛均應設定喇叭,其效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氣、漏電現象,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應保持罐體清潔,閥門密閉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汙染路面。

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8、進入廠區後,嚴格執行廠內相關制度,嚴禁司機在廠內吸菸,司機下車需戴安全帽,裝卸貨車輛隨車人員按標準佩戴勞保用品,嚴

禁貨車上人貨混乘。

9、運輸車輛過磅時,車上所有人員(包括司機)要全部下車,凡是弄虛作假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裝卸車時押運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

10、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如發生交通事故,當事者應保護好現場,並及時上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廠內機動車輛管理

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按照第二條進行管理, 還應遵守以下條款:

1、各類車輛應在規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駛,嚴禁私自出界區行駛。

2、施行專人專車管理,應每輛車制定駕駛人員,嚴禁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

3、機動車輛執行中只允許駕駛員乘坐,嚴禁機動車輛載人行駛。

4、機動管車輛嚴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嚴禁將機動車輛做其他用途。

5、機動車輛要定期進行檢查和檢修,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嚴禁使用,車輛安全隱患無法消除時,應做報廢處理,嚴禁報廢車輛繼續使用。

五、獎懲規定

1、機動車輛在廠內不按照規定路線行駛,扣罰司機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由安保科通知保衛科,處罰車輛出廠需出示罰款收據,方可放行。

2、廠內機動車輛違反廠內製度,違規進入生產區,不按規定停放,超速執行,扣罰車輛管理單位50元。

3、駕駛人員在廠內不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並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發生吸菸等嚴重違反規定行為,按照廠相關規定執行扣罰。

5、廠內機動車輛違規載人、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勞務團體車輛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6、檢查發現機動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時,不按規定整改繼續使用,每次扣罰100元。

7、廠內機動車輛因交通肇事損壞設施、影響安全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廠及集團事故賠償制度執行。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辦保衛組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 交通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車輛的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範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 生產經營綜合管理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 各分廠、部門負責各自公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並加強對本單位的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七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佔用、毀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九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辦保衛報告,公司辦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條 公司各分廠、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辦公室統一派遣,須到本縣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第二章 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辦保衛組辦理相關出入手續,並取得通行證後,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二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並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後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三條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幹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裝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險品的槽車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後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五條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誌,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絡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十七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並設立明顯標誌;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十八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警示標誌。

第十九條 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辦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裝置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辦理有關手續,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定警告牌、紅色訊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裝置安裝。

第二十一條 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條 外來聯絡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後方可進入,並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三條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四條 禁止計程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辦同意,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六條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條方能出廠,廢舊物資出門須持生產部門出具的出門條可放行。

第二十七條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二十八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託運物資出廠。

第二十九條 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條 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一條 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二條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 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佔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衛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四條 在公司辦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六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衝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核,由公司辦公室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6

為了維護好本小區秩序,保證車輛及行人順暢、安全通行,特制定本管理規定。凡在小區進出或停放的機動車輛,其駕駛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服從管理和指揮,按指定或規定位置停放車輛,自覺維護小區內秩序。

一、進入本小區的車輛必須持有IC智慧通行卡,實行一車一卡制。此卡僅限本小區居民或指定車輛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偽造。通行卡應放置在駕駛室前擋風玻璃處,以便閘機自動辯論及管理人員檢查。如IC智慧通行卡遺失,應立即向物業公司申報,併到物業公司辦理補卡手續。

二、通行卡僅提供給在本小區內居住或購買車庫、指定或規定車位的業主出入使用。符合條件的業主可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填寫車輛及車位資訊登記表並繳納押金等費用後方可領取通行卡。

三、道閘為一車一杆式,不得強行闖閘。車輛進入小區時須減速慢行,避讓行人,不得逆向行駛。進入小區後須自覺遵守和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文明停車,有車庫或車位的業主須將車停放到位,不得佔道停車,禁止亂停亂靠,嚴禁堵塞消防通道。

四、外來車輛及走親訪友車輛需登記並經允許後,方可臨時進入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救護車、警車、救火車除外),進入後應有序停放。進入小區的貨車,卸完貨物後須及時離開。原則上禁止計程車入內,如遇有載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或攜帶過重物品的,警衛執勤人員視情況可予以臨時放行。

五、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嚴禁駛入小區,貨車嚴禁停放。

六、小區車輛管理僅向業主提供車位的管理服務,不為所停車輛承擔任何損傷、損毀及遺失之保管責任。

七、警衛人員須按照以上規定認真執行,維護好車輛秩序,不得善自放外來車輛進入。

八、以上規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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