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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6.91K

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專案的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專案;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專案;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訊、資訊網路等郵電通訊專案;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專案;

(五)道路、橋樑、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專案;

(六)生態環境保護專案;

(七)其他基礎設施專案。

第三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專案的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專案;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專案;

(三)體育、旅遊等專案;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專案;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專案。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專案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專案;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專案;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專案。

第五條 國家融資專案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專案;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專案;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專案;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專案;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專案。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專案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專案;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專案;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專案。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裝置、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專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專案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