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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領導幹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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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如何對領導幹部進行管理?陝西省領導幹部管理條例是怎樣的一個實施內容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陝西省領導幹部管理條例最新版,歡迎閱讀!

陝西省領導幹部管理條例
陝西省領導幹部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陝西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領導幹部管理體制,以便努力建設一支與陝西電力事業發展相適應、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忠實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學習型、創新型、實幹型的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的高素質的領導幹部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黨組管理的領導幹部。

第三條董事、監事的管理依照《陝西省電力公司委派、推薦董事、監事、經理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領導幹部管理遵循的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四)民主集中制原則;

(五)依法辦事原則;

(六)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實行分層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許可權

第五條公司各單位黨委(黨總支)服從公司黨組的領導。公司各單位黨委(黨總支)成立或撤銷,由公司黨組決定。

第六條公司直接管理的單位、全資及控股公司的領導幹部(含董事長、監事會召集人)由公司黨組任免(推薦或更換)並管理。

第七條陝西銀河投資(集團)公司和其控股(參股)、管理公司的領導幹部由陝西銀河投資(集團)公司黨組管理,並向公司黨組備案,董事會、股東會依法落實出資人的三項權利。

第八條公司人事部是公司黨組管理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職能部門。

第三章任職條件與資格

第九條按照公司黨組關於領導幹部要努力做到“政治堅定、思想解放、品行端正、業務精通、作風紮實、群眾公認、自身廉潔”的七項標準要求為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必須能夠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綱領、方針和政策,必須堅決執行黨的紀律,服從組織決議,執行組織決定,在思想上、認識上與上級黨的組織保持一致,確保在政治上、行動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解放:要有能力克服思想上固有的自主性,實事求是、辯證科學地對待事物發展客觀規律;必須具有創新意識,眼界寬廣,能“退出畫面看畫”,立意高遠,超出現在、看未來,超出區域性、看整體,超出自身、看發展。

(三)品行端正:思想健康,公心為上,人品端正,道德修養好;心胸坦蕩,能善意理解和寬待他人,善於妥協,具有合作精神;能正確評價自我,看到不足,經得起批評和表揚。

(四)業務精通:要有事業心,對事業有堅定信念和追求,把企業的發展看得比自己生命還重要;善於學習和鑽研,善於經常性地回顧總結提高;掌握相關業務知識,熟悉相關業務情況;有敏銳的洞察力,能透過現象看本質,有解決複雜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作風紮實:要有上進心,敢於面對環境壓力,知難而進,有“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精神;有責任心,能主動承擔責任,敢於承擔風險,不以個人興趣為出發點,負責到底;有強烈的務實、實幹精神,能踏實做事,不唯上,只唯真;富有創新精神,在“思想上敢於大膽設想,操作上小心求證”。

(六)群眾擁護:職工公認人品正直、謙遜,尊敬上級,和睦同事,禮賢下屬;業務能力強、作風紮實、廉潔自律,有業績、政績;公心為上,能夠影響和維護企業、職工的利益。

(七)自身廉潔:要勤政自律,不搞特權,注重非權力影響力的發揮,處處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條領導幹部提拔任職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一般應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

(二)後備幹部。

(三)一般應經過年輕幹部學習班三個月以上的培訓。

(四)提任基層單位正職的領導幹部,一般應在同級副職工作兩個領導崗位以上。部門正職一般應在同級副職領導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五)身體健康。

(六)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黨章》規定的黨齡要求。

(七)提任工會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工會法》的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

(一)受到黨紀、政紀撤職處分後2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或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二)受到留黨察看、留用察看以上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和恢復公職後未逾2年的,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或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三)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後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四)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五)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六)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七)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及公司黨組另有規定的。

第四章考察

第十二條考察是對公司各單位領導幹部任職人選的綜合性考察。幹部考察主要是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崗位的職責要求,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綜合性考察。考察幹部必須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幹部。

第十三條考察物件人選的產生

(一)後備幹部;

(二)在民主推薦中比較集中的人選;

(三)個別特殊職務需要的領導幹部人選,可以由公司黨組提名,作為任職人選進行考察。

第十四條考察程式

(一)成立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物件所在單位黨委(黨總支)主要領導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三)根據任職人選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釋出幹部考察預告;

(四)進行民主測評和民主推薦;

(五)通過個別談話、實地調查、查閱檔案和有關資料、走訪有關部門等方式,廣泛瞭解情況,進行組織考察;

(六)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物件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提出初步方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八)聽取考察組情況彙報,向黨組提出有關單位領導幹部任用建議方案。

第十五條考察工作由省公司黨組負責組織,幹部(人事)等部門具體操作。

第五章任職

第十六條任職程式

(一)徵求紀檢組意見和建議;

(二)公司黨組作出任用決定或提出推薦意見;

(三)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

(四)進行任職談話和任職前廉政談話;

(五)辦理任職檔案;

(六)宣佈任職。

第十七條公司全資、控股公司領導幹部的任職,根據公司黨組的推薦意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黨的關係在地方的單位,換屆選舉時,按照《黨章》及有關規定,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候選人報公司黨組,同時抄報所在地方黨委,協商一致後由公司黨組審批,在黨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民主選舉,選舉結果報地方黨委審批。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因工作需要,公司黨組可以調動或者指派其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九條紀委書記、工會主席,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式進行選舉和審批。

第二十條陝西銀河投資(集團)公司的幹部由陝西銀河投資(集團)公司向公司黨組報送以下備案材料:

1、幹部任免呈報表及幹部考察材料;

2、幹部廉政材料;

3、後備幹部登記表及考察材料;

4、幹部履歷表。

第二十一條對擬提拔任職人選,在公司黨組討論決定後辦理任職檔案前進行幹部任前公示。公示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期一般為七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二條職數及其管理

(一)職位、職數是指除董事、監事、諮詢之外的領導幹部崗位和人數,具體見附表。

(二)公司各單位正職分設的,相應增加正職職數。

(三)公司機關部門(獨立處)正職按正處級管理,副職按副處級管理,部建制內設處正職按副處級管理,副職按正科級管理;紀檢組、工會內設部室正職按副處級管理,副職按正科級管理。

(四)直管單位和全資、控股公司正職按正處級管理,副職按副處級管理。

(五)陝西銀河投資(集團)公司正職按正廳局級管理,副職按副廳局級管理;其控股、管理的單位正職按正處級管理,副職按副處級管理。

(六)直管單位和全資、控股公司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可由領導班子成員兼任。

第二十三條任職時間的計算

(一)由公司黨組直接任命、審批及委派的,以公司黨組研究決定之日算起;

(二)公司推薦的,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開會討論通過之日算起;

第六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

第二十四條完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對需要的有關領導職務任職人選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

公開選拔面向社會或在公司系統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第二十五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公司黨組領導下進行,程式如下:

(一)公佈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式和方法等;

(二)對報名登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組織進行筆試和麵試;

(四)根據筆試和麵試情況,對有關人選進行篩選;

(五)對擬任職人選組織考察;

(六)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者,應確定6個月的試用期。

第七章交流、迴避

第二十七條實行領導幹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物件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鍊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單位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現任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八年的,一般須進行交流或輪崗。

(三)領導幹部的交流,可以跨地區、跨部門、跨專業進行。鼓勵領導幹部到困難企業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企業工作。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決定交流任職的幹部,予以免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五)幹部交流應享受的住房、交通等所需費用,由調入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第二十八條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親屬擔任與本人有直接上下級關係的職務;

(二)不得安排其親屬在本單位辦公室、幹部(人事)、紀檢監察、財務、購銷和審計等部門工作;

(三)領導幹部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如考核、任免、獎懲、調配、人事聘用等,應當迴避;

(四)凡在重大專案的投融資,專案的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兼併、承包,資產的轉讓、租賃,審計等,涉及到領導幹部的親屬時,應當迴避。

上述親屬是指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係。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九條對領導幹部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屆會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第一季度進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屆滿前進行。

對領導幹部的考核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十條對領導幹部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業績、廉潔自律等方面。

第三十一條年度考核的主要方式和程式

(一)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由公司黨組負責組織;幹部(人事)等部門具體操作;

(二)年度考核由被考核領導幹部進行自我總結,並將主要工作、存在問題簡明扼要填入《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登記表》;

(三)對被考核的領導幹部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可以在每年職代會或全年工作會議期間進行,也可以另行組織;

第三十二條任期考核由公司黨組負責組織,幹部(人事)等部門具體操作。

(一)由被考核的領導幹部提交任期工作總結;

(二)制定考核的具體實施辦法;

(三)組織考核;

(四)形成考核報告。

第三十三條根據考核情況,對領導幹部作出優秀、良好、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的評價;考核結果歸入領導幹部檔案,作為對其任免、薪酬、獎懲和培訓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免職、辭職、降職

第三十四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三十五條免職程式

(一)向公司黨組提出免職建議方案;

(二)公司黨組作出免職決定或提出免職意見;

(三)進行免職談話;

(四)辦理免職檔案;

(五)宣佈免職。

第三十六條實行領導幹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幹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自願辭職,是指領導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責令辭職,是指公司黨組根據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三十七條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報公司黨組審批。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覆。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在涉及企業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八條實行領導幹部降職制度。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領導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領導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十章薪酬與獎懲

第四十條公司黨組管理的領導幹部執行現行崗位工資標準,按照《陝西省電力公司關於規範崗位及工資分配管理的意見》執行。

第四十一條陝西銀河投資(集團)公司和其控股(參股)、管理公司領導幹部的薪酬由陝西銀河投資(集團)公司確定,報公司黨組備案。

第四十二條對領導幹部獎懲要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教育和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獎懲有據。對領導幹部的獎懲由公司黨組授予或決定。

對領導幹部的獎勵可採用現金、實物、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四十三條領導幹部有違法、違紀或失職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構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以處罰。

處罰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包括取消或追回獎金、扣發一定數額工資;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對領導幹部進行處罰和處分後,應對其進行幫助教育。

第四十五條對領導幹部的獎懲應在適當範圍內公佈,並記入個人檔案。獎懲及解除獎懲的決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章紀律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領導幹部要增強紀律觀念,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堅持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充分發揮各類監督機構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內容,加強對公司各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公司黨組負責對公司各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實行企務公開制度,加強民主監督。堅持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發揮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企業民主管理和監督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公司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報公司黨組備案。

第五十條對主要領導幹部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分屆中審計、任期屆滿審計和離任審計。主要領導幹部在離任前,都要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十一條實行企業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公司黨組報告。

第五十二條實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一)需要事先請示的事項

1、領導幹部個人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含名譽職務);

2、推薦省、部級及以上單位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優秀企業家等榮譽稱號的;

3、領導幹部出國(境);

4、配偶、子女擬提拔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處級及以上職務的;

5、其他需要事先向公司黨組請示的事項。

(二)需要向公司黨組報告的事項

1、領導幹部個人婚姻發生變化情況;

2、配偶、子女、父母到國(境)外定居的;

3、配偶、子女擬調入本單位的;

4、配偶、子女、父母經辦私營或個體企業的情況;

5、本單位(部門)領導幹部發生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失誤需向組織報告的;

6、領導幹部個人及家庭主要成員發生重大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的;

7、本單位領導幹部生活作風上引起群眾強烈反映的;

8、領導幹部參加公司以外單位組織的脫產進修、學習或考察等;

9、領導幹部身體不好,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長時間(三個月以上)醫療、療養;因故需要請假一個月以上;

10、領導幹部或家庭主要成員買賣、出租、新建住房;

11、領導幹部當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

12、領導幹部個人生活上、工作上需要組織予以理解、支援、幫助解決的;

13、其他需要向公司黨組報告的重要事項。

以上各項,必須在領導班子內部通報情況。

(三)請示報告的方式和程式

1、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一般應由本單位主要領導(或委託有關部門)採用書面方式報公司黨組。需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在事件發生前二十日內提出;需報告的事項一般應在事件發生前或事件發生後十日內報告。

2、領導幹部個人請示的重大事項,得到答覆後方可執行。

第五十三條實行領導幹部回覆誡勉制度。

對有關反映領導幹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採取當面進行誡勉談話或函詢的形式,由領導幹部本人如實向公司黨組作出回覆。

第五十四條每兩年組織領導幹部填寫一次《幹部履歷表》,並歸入個人檔案。領導幹部在填寫中須認真、如實反映個人客觀情況。

第十二章退(離)休

第五十五條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中組部、人事部《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的規定執行,提前一個月上報達到退(離)休年齡(週歲)的公司黨組管理的領導幹部退(離)休請示,經公司黨組同意批覆後即辦理相關退(離)休手續。

第五十六條對於極少數符合檔案規定,確因工作需要暫時留任或到人大、政協任職的,其所在單位應事先將留任理由以正式檔案報公司黨組審批。

第十三章後備幹部管理

第五十七條認真執行領導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建立科學規範的後備幹部工作制度。

第五十八條公司各單位後備幹部的推薦工作由各單位黨委(黨總支)統一組織進行,公司黨組和各單位黨委(黨總支)共同管理。

第五十九條後備幹部的數量和結構。

(一)後備幹部一般按領導班子職數正職1:2,副職1:1的數量配備;

(二)後備幹部一般應以中青年幹部為主體;

(三)後備幹部名單中,比較成熟、近期可以進領導班子的人選,一般不少於同級後備幹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條各單位每年向公司黨組上報一次後備幹部調整意見及相關材料。

第十四章培訓

第六十一條對領導幹部實行培訓制度。領導幹部的培訓由公司人事部歸口管理。

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等。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現代工商管理、現代科技和相關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第六十二條在職領導幹部五年內一般應當經過黨校或幹部(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不少於三個月的脫產培訓。

領導幹部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考核結果歸入個人檔案,作為對其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章其他

第六十三條實行領導幹部年休假制度。具體事項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制定的職工休假規定統籌安排,負責實施。

第六十四條 領導幹部每年必須體檢一次,體檢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因工作需要暫時無法體檢的,要及時進行補檢。

第六十五條領導幹部出國(境),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六條領導幹部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出生年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一)確定和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二)幹部的出生年月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情況,不得隨意更改。領導幹部本人在填報出生年月時要實事求是,幹部(人事)部門在稽核時要堅持原則,以本人檔案原始記載為依據,嚴格把關。

(三)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出生年月需報以下材料:

1、本單位的請示檔案一式兩份,寫明要更改的時間、依據的檔案;

2、組織索取的證明材料;

3、本人申請。

(四)對於需要查證核實的問題,本人可提供線索,但一律由組織出面調查核實。對個人提出的要求,應本著尊重歷史,從嚴掌握的原則,實事求是地予以處理。個人所取得的材料和以個人名義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

第十六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領導幹部管理條例:黨政幹部鼓勵激勵辦法

第一條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按照對陝西提出的“追趕超越”定位和“五個紮實”要求,堅持“三個區分開來”,鼓勵激勵幹部勇於擔當、奮發有為,充分調動全省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綜合評價,考用結合、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三條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工作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運用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平時考核、綜合研判等結果。

第四條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包括評優評先、考核獎勵和選拔重用。

第五條評優評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單位,以各級黨委、政府名義授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

(二)以省政府名義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前10名的縣(市)和前5名的城區,授予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年度“十強縣”和“五強區”稱號;對名次進位快的前10名縣(市)和前5名城區,授予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爭先進位獎”。

(三)按照35%的比例,對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縣(區),以省委、省政府名義授予“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

第六條考核獎勵方面:

(一)按照優秀、良好、一般等次給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物件核發獎金,獎金依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發放。

(二)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第一名和首次進入“十強縣”“五強區”的縣(市、區),各獎勵100萬元;其他“十強縣”“五強區”,以50萬元為基數給予獎勵,較上年每進步或後退1位分別增加或減少10萬元。對“爭先進位”前10名的縣(市),按照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前5名的城區各獎勵50萬元。

(三)對獲得“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的縣(區),各獎勵100萬元。

獎金分配方案由各市(區)、縣(市、區)制定,獎金應發放到人。

第七條選拔重用方面:

(一)擬提拔使用的黨政幹部,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結果應為稱職以上等次。黨政正職擬提拔使用的,所在單位近三年一般應獲得一次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

(二)對連續三年獲得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的市(區)和省直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上給予傾斜。

(三)每年結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和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等結果,按照一定權重,綜合評定出10名優秀縣(市、區)黨政正職,優先提拔使用(貧困縣黨政正職就地提拔)。

(四)對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受到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黨政幹部,優先提拔使用。

(五)對被評為“全國優秀縣委書記”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成效特別顯著、脫貧攻堅成績特別突出的黨政幹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條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考核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省委組織部組織實施。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由各級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由省統計局具體負責,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由省扶貧辦具體負責。

第九條各市(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具體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領導幹部管理條例:黨政幹部容錯糾錯辦法

第一條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按照對陝西提出的“追趕超越”定位和“五個紮實”要求,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努力營造銳意改革、勇於創新、敢於擔當、合理容錯的良好環境,充分調動全省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容錯糾錯是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三條容錯糾錯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把紀律挺在前面,依紀依法,堅守底線;

(二)堅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三)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

(四)注重抓早抓小,著眼預防,及時糾錯;

(五)支援幹事創業,勇於擔當,激發活力。

第四條容錯糾錯應當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堅持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

第五條建立合理容錯機制。把支援改革發展與嚴格執紀相結合,正確處理執行政策、嚴明紀律與調動和保護幹部積極性的關係,歷史辯證地分析幹事創業中的失誤和偏差,綜合考慮問題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政策依據、情節輕重和性質後果等方面因素,認真甄別、準確研判、妥善處置。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容錯:

(一)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

(二)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四)在推動重大專案和重點工作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五)在服務企業、服務群眾中,因著眼於提高效率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查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的;

(六)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七)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於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信訪問題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十)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追究責任或從輕追究責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錯情形的。

第七條容錯認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相關單位或個人受到問責追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提出申請。

(二)調查核實。受理機關或部門受理申請後,對符合容錯情形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廣泛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充分聽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申訴意見,形成調查報告。對於不符合容錯情形的,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給予解釋答覆。

(三)認定反饋。核實結束後,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為準繩,作出容錯認定結論並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屬於免責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八條對容錯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責或減責:

(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受影響;

(二)幹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不受影響;

(三)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後備幹部資格不受影響;

(四)個人評優評先不受影響。

對確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減責,酌情從輕、減輕處分或組織處理。有一定影響期的,影響期結束後提拔任用不受影響。

第九條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時掌握動態,有針對性地教育引導,完善制度機制。

(二)查詢原因、糾正錯誤。採取紀檢監察建議書、提醒約談、誡勉談話、責令糾錯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分析查詢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和失誤,推動問題整改。

(三)運用好“四種形態”,實施分類處置。通過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在民主生活會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幫助絕大多數有問題的幹部及時糾正錯誤。對認錯態度好、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的,應當體現政策,予以免責,確需追究責任的,從輕減輕處理。對極少數心存僥倖、隱瞞問題、拒不改錯、對抗組織的,應當從嚴審查處理。

第十條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所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信訪問題,可以通過談心、召開會議和通報等適當方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

(二)對惡意中傷誣陷他人、干擾改革創新或持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堅決查處,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三)核查有關問題時,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的解釋和說明,客觀公正處理。

第十一條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確保容錯糾錯工作取得實效。

(一)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工作部門應擔負起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推動工作的重要舉措,一級為一級負責,上級為下級擔當,支援幹部放手大膽工作。

(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職責,嚴格執紀監督,把握政策界限,通過合理容錯、及時糾錯、澄清保護,消除幹部思想顧慮,鼓勵幹部積極作為。

(三)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對符合容錯情形的幹部要及時予以容錯,客觀評價、寬容理解、大膽使用。

(四)各級宣傳部門應當統籌運用各類媒體資源,大力宣傳支援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正面引導,營造容錯糾錯的濃厚氛圍。

第十二條各市(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黨政幹部容錯糾錯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