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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師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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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總則

最新教師申訴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檔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目的意義

教師申訴制度是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並造成損害時,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向主管的級部(處室),直至學校申訴理由、請求處理, 獲得恢復和補救的一個法律途徑的制度。

第三條 申訴範圍

以下情況,教師可以提出申訴:

(1)教師認為所在級部(處室)、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包括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是否確實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申訴後的查辦,才能確認。

(3)教師對受理申訴的級部(處室)直至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四條 受理組織

(1)受理組織依次為申訴人所在處(室)、學校辦公會或教代會;

(2)教師對其所在級部(處室)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組織為學校校長辦公會或教代會;

(3)教師提出申訴應向組織提出,不要向所在級部(處室)的個人提出,否則將按一般的群眾來信辦理。

第五條 申訴分類

教師申訴的管轄,是指所在級部(處室)之間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教師申訴制度的管轄分為隸屬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移送管轄等。

(1)隸屬管轄。指教師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其所在級部(處室)提出申訴。

(2)地域管轄。指學校聘任的教師提出申訴時,按照級部(處室)的管理許可權,由所在級部(處室)受理。

(3)選擇管轄。指教師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級部(處室)之間選擇一個,提起申訴。

(4)移送管轄。指所在級部(處室)對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級部(處室)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受理申訴的級部(處室)對案件的查辦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教師,不得拖延推諉。

第六條 申訴程式

教師申訴應當履行以下程式:

教師申訴制度由申訴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節組成,並依次序進行。

(1)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級部(處室)接到申訴書後,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①對於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②對於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覆申訴人不予受理;

③對於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3)應訴有關級部(處室)對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①其所在級部(處室)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②管理行為存在著程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③對於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適用部分;

⑤管理行為所依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教師對學校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組織為xx區教育局;

(4)教師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口的行政主管部門。

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的申訴,申訴人可以在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選擇受理的機關。

第七條 附則

(1)學校職員、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員適用本規定。

(2)本規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校長辦公會或教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