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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精選15篇)

欄目: 借條 / 釋出於: / 人氣:5.74K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1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專案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係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專案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於C與A名下的“新村園”專案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xx年5月24日,B向郭國傑轉款270萬元,郭國傑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傑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債務轉讓於郭國傑,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於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於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2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

號樓5單元14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並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說。

在借款到期後,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並於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並未兌現,根據休庭後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係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到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麼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並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那麼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3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20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於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於工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工程於20xx年5月20日完工後,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後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20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並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餘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託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於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此後,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款描述為欠款,並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後。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於取回剩餘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對於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附:證據材料 份。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4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答辯人因 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人因上訴人不服 判決向貴院所提上訴,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5

答 辯 人:王海,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x人,現住,聯絡電話。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年x月x日生,x人,現住,聯絡電話。

xx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後,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週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係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出具了《欠條》。xx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並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後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於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並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於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麼是否就屬於“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籤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於20xx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並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並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係。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xx年7月份底,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援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並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辯狀》副本1份。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6

(企業)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檔案___份。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7

今借到並已收到沈 (身份證號:3311216)人民 幣叄拾伍萬元整,利息約定為月利率為 15‰。 該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於 20xx年 12 與 31 日前歸還,逾期不能 歸還本息,借款方向沈 支付本息總額的 20%違約金。如本次借款 發生糾紛而訴訟, 沈 與肖 X 皆同意由沈 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轄。

該款用於肖 X 房產投資買賣。 借款實際履行系由沈 在山東省 市工行開立的銀行賬戶 (卡 號:62220xx 內部賬號:032122)轉給肖 X 在浙江省學校市工行開立的銀行賬戶(卡號:62220xx6 內部賬號:041138) 。

借款方:肖 X(簽字按印) 借款人身份證號:3306037

20xx 年 5 月 1 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8

今 (出借人)借給 (借款人)人民幣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利率為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 整,即¥ 元,全部本息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整,即¥ 元。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影印件為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9

答辯人:王、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 1、20xx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後,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戶名叫盧,賬戶號為6222X5的賬戶上轉至62賬戶上20萬元,之後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說將其餘22500元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並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於20xx年12月22日和20xx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後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後的一個月即從20xx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xx年12月22至20xx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20xx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絡答辯人王,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戶。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於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並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後的本金為基礎。20xx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的月利率則為2%,本金為227500元,至20xx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為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答辯狀後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援。 四、20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要求其繼續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於20xx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於20xx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於是聯絡到名為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放款、還款時用盧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絡過盧興根此人。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明顯,因為作為專業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於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援,所以其採用說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後的投資公司採用說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鑽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佔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為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七月十五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10

未成年人借款也應還

[案情]小榮和小明是同學,他們都只有13歲。去年3月22日開始,小明陸續借給小榮2800元。但當小明要小榮還錢時,小榮卻無力還錢。沒有辦法,雙方只好找家長出面商討此事。但小榮家長認為,借款事實不清,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拒絕還款。法院判決小榮返還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明月: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小榮、小明,他們依法都不能獨立實施借貸2800元的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基於無效民事行為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故小榮應返還借款。小明和小榮向學校老師反映了他們間的借款糾紛,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

[法官提醒]作為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發生不必要糾紛。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11

本人(借款人) 今借到(出借人) 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借款期限自月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個月,利率為每月_____%,利息按月結清並於每月 號前支付出借人,全部本息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還清。 借款人如已經按月結清並支付出借人利息,出借人不得在剛借款的 個月內提出還款要求, 個月以後出借人因急需歸還資金,應提前 日告知借款人,借款人應保證及時歸還。

借款人(簽字押印)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12

沒有字據“空口無憑”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關係。去年2月18日,王某在電話裡向董某詢問:“我借的7000元錢什麼時候還?”董某回答:“我不欠錢,我是替姓魏的人還錢,我沒有義務還錢。”王某偷偷將此通話錄音,並以此為據將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宋剛:王某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張債權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王某以錄音證據想證明同董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法院不予認可。

[法官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13

寫明用途以防抵賴

[案情]20xx年3月25日開始的此後一年裡,楊某先後三次向魏某借錢,共計7萬6千元,並寫明瞭借款用途和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後,魏某多次催要,楊某未能償還。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楊某認為,其中有兩張欠條是因房屋買賣形成的,現房款已經結清,他不應還款。但魏某出具的這兩張欠條寫明借款用途分別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貨急用錢借款和孩子上學所用。法院判決楊某返還魏某欠款。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宋寧:當事人雙方對欠條給予了不同的說法。法院只能依據欠條的記載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因楊某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欠條上的文字所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提醒]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14

貸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

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其他;

1 公證,自行約定,也可以有見證人。

2 超出4倍的利息法律,對方自願履行。訴諸法律,超出的部分無效。應該沒有有效規避的良策。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篇15

甲方( 身份證號碼)今借乙方,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

借款期限為: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為: %(月利率)

違約責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息,違約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簽名並按手印)電話:

出借人(簽名並按手印)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