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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管理條例全文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5.84K

廣告管理是國家管理經濟的行為,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資訊供大家查閱!

廣告管理條例全文

中國廣告管理條例1987年版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電影、路牌、櫥窗、印刷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刊播、設定、張貼廣告,均屬本條例管理範圍。

第三條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使用者和消費者。

第四條 在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 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六條 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別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具備經營廣告業務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

(四)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第七條 廣告客戶申請刊播、設定、張貼的廣告,其內容應當在廣告客戶的經營範圍或者國家許可的範圍內。

第八條 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設定、張貼:

(一)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

(三)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國歌音響的;

(四)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

(五)弄虛作假的;

(六)貶低同類產品的。

第九條 新聞單位刊播廣告,應當有明確的標誌。新聞單位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新聞記者不得借採訪名義招攬廣告。

第十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為捲菸做廣告。

獲得國家級、部級、省級各類獎的優質名酒,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做廣告。

第十一條 申請刊播、設定、張貼下列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

(一)標明質量標準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省轄市以上標準化管理部門或者經計量認證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的證明;

(二)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

(三)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四)標明專利權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專利證書;

(五)標明註冊商標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

(六)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廣告,應當提交生產許可證;

(七)文化、教育、衛生廣告,應當提交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

(八)其他各類廣告,需要提交證明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的證明。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廣告業務,應當查驗證明,審查廣告內容。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廣告,不得刊播、設定、張貼。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制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

在政府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禁止設定、張貼廣告的區域,不得設定、張貼廣告。

第十四條 廣告收費標準,由廣告經營者制訂,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廣告業務代理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國家物價管理機關制定。

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佔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物價、城建部門協商制訂,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設定廣告會計帳簿,依法納稅,並接受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廣告業務,應當與客戶或者被代理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責任。

第十八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停止釋出廣告;

(二)責令公開更正;

(三)通報批評;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罰款;

(六)停業整頓;

(七)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使使用者和消費者蒙受損失,或者有其他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受害人可以請求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釋出的《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從三個層面解讀《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意義

李易:中國知名網際網路學者,“網際網路紅利”概念提出者,首屆世界網際網路大會官方會刊卷首語署名作者。現任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網際網路+”研究諮詢中心副主任,上海社科院網際網路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電子工業出版社《網際網路+》《分享經濟》叢書主編,號百控股、傳化股份、碩貝德等多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春秋航空、依米康等多家上市公司首席“網際網路+”顧問,多個國家部委及地方政府特聘專家,多所知名高校客座教授。個人已陸續出版《移動的力量》《網際網路+:中國步入網際網路紅利時代》《每一個行業都會有一個UBER》等近十部暢銷著作。

今日,國家工商總局正式釋出《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

作為一個紮根全球網際網路領域的學術工作者,本人認為,《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及實施,對於我國依法治國方略而言,也許只是一小步,但是,對於我國網路空間治理而言,無疑是一大步。

網路空間治理邁出一大步

黨的正式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空間”和“時間”上將“依法治國”提到了一個新高度。

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併發布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無疑是從“網路空間治理”維度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表現,這也充分體現了國家工商總局對“全面”和“加快”的深刻理解與積極行動。

事實上,在此之前,我們已經欣喜的看到,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於6月25日對外發布了《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明確定義了什麼是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和監督管理執法主體。另外,該規定還對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提出了主體責任的具體要求,在我看來,這些要求也充分體現了網際網路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與歷史使命。

總而言之,無論是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還是國家工商總局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都無疑會大大促進我國網路空間的清朗與淨化,從“網路空間治理”維度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

網際網路企業概莫能外

4月19日,在京主持召開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工作座談會並發表重要講話,他在談及“增強網際網路企業使命感、責任感”這個問題時特別強調,“做搜尋的不能僅以給錢的多少作為排位的標準”。

值得關注的是,伴隨著網際網路的升級換代,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本身也在升級換代,搜尋引擎企業早已不是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唯一提供者,新聞網站、微博、微信、網購平臺等各類網際網路企業也是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提供者,而這一點往往被中國網民和媒體所忽略,由此而來,客觀上也造成了搜尋引擎企業揹負了太多的輿論監督甚至道德譴責,而其它隱形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則成功逃避了監管。

正因為如此,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於6月25日正式釋出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明確定義了什麼是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即“凡是運用計算機技術從網際網路上搜集、處理各類資訊供使用者檢索的服務”,這個定義及時準確的重新整理了以往中國網民對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認識,由此而來,中國網民開始認識到,包括百度在內的搜尋引擎企業並非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唯一提供者,新聞網站、微博、微信、網購平臺等各類網際網路企業也是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自然也要接受監督與監管。

國家工商總局今天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樣意義重大,該辦法明確將付費搜尋服務界定為廣告,在我看來,這個界定堪稱中國網際網路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眾所周知,在我國,付費搜尋服務究竟屬不屬於廣告,學術界、業界和相關政府部門長期以來爭論不休。據我所知,早在20xx年,國家工商總局就批准了網際網路廣告監管課題的立項,廣告司牽頭成立了起草小組,開始網際網路廣告監管的專題研究。此後幾年,廣告司通過召開各類主體專題座談會、走訪調研等多種方式不斷徵求意見,其中司領導帶隊赴地方基層、網際網路企業調研走訪以及約談有關網際網路企業18次,並多次召開不同規模的工商系統、網際網路企業座談會,廣泛徵求了網際網路企業、業內專家、地方工商局、消費者代表的意見,形成《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初稿,並在不斷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不斷修改完善,陸陸續續進行過幾十次補充、修改和完善。

今天,千呼萬喚始出來,國家工商總局正式出臺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次將付費搜尋服務明確界定為廣告,這無疑是我國在規範發展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道路上邁出的重要一步。

言而總之,無論是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還是國家工商總局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都無疑會大大促進我國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無疑都是貫徹落實“419講話”精神的具體表現,也必將倒逼中國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真正做到不能僅以給錢的多少作為排位的標準。

資訊搜尋服務,明天會更好

在我看來,伴隨著《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以及《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及實施,中國網際網路廣告業特別是中國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業將告別“無法無規、野蠻增長”的原始時代,講政治、守規矩、走正道、有實力、勇創新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企業將迎來新的歷史性發展機遇。

當然,短期來看,這無疑將給行業帶來陣痛。但是,也正因為如此,新政必將在中國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業掀起一場淘汰狂潮,不講政治、不守規矩、不走正道、沒有實力、拒絕創新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企業必將被淘汰出局,而這無疑將大大促進中國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從而更好的保護中國網民的合法權益、更好的體現“一切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

事實上,許多中國網際網路企業掌門人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

此前,百度創始人李彥巨集就曾在百度的內部公開信中稱,“要建立起使用者體驗稽核的一票否決制度,由專門的部門負責監督,違背使用者體驗原則的做法,一票否決,任何人都不許干涉。”李彥巨集對此還不惜拋下狠話,“這些個措施,也許對公司的收入有負面影響,但我們有壯士斷腕的決心,因為我相信,這是正確的做法!是長遠的做法!是順天應時的做法!”

阿里巴巴創始人馬雲也在不斷對外傳遞類似的資訊,甚至把使用者體驗像宗教一樣崇拜。

騰訊創始人馬化騰在公開場合多次表示,要考慮使用者體驗和利益,要在使用者體驗和企業營銷的利益找一個平衡點,並考慮在朋友圈禁止紅包類的營銷行為。

所以,個人認為,無論是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還是國家工商總局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它們都為中國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業塑造了一個更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商業環境,講政治、守規矩、走正道、有實力、勇創新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企業也必將迎來新的歷史性發展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