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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實施細則(修訂)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43W

為優化能源結構,治理大氣汙染,促進產業轉型,提升城市形象,修訂了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實施細則(修訂)
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實施細則(20xx年修訂)

前言

20xx年,杭州市在市建設、規劃與公安等部門的共同推進下,出臺了針對當時發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築物停車配建標準——《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20xx年《實施細則(試行)》),對指導城市建設和地塊開發發揮了積極作用。

伴隨著城市化和機動化程序的不斷加快,而機動車停車位的建設速度遠落後於機動車增長速度,導致機動車停車位缺口不斷拉大,停車結構不盡合理,停車供需矛盾日益嚴峻。

20xx年《實施細則(試行)》修編專案組對杭州市停車現狀進行深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先進經驗,參考國內同類城市相關規定和規範,結合杭州市停車發展趨勢,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開展20xx年《實施細則(試行)》的修編工作

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一般規定、配建指標。

本次修編的主要內容是:

1、在20xx年《實施細則(試行)》的基礎框架上,根據近幾年來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規劃、建設、審批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並結合其它同類規範相關內容,對20xx年《實施細則(試行)》建築分類進行優化調整。本次修編未調整建築物大類的劃分方法,只對部分建築物小類進行調整,使得建築分類更加科學合理。

2、在對杭州市停車供需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判斷的基礎上,對比國內同類城市的停車配建指標,總體提高20xx年《實施細則(試行)》的配建指標值,使其達到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編加入公共停車位建設內容。根據調查,杭州市區停車結構嚴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車位的數量嚴重偏少,本次修編規定土地行政劃撥類的建築工程應增配公共停車位,可以有效地緩解停車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較好。

修訂說明

為優化能源結構,治理大氣汙染,促進產業轉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動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根據市委、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xx] 17號、杭府紀要[20xx]47號要求,對《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本次修訂,在第二章術語中增加了關於充電樁的術語內容,在第三章一般規定中,增加了第七條、第八條,原第七條至第十條依次調整為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對原第十二條增加了公共停車位預留電動汽車充電樁條件的相關要求。

20xx年6月30日

一 總 則

(一)為加強我市建築工程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使停車設施的設計和建設符合合理的車輛停放需求,實現城市動靜態交通執行協調、平衡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

(三)本《實施細則》在《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實施細則(試行)》(20xx年)的基礎上,為適應杭州市的機動車停車需求特點,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建築工程分類及相應的停車配建指標。

(四)《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20xx年)是制定本《實施細則》的重要依據。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的配置和設計,除應執行本《實施細則》外,另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的有關設計標準和規範的強制性規定。

二 術 語

(一)城市建築工程

泛指城市規劃區內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築、住宅,以及工廠、倉庫等。

(二)公共建築

泛指為人們提供公共服務和使用的各類建築,主要有行政辦公建築、文教體衛建築、商業金融業建築等。

(三)配建停車設施

指在各類建築或設施附屬建設,為與之相關的出行者提供停車服務的停車設施。

(四)基地出入口

指為各類建築工程建設用地上內部道路與城市道路的連線口。

(五)交通影響分析

指通過研究城市開發專案與交通需求增長之間的關係,分析開發專案對城市交通的影響程度和影響範圍,進而確定保持服務水平不下降的對策或修改方案,實施補償政策,以減少開發專案對城市交通負荷的影響。

(六)充電樁

指安裝在電動汽車外,與交流電網連線,為電動汽車車載充電電機(或動力電池)提供交流電源(或直流電源)的供電裝置。

三 一般規定

(一)新建、改建的建築和擴建的新增建築,應按第四章表中規定的指標建設機動車停車位。原建築已有機動車停車位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者,宜在改、擴建規劃設計時按規定的標準配置。

(二)建築工程配建的停車設施應設定在其用地範圍內;鼓勵相鄰地塊在統一申請、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使用的條件下,集中統一設定停車設施。

(三)基地出入口和內部配建停車設施、主體建築出入口與內部道路之間應保證有合理順暢的交通聯絡。

(四)建築工程配建的停車設施可採用地面停車場、地下停車庫、地上停車樓等多種形式。停車設施的佈局,應滿足建築、消防、交通等相關專業的技術要求。各類建築工程配建的機械式停車位數量不應超過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總數的60%,其中商品房、拆遷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配建的非機械式停車位數量不應小於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應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數量。

(五)各類建築工程應按表4.0.15的指標,配建裝卸停車位、計程車停車位、大客車停車位、無障礙車輛停車位等特殊車輛停車位,上述停車位宜設置於地面上。

(六)住宅類建築工程應設定地面訪客停車位,且不計入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數。地面訪客停車位數量不應小於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總數的2%,且最多設定20個。

(七)各類建築工程應按表4.0.2-4.0.14的指標確定的停車位數量的10%預留充電樁的設定條件,包括電錶箱的安裝位置(可相對集中)、佈線條件(電源線的溝槽、套管或橋架)。其中,住宅類建築的佈線條件按全覆蓋的需求預留。

(八)建築工程在設計、申請安裝電力設施時,應包括預留電動充電樁的用電容量。

(九)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建築工程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停車位為計算單位。

(十)建築工程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機動車停車位總數,尾數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

(十一)城市綜合體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應按本《實施細則》和《杭州市城市綜合體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執行。

(十二)土地行政劃撥類的建築工程在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基礎上,應增配公共停車位,並按10%的車位要求預留設定充電樁的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設定至少一層地下車庫作為公共停車庫,公共停車位數量不少於總戶數的20%。中國小校操場下方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設定至少一層地下車庫,作為公共停車庫,公共停車位數量建設標準詳見表4.0.12。公交場站、公共綠地應設定公共停車位,當用地面積大於3000平方米時,應設定至少一層地下車庫;當用地面積小於等於3000平方米,應結合場地條件儘可能多設定公共停車位。

除軍事類和保密類建築工程,其它土地行政劃撥類的建築工程增配公共停車位數量應為其配建停車位數量的20%以上(含20%)。

為了便於公共停車位的使用和管理,公共停車位宜集中設定並具有專用通道及出入口。

若公共停車庫只有地下一層,宜為其設定機械車位預留建設條件。

四 配建指標

(一)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的選用,應符合表4. 0.1 配建指標級別及適用範圍的規定。

表4.0.1 配建指標級別及適用範圍

(二)住宅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2的規定。

表4.0.2 住宅停車位指標

(三)辦公樓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3的規定。

表4.0.3 辦公樓停車位指標

(四)商業建築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4的規定。

表4.0.4 商業建築停車位指標

(五)餐飲、娛樂建築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5的規定。

表4.0.5 餐飲、娛樂建築停車位指標

(六)旅館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6的規定。

表4.0.6 旅館停車位指標

注:配套的餐飲、娛樂、商業等設施停車位另計。

(七)體育設施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7的規定。

表4.0.7 體育設施停車位指標

(八)影(劇)院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8的規定。

表4.0.8 影(劇)院停車位指標

(九)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9的規定。

表4.0.9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停車位指標

(十)展覽館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10的規定。

表4.0.10 展覽館停車位指標

(十一)醫院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11的規定。

表4.0.11 醫院停車位指標

(十二)學校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12的規定。

表4.0.12 學校停車位指標

注:1、表中學生接送停車位作為建議性指標,結合用地條件鼓勵學校儘可能達到指標。2、學生接送停車位應在學校總平面內考慮。3、公共停車場(庫)出入口應單獨設定,不應開設在學校圍牆內部,必須滿足學校的有關安全規定。

(十三)遊覽場所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13的規定。

表4.0.13 遊覽場所停車位指標

(十四)工業建築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4.0.14的規定。

表4.0.14 工業建築停車位指標

注:1、表中的倉庫專指工業用地上建設的倉庫,不包括倉儲用地上建設的倉庫。2、 工業辦公建築是指在工業建築中,用於管理、科研人員辦公的辦公建築。

(十五)建築特殊機動車輛停車位配建指標不應小於表4.0.15的規定。

表4.0.15 建築特殊機動車輛停車位配建指標

注:1、除裝卸車位外,其它特殊停車位都計入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數。2、大客車車位換算成小型汽車車位的係數為2.5。

本實施細則用詞說明

1、執行本實施細則條文時,對於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採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範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