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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組織制度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5.33K

黨的組織制度是指對黨的組織原則、組織機構和組織紀律用黨規黨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並要求所有黨的組織和黨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式辦事的組織規程。下文是黨的組織制度,歡迎閱讀!

黨的組織制度
黨的組織制度相關規定

第十條

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基本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援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五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六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範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

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黨組織關係轉接步驟

1、黨員經所在黨支部同意,由黨支部開出從支部到上一級黨委(黨工委)的組織關係介紹信。

2、黨員持支部開出的介紹信到上一級黨委(黨工委),黨委(黨工委)核實後,根據支部開出的介紹信,分三種不同情況開出相應的介紹信。(1)如果黨員轉往該黨委(黨工委)下屬的其他支部,則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轉入支部的介紹信;(2)如果黨員轉往市內其他黨委(黨工委),則開出從所在黨委(黨工委)到轉入黨委(黨工委)的介紹信,黨員持介紹信,到轉入黨委(黨工委)辦理;(3)如果黨員轉往市外有關單位,則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市委組織部的介紹信。

3、黨員持黨委(黨工委)開出的組織關係介紹信到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經核實後,根據黨委(黨工委)開出的介紹信情況,開出從市委組織部到市外相應有轉接許可權黨委組織部門的介紹信;

4、黨員持市委組織開出的組織關係介紹信到市外相應有轉接許可權的黨委組織部門,該組織部門開出從組織部門到轉入黨委(黨工委)的組織關係介紹信;

5、黨員持市外有轉接許可權黨委組織部門介紹信到轉入黨委(黨工委),該黨委(黨工委)根據介紹信情況,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轉入支部的介紹信;

6、黨員持轉入黨委(黨工委)開出的介紹到轉入支部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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