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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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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教育部、公安部《關於深化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學校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要堅持“兩手抓”,一手抓教育服務,一手抓打擊整治,幫助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道德法制觀念。

第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地區治安環境整治的領導,統籌規劃校園周邊環境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工作。將學校及其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實績,列為黨政幹部考核的一項內容。

第五條 學校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組織協調,公安部門指導督查,各部門、各單位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宣傳、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市政、建設、規劃、衛生、電信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盡職盡責,協同作戰,落實工作措施,推進學校及其周邊地區治安環境整治的法制化、規範化。

第六條 校園及其周邊治安環境整治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整治工作不重視,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而發生問題的,要給予警示和督查,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部門要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維護校園周邊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校園周邊治安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設立舉報熱線,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快速處理。

第八條 各類學校要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切實做好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要建立健全以學校主要黨政領導掛帥,各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國小校要有一名分管領導分工負責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加強保衛組織建設,開展保衛幹部的業務培訓,全面落實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

第九條 實行校園治安防範機制,加強校園出入口、學生宿舍、娛樂(餐飲)場所、外來人員居住點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集人防、物防、技防於一體的校園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提升學校治安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十條 加強師生的法制宣傳教育,把民主法制教育貫穿學校工作的始終,增強師生的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廣泛開展建立安全文明校園和“珍惜生命、遠離毒品”及崇尚科學文明、反對迷信xx等活動,堅決杜絕毒品、xx侵害校園。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的作用,定期輔導安全防範知識,及時通報轄區治安情況,主動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建設好校園的法制陣地。

第十一條 中國小校要以社群為依託,推行青少年維權工作例會制度,深入開展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建立活動,建立以學校為核心,反應迅速的維權崗區域聯動機制,提高預防、發現、控制和處置治安隱患的能力,為青少年構建安全防護屏障。

第十二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校外幫教網路,對在校的“雙差生”和“工讀生”落實責任部門和幫教組織,開展“一幫一”活動。加強對在校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時幫助學生疏導心理障礙。

第十三條 加強社會監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要加強對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建立執法、管理聯合體,形成執法部門與校園派出所、保衛組織共同管理的機制。執法部門的管理要延伸至校園內部,校園的綜治組織管理要擴大到校園周邊,防止校園內部經營的服務設施管理混亂,防止校園周邊的問題出現反彈。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加強維護校園及周邊的治安秩序,對盜竊、敲詐、勒索、搶劫師生財物、侵害師生人身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和校園及周邊地區的流氓團伙、黑惡勢力,要依法嚴厲打擊。對學校及周邊地區存在的“黃、賭、毒”要堅決剷除,淨化校園及其周邊治安環境。

第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學校實行聯絡掛點、幹警包校的治安防範機制,及時掌握學校內外的治安動態,指導校園內的治安防範,抓好大中專院校的“校園110”、“護校隊”的義務治安防範隊伍的建設。加強對學校周邊治安複雜部位、重點時段的巡邏,及時幫助學校解決治安隱患,構建校園安全防範體系。

第十七條 公安交警部門要維護好學校周邊的交通秩序,對位於公路和交通要道的學校門口要設立安全通道和流動交通崗,確保師生安全。

第十八條 學校要建立多種形式聯防共建的防範網路,採取警校聯防、校校聯防、校企聯防、校村聯防等聯防共建形式,整合資源,凝聚力量,擴大校園周邊的安全覆蓋面。

第十九條 禁止在中國小校周圍200米以內開設歌舞廳、錄影室、檯球室、電子遊戲室。

限制在中國小校周圍200米以內經營網咖,嚴禁未成年人進入網咖。

第二十條 校園周邊環境應當保持整潔、確保車輛通行無阻。嚴禁在學校門前兩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開設農貿市場和停車場。依法拆除學校周邊的違章建築。

第二十一條 對校園周邊娛樂服務場所實行嚴格准入條件,從嚴稽核,總量控制。堅決查處校園周邊各種涉及反動、淫穢、色情、暴力內容的錄影廳、歌舞廳和音像書刊點,堅決制止向學生兜售不良出版物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南寧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