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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車輛出入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38W

公園車輛出入的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校園車輛出入、校內行駛和停放、校門外管制區域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避免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公園車輛出入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車輛進出校園和校內行駛規定

1、校園內車輛行駛實行限時限速限路線行駛,限區域停放;車輛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線路行駛到規定地點停放。

2、校內交通實行人車分流,隔離樁以內機動車未經許可嚴禁入內,後勤車輛進入必須經安辦和總務處同意後在規定時間內進出。

3、進校行駛和停放的車輛必須在校安全管理辦公室登記,閱讀本管理辦法簽字確認後領取車輛出入證,並將車輛出入證擺放於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位置,便於門衛辨識,門衛憑證驗放車輛,無證車輛不得進入校園。車輛出入證需妥善保管,僅供本人車輛進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4、大課間和升旗儀式期間(9:30—10:00和15:40--—16:00)有集體活動時,東校門運動場環道教學樓後停車場一線嚴禁任何車輛行駛,進出車輛停車等待。

5、食堂服務車輛早上6:00—6:30(7:40後方能出校)、8:00—12:00時段可以從南校門進校卸貨,並在時段內離校,避免與就餐的學生交叉;超市送貨車輛8:00—9:20、10:00—12:00時段可以從東校門進校卸貨並在時段內離校。

6、車輛在校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彎道和視線不佳的地方(運動場環道轉彎處、崇實樓車庫轉彎處等)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車輛不得與學生搶行,前方15米範圍內有學生通過須主動停車避讓。

7、訪客車輛一律停放於校外停車區域,不進入校內,教職工無權同意本人車輛以外的`其它車輛入校;特殊情況需進校的車輛,必須報告安辦同意並由本人引領方可入校。

8、自行車不得在學生上放學時間在校內行駛,不得將車騎入教學樓等建築內,自行車不得載人行駛。

9、摩托車、電瓶車歸為機動車管理,遵守機動車行駛規定和線路,不得進入室內行駛。

10、車輛進出校門和校內行駛必須服從安保人員指揮,駕駛員需注意自身修養和素質,遵重管理人員,不與管理人員發生爭執。教職工家屬駕車進出校門和校內行駛同樣應遵守該規定,如有違反由教職工本人對違規行為負責。

11、車輛在校內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亂停亂放。校內車輛只能停放在辦公樓後停車場、勵學樓崇實樓下車庫、嘉澍樓後停車場的停車線以內;校園道路未經許可不得停放車輛(包括臨時停車),特殊原因需臨時停放車輛的必須經校安辦報請校領導同意後方可停放。

12、遇學校重大活動須按活動要求臨時變更線路和車輛停放地點時,予以配合。

二、違規處罰

1、首次違規,安辦書面提示,登記違規記錄;超速行駛扣安全目標獎50元,不按規定線路行駛扣安全目標獎50元,未經許可進入限行區域扣安全目標獎50元,不主動停車避讓學生扣安全目標獎30元,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在樓宇內騎行扣安全目標獎30元,車輛亂停亂放扣安全目標獎20元,進出校門不主動出示車輛出入牌與保安發生爭執扣安全目標獎20元。

2、二次違反規定,分管校長約談,加倍扣除上述當月安全目標獎;

3、三次違反規定,校長約談,扣當月全部安全目標獎。

4、車輛出入證轉借他人和為校外車輛冒領者,取消本人車輛停放資格。

5、超出三次,取消當學期全部安全目標獎,取消該人車輛當學期入校和校門管制區停放資格。

6、對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按《瀘州老窖天府中學安全管理考核辦法》相關條款實行一票否決。

7、超速的認定:明顯超出正常速度的危險駕駛行為由在場的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教職工、安保人員簽字確認(簽字教職工不公開),此條作為全校教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的公約條款執行。

三、本規定自20xx年10月8日公佈之日起執行。

公園車輛出入的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使進出X小區的車輛安全、有序,特制定車輛停放管理規定,請自覺遵守。

一、小區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1、小區內停車場採取購買或租用車位的方式,對進入小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實行全封閉式統一管理(禮賓24小時值班),請各業主(住戶)先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引導下辦理好車位租用手續,領取“IC卡”後,方可使用停車場。

2、車輛進出停車場時,禮賓人員認“卡”對車,“車位卡”與車輛牌號不符合者,禁止車輛出入,所以請車主(司機)認真保管好“車位卡”並隨身攜帶,如“卡”一旦丟失或損壞,車主應在第一時間書面報請服務中心進行處理,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任何後果將由車主負責。

3、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4、停入小區的車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檔案等,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離車時要鎖好門窗,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5、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6、機動車輛在小區內禁止鳴喇叭。

7、不準在小區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習。

8、不準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9、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服務中心指定位置),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經勸阻不聽者,將按市“交管部門拖車處罰管理辦法”處理。

10、除執行公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等)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二、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1、停車場停放車輛為高度不超過1.8m的小汽車和小型貨車。

2、停車場的停車位只供機動車輛停車用,禁止擅自改變車位使用功能或從事除停車以外的其他行為。

3、嚴禁小孩及無關人員進入車庫車道及場內玩耍。

4、車輛進出車庫停車場憑車輛入場證,按規定所提示方向減速慢行,有秩序地進出,車輛在停放、行駛中應注意安全。

5、車輛必須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地停放,嚴禁跨越車位或在車道上停放。

6、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必須服從場內管理人員的指揮排程,嚴禁車輛在出、入口處逆向行駛。

7、嚴禁在地下停車場內加油,維修保養車輛。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場內管理人員同意。

8、嚴禁裝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及裝有貨物的貨車進入停放。

9、車輛停放後,貴重物品不能留滯在車內,人員離開時應該關好門窗、車門,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一切由車主自負。

10、禁止在地下停車場內吸菸。

11、禁止在地下停車場內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服務中心審批,並做好有效防範措施,方可動工。

12、嚴禁在停車場記憶體放汽油、機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及焚燒廢棄物;不準在車庫私拉電線。

13、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車場內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14、禁止一切車輛在停車場內練習、修理車輛及車輛加油、過油、洗車等。

15、所有車主應自覺保持車場內清潔衛生。

16、車輛進場、離場時,車場管理人員有權對車況進行管理,檢查。車主須配合履行相應的驗車手續後方可離開,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16、任何人發現火警時,都應當立即報管理人員,必要時可利用地下停車場內現有的消防設施滅火。

公園車輛出入的管理制度 篇3

一、所有學生出入校門須憑準假單和具有學生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學生出入校門,要主動出示有效證件,自行車要下車推行。

三、學生出入校門要保持安靜,有序進出,不得擁擠或起鬨。

四、所有學生進出校門,一律不得騎機動摩托車,望家長配合監督。

五、走讀生下晚自習後憑出入證出校門回家,住讀生不得出校門,其它時間出校門必須要有班主任簽字並加蓋年級辦公室公章的請假單,出入證無效。

六、出入證只限本人使用,嚴禁塗改或轉借他人使用,一經發現,一律沒收,並通報到年級和班級,扣除該班一定的量化分。

七、嚴禁制作使用假證出入校門,一經發現,假證沒收,並通報全校,通報到年級和班級,除扣班級量化分外,還要根據情節對該生進行紀律處分。

八、學生非放學、放假時間出校須憑班主任簽字的准假單,上課期間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學生外出。

九、對不服門房管理,無理取鬧者,通報全校,通報到年級和班級,除扣班級量化分外,還要根據情節對該生進行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學校給予該生勸其退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