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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獎懲考核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7.86K

所謂“安全生產”,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下文是安全生產獎懲考核細則,歡迎閱讀!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細則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細則全文

1.總則

1.1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做到獎懲分明、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特制定本細則。

1.2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推行安全生產三級控制目標,對在實現安全目標過程中做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予以獎勵,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責任人予以處罰。

1.3 實行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1.4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部及各風電場。

2. 表彰和獎勵規定

2.1 公司每年對實現以下安全生產目標的風場予以獎勵,獎勵由風場申請,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辦公室稽核,經總工程師和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2.1.1全年沒有發生由於本部門責任造成的事故,全面實現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見簽訂的安全責任狀);

2.1.2安反措計劃制定詳細、組織落實好,年度完成率95%以上;

2.1.3認真組織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實現既定目標。

2.2 公司每年對達到以下條件的風電場予以獎勵,獎勵由風場申請,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辦公室稽核,經總工程師和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2.2.1未發生由於本場負主要責任的裝置異常及以上故障;

2.2.2未發生人身未遂及以上事故,沒有受到違章處罰;

2.2.3認真組織“兩會一活動”,學習內容能及時結合上級通報、公司有關檔案精神及風電場日常工作內容,臺帳記錄詳實、規範;

2.2.4能認真執行危險因素控制卡,“兩票”合格率達100%;

2.2.5在裝置治理、全面提高裝置安全可靠性工作中成績突出;

2.2.6安全基礎工作紮實,在各項安全檢查及整改活動中成績顯著,受到公司及上級領導好評;

2.3 公司對以下個人給予特殊貢獻獎勵,獎勵額度為500----5000元

2.3.1避免了群傷事故者;

2.3.2避免了人身重傷以上事故者;

2.3.3避免了重大火災事故者;

2.3.4避免了主要發配電裝置損壞事故者;

2.3.5避免了誤操作事故發生;

2.3.6避免了一般事故發生;

2.3.7避免了一類障礙發生;

2.3.8避免了事態擴大或減少事故損失;

2.3.9認真巡檢,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缺陷。

安全特殊貢獻獎由個人所在風電場或部門提出申請,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辦公室稽核,經總工程師和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2.4反違章獎勵

2.4.1對及時制止危及人身和裝置安全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人員,獎勵100-500元。

2.2.2各級人員在任何時間,凡是主動對生產場所和與工作有關的作業場所內違章情況進行檢舉、制止的人員,獎勵100-500元。

3. 處罰規定

3.1原則:

公司對安全生產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上級公司相關安全考核對發生事故的責任者可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2 對事故的處罰規定:

3.2.1凡發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根據事故調查組報告,以及集團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觸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程式執行。

3.2.2發生一般事故的,根據事故調查組報告,以及集團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經公司安全委員會按事故責任劃分,對事故部門、各級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觸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程式執行。

發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對事故部門、各級有關責任人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 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並處以3000-5000元罰款;

(2) 事故部門的主要領導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處以20xx-5000元罰款;

(3) 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待崗6個月,並給以1000-3000元罰款;

(4) 對事故部門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依據事故責任大小,給予警告處分、行政記過,並給以500-1000元罰款;

(5) 對事故責任部門給予人均500元罰款。

(6)安全生產部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專工相關人員,依據事故責任大小,罰款500-1000元。

3.2.2 .2發生生產一般人身重傷事故,對事故部門、各級有關責任者的處罰

(1) 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待崗6個月,並給以1000-3000元罰款;

(2) 事故部門的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給以1000-200元罰款;

(3) 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待崗3個月並給以500-20xx元罰款;

(4) 對事故部門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依據事故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並給以500-1000元罰款;

(5) 對責任單位部門給以人均300元罰款。

(6)安全生產部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相關專工人員,依據事故責任大小,罰款500-1000元。

發生一般裝置事故,對事故部門、各級有關責任者的處罰

(1) 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以1000-20xx元罰款;

(2) 事故部門的主要領導給以500-1000元罰款;

(3) 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以300-800元罰款;

(4) 對事故單位給以20xx元罰款。

(5)安全生產部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相關專工人員,依據事故責任大小,罰款300-800元。

3.3 對障礙、異常處罰的規定:

3.3.1 發生一類障礙,對責任者的處罰

(1) 主要責任者給以500-1000元罰款;

(2) 風電場主要領導罰款300-800元;

(3) 其它次要責任者罰款200-500元;

(4) 對責任部門罰款500元。

(5)安全生產部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相關專工人員,依據事故責任大小,罰款200-500元。

3.3.2 發生二類障礙,對責任者的處罰

(1)主要責任者考核300-500元;

(2)風電場主要領導罰款100-300元

(3)其它次要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4)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

(5)安全生產部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專工相關人員,依據事故責任大小,罰款100-200元。

3.3.3發生異常對風電場考核200元/次。

3.3.4對重複故障(一類障礙、二類障礙、異常)的考核

一年內第二次發生的按上述規定再增加30%-50%的罰款,2月內連續發生或同一裝置連續第二次發生,不管原因是否一致,執行加倍處罰。

3.3.5 對上述故障的責任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以進行安全教育學習3天,每天書面向安全生產部彙報學習體會及反思,並公佈, 履行保證手續後,返回原崗位工作.

3.4 發生人身輕傷或嚴重人身未遂,對各部門及各級有關責任者處罰依照一類障礙進行處罰。

3.5 習慣性違章的處罰

3.5.1現場發生人員習慣性違章的給予50元罰款;

3.5.2 凡第二次違章的人員給予200元罰款,進行安全教育學習3天, 每天書面向安全生產部彙報學習體會及反思,並公佈, 履行保證手續後,返回原崗位工作.

3.5.3當月連續發生3人次以上違章現象,風電場安全第一責任者及安全員對本部門安全工作進行反省並公佈,並給以500元罰款。

3.6 凡未嚴格按照公司下達的有關規章制度、規程、規定進行操作,均定性為誤操作。對責任者的處罰如下:

3.6.1誤操作造成一類障礙的,除按照一般裝置事故進行處罰外,責任人接受5天的安全教育。

3.6.2誤操作造成二類障礙事故,除按照一類障礙進行處罰外,責任人接受3天的安全教育。

3.6.3因誤操作造成異常發生,除按照二類障礙進行處罰外,責任人接受2天的安全教育。

3.6.4未嚴格按照公司下達的有關規章制度、規程、規定進行操作,雖未造成後果但實際情節嚴重者,給予責任人100元處罰。

3.7 原因不明事件的處理

對於故障原因暫未查明的事件,對責任部門及部門負責人按規定進行處罰,待查明原因後根據情況重新處罰;

3.8 其它處罰

3.8.1 應執行兩票而未執行或與工作內容不符,每發現一例,考核責任人100元。

3.8.2 發生裝置故障及人身不安全現象後,不及時向分管領導和有關責任部門彙報或故意隱瞞事故,按故障定性加倍處罰並給予責任部門負責人同樣處罰,造成後果的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

3.8.3 違反下列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根據情況給予50-100元處罰。具體如下:

(1) 兩票抽檢每發現一張錯票,對兩票上所有相關人員及安全員進行處罰;

(2) 月度計劃、隱患治理、缺陷處理、安全通報限期整改及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無故不能按期完成者;

(3) 對應執行而未執行危險因素控制卡或執行不認真者;

(4) 未按規定按時進行可靠性資料、日報表等資料統計的;

(5) 未能按時上報事故、障礙、異常原始表報者,每推遲一天進行按上述考核;

(6)各類人員無故不按時參加安全日活動、安全分析會、安全會議。

(7)禁菸區吸菸者,在禁菸區發現菸頭,每發現一例考核部門100元,考核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員100元。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4.1 裝置、系統發生不安全情況時,責任部門或責任人能積極主動,協調配合,縮短處理時間,及時恢復裝置、系統執行或備用的。

4.2 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

4.3 在事故調查中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能客觀全面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

5. 獎懲特別說明

5.1 對同時違反“風電場安全生產十條禁令”者原有基礎加倍處罰

5.2 外來施工隊伍,在生產現場發生不安全情況時,對工程所屬風場(帶票風場)按上述有關規定進行對應處罰;對施工單位依據所簽訂的經濟合同條款處罰。

5.3對發生的其他不安全情況,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

5.4 本細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各風場及安全生產部成員及時發聵給安委辦,安委辦根據實際情況每年修訂一次。

5.5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獎懲考核細則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工程專案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於生產之中。

2、“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專案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專案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3、“三同時”原則基本建設專案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4、“五同時”原則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四不放過”原則的支援依據是《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6、“三個同步”原則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