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湯先生問:20xx年8月1日,我在一家公司參加應聘面試後,公司認為我符合崗位要求,遂向我發出了聘書,聘書中不僅通知我前去報到,還對我的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進行了說明,且加蓋了公司公章。此後我即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聘書所定期限11個月屆滿後,公司要求我離職。我以雙方未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但被公司拒絕,理由是公司已向我發過聘書,該聘書就是勞動合同。請問,該聘書能替代勞動合同嗎?
律師回答:該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公司雖已發聘書,但仍必須向你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依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前提條件,是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僅限於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就時間而言,本案明顯屬於“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關鍵在於聘書是否屬於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是,公司當然不必每月向你支付兩倍工資;反之,則應每月向你支付兩倍工資。而事實上,聘書並不屬於書面勞動合同。
首先,本案聘書只是一個要約。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聘書屬於公司經過面試後,希望與你建立勞動關係的單方意思表示,即要約,你對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關內容,也可以拒絕接受。接受則意味著承諾,雙方應當據此簽訂勞動合同。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後一步。
其次,本案聘書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現實中,如果聘書的內容具備了上述必備條款,勞動者也已經直接簽字認可,表明雙方對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聘書因轉化成了勞動合同,而具備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果勞動者未簽字認可,則意味著尚未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公司對你所發聘書只對你的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進行了說明,且只有公司單方蓋章,並沒有包含其他必備條款,也未經你簽字認可,故不能視為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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