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部門 入職時間
調入時間 交通工具 □汽車 □火車(硬臥) □飛機(普通倉)探親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起
共 日
至 年 月 日 時止 實際天數:探親地點 備註:第 次探親部門負責人 人力資源部 分管領導 執行副總 總經理
備註:享有探親假的員工憑該申請單報銷往返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