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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十級傷殘條例以及案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1.01W

工傷賠償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對於高級別的工傷賠償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資訊!

工傷十級傷殘條例以及案例

工傷10級傷殘賠償標準20xx最新版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二)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傷索賠的賠償專案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專案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二、造成傷殘的賠償專案: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賠償專案: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四、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專案,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專案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專案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案例分析:

原告:劉四毛,又名劉毛,男,漢族,1980年9月27日生,身份證號碼為4128213,住河南省確山縣瓦崗鄉劉老莊村。

委託代理人:張天佑,河南省確山縣瓦崗鄉司法所所長。

委託代理人:馮軍,河南省確山縣瓦崗鄉幹部。

被告:膠南市大灣港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膠南市靈山衛鎮大灣港。

法定代表人:王連山,經理。

委託代理人:朱業華,山東匯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四毛與被告膠南市大灣港務有限公司碼頭作業傷殘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張天佑、馮軍,被告法定代表人王連山、委託代理人朱業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xx年11月23日下午,我在膠南大灣港為被告做裝船勞動。當時貨船在被告大灣港停泊,我和另幾名小工在船艙搬貨碼垛。貨物由被告方的吊車往船上吊運(每次吊運四十袋花生餅、玉米餅,約兩噸重)。在勞動中,當我正在彎腰搬一袋貨時,被吊車搬運的貨物撞在腰部而致傷。

我被傷後,夥伴們將我背上岸,被告王連山親自駕車和工頭吳連合將我送到黃島區中醫院搶救。由於黃島中醫院條件有限,當夜吳向市長熱線求救,在市長關懷下,我被送到青島醫學院附屬醫院救治。

經醫院診斷我的傷為:腰椎骨折並截癱,雙下肢失去功能,大小便失覺,失禁。經過治療已花掉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等費用15000元,現在還需治療。醫院要求交手術治療費押金5萬元。我已入院20多天,因家貧寒,父母賣牛、賣糧的錢,只能支付我傷後臨時費用,無力支付繼續治療的鉅額手術費及治療押金。因交不上5萬元押金,我一生得不到手術救治。如果等待時間過長,失去有效治療的時機,也將會給被告加重賠償的經濟負擔,及時治療有利於原被告雙方。

我當天為被告裝船勞動,我的傷是被告造成的,被告是將我致傷的直接責任人,又是我當日勞動的受益者。依理依法,被告都應承擔傷害賠償責任。但是被告自當天下午將我送到黃島醫院後,就對我的死活不予過問,並拒絕承擔傷害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將我致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費用15000元,繼續治療費5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後原告於20xx年7月6日對其訴訟請求進行了變更,原告20xx年12月15日,為了籌集應急治療費用進行手術,在訴狀中請求賠償五萬元,原告稱其傷情經黃島醫院和青醫附院兩院均診斷為:椎體骨折脫位脊髓神經中斷截癱,經手術,只對椎體進行了復位和固定。由於脊髓神經中斷,其下肢失去功能,大小便一直失覺失禁。醫生說,脊髓神經接治沒有先例,醫院沒有對我的脊髓神經進行治療,如今我癱瘓已成事實。根據我雙下肢殘廢的事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將訴訟請求予以變更,要求被告賠償以下專案和數額:

1、醫療費11900元;

2、交通費、住宿費、電話費3500.6元;

3、原告的營養費:自20xx年11月23日至20xx年7月10日共239天,每天按10元計算共2390元;

4、原告的誤工費:239天,每天10元,共計2390元;

5、護理費:在醫院期間二人每天每人10元,94天共計1880元;出院後在家護理一人:自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10日共134天,每天10元計1340元;致殘後需一人專職護理,費用按20xx年計每年3000元共7.5萬元;

6、傷殘補助費20萬元;

7、贍養人生活費10萬元;

8、殘疾用具費1.5萬元;

9、精神賠償費15萬元。

以上共計56.34萬元。

被告在法定答辯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當庭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稱其為答辯人做裝船勞動,這與事實不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無任何關係,更未形成勞動關係。因答辯人處有裝卸活,膠南市紅石崖鎮管家大村村民管炳濤以“意誠搬運隊”的名義承攬下來(結算搬運費時又以“諸城市星華搬運隊”的名義開具的發票),後管炳濤又將裝卸船工作包給了河南省確山縣人吳連合,被答辯人劉毛與吳連合是河南同鄉,於20xx年10月25日從河南來找吳連合幹活,當時與吳連合約定,活由吳連合聯絡,被答辯人跟著吳連合幹活,那裡有活到哪裡幹,到月底由吳連合給他發工資,月工資400元,管吃管住。而答辯人根本就不認識被答辯人,更談不上他是受僱於答辯人,為答辯人作裝船勞動。鑑於上述情況,當被答辯人在20xx年12月7日以工傷為由向膠南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於20xx年12月14日以被答辯人劉毛與答辯人未形成勞動關係為由依法駁回了其申訴請求。膠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南勞仲字[20xx]第105號仲裁決定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現被答辯人仍以其在膠南大灣港為答辯人作裝船勞動受到傷害為由起訴答辯人,企圖將其受到傷害的賠償責任轉嫁到答辯人身上,同樣是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肯定也是徒勞的。

二、答辯人並非致被答辯人受傷的加害人,被答辯人受到傷害的事實與答辯人不存在因果關係。被答辯人的傷害雖然從表面上看是由吊車吊運貨物所致,但真正的加害人卻是被答辯人的同鄉吳連合。因為當時是往船艙裡吊運貨物,被答辯人等四人在船艙裡作業,船艙很深,吊車司機看不到船艙裡的情況,必須看站在船艙上的吳連合的指揮。否則,吊車司機直接從船艙吊運貨物就不符合吊車操作規程。當時由於站在船艙上指揮吊車的吳連合觀察不周,沒有看到吊運著的貨物下面有人,指揮失誤,加之被答辯人發現情況後躲避不及時(當時在船艙裡作業的其它三個人都趕緊躲開了),而是就地坐下,致被答辯人受傷。值得注意的是,致傷被答辯人不是從吊車上掉下來的貨物,而是正在吊運著的貨物,也就是說此時的吊車司機正在按照吳連合的指揮進行操作吊運,吊車本身沒有毛病,吊車司機的操作也完全符合操作規程。因此,導致被答辯人受傷的直接原因是由於吳連合的錯誤指揮,直接責任人只能是吳連合,與答辯人不存在因果關係。這有事發時的浙江船方和接報出警到現場的膠南市靈山衛邊防派出所的證明為證。

三、答辯人在出事後的積極搶救行動完全是出於人道考慮。被答辯人受傷後,答辯人便立即出車將被答辯人送往醫院搶救治療,並墊付了部分醫療費,這完全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在當時,不可能也不應該把被答辯人放在那裡,先去研究是誰的責任,救人要緊。況且事後,答辯人對於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的情況已告知了管炳濤,告訴他當時只是為了應急,是墊付,將來是誰的責任誰來承擔。事後竟也成為被答辯人要求追究答辯人賠償責任的一個理由。

另外,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是當日勞動的受益方的說法毫無道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答辯人與管炳濤的搬運隊形成的是一種合同關係,至於管炳濤與吳連合,吳連合與被答辯人是什麼關係,答辯人一概不知,也一概不管,當時還有浙江船方,還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以上各方,到底誰是被答辯人當日勞動的受益方被答辯人心裡應該清楚,至少船方也好,答辯人也好,不給被答辯人發工資,也不收被答辯人的管理費(或叫提抽頭)。如果是答辯人給發工資的話,恐怕就不是每月400元了,這有與管炳濤的結算髮票為證。

總之,被答辯人受傷時並不是在給答辯人付出勞動,致其受傷的直接責任人是吳連合,其傷害事實與答辯人不存在因果關係,且答辯人主觀上無任何過錯,行為也無違法之處,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無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