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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應訴答辯狀範文3篇

欄目: 借條 / 釋出於: / 人氣:2.58W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覆和辯駁的一種書狀。本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借款應訴答辯狀範文,僅供參考。

借款應訴答辯狀範文3篇
借款應訴答辯狀範文篇一:

應訴人:李運章,男,漢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劉莊店鎮李老家行政村50號,身份證號:4127289,聯絡方式:。

訟訴人:普景林,男,漢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老城鎮劉埠口村。

xx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訴我購買他的磚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訴訟狀和沈丘縣人民法院的傳票一事。 特應訴實事如下:

普景林訴我在1999年購買他的磚款27624元后還款1萬元,餘款7624元未還,雙方約定應於1999年3月還清(出具有欠條)。

後因我犯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獄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現得知我出獄,隨即向其主張權利。 事實是這樣的:

一、我並沒有購買過普景林的磚,我也沒還過普景林1萬元的磚款,我給普景林寫過7000元的欠款條。 實事是這樣的:

1999年鎮黨委確定在劉莊店北建一處有機化肥廠,讓我負責建廠,廠建好後投入生產,購銷一條龍,上級黨委很重視,縣委劉廣泉書記和鎮黨委不斷來檢查指導。

1999年鎮黨委確定建一座辦公樓,當時報請縣委劉廣泉書記批示申請縣建行行長張明亮行長同意,準備給廠貸款50萬元,還沒有批下來,後由鎮黨委成員陳建介紹,就大包給安徽省臨泉縣焦莊焦建斌了,訂合同,一切建築材料由建築方負責(因是大包)廠方只負責工程質量,樓建好後,工程隊交鑰匙,廠方付給建築工方53萬元,工程期定到3個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長一個工期罰建築方5%罰款。

1999年焦在周圍購買磚和其它建築原材料,進行工程備料。由於是大包工程,具體焦建斌購買誰的磚和原材料我也不過問(會計:劉桂廷證明),xx年10月工程隊破土地動工,直到20xx年一天下午,焦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車被城關派出所扣住了,你來一趟吧,當時我就去了,到那後普景林關心的說:你咋來啦,你不來就好啦,那時我才知道焦購買的是普景林的磚,當時我想焦讓我在廠裡搞工程交付時,我先讓普景林來結帳,再者唯鞏焦停工不幹了,所以我給普景林寫了個7000元的欠條,才讓焦的車放走了。(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車去的司機田紅波作證)。

二、普訴我在1999年—xx年此期間,我因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不是實事,實事是這樣的:

xx年3月我有病,經周口地區醫院周醫生周專家診斷為膀胱癌,讓我及時住院治療,當時我就住在了地區醫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醫師田主任給我做的手術(田主任、嶽勇的女兒護士長作證)

住院幾個月後,我回到廠裡,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築工人都走了,生產也停了,職工都走了。工程停工帶來廠的職工情緒低落,就這樣好端端的一個企業垮而不興了,生產的肥料周圍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遠的銷到項城和臨泉西部,部分群眾要聯名給省委、縣委寫信,說明情況。我說這個廠該衰不興,算了!從此我在廠裡養病。

後來,焦建斌給我打電話說:周圍我賒的帳太多。我不管再去幹了,再幹也不夠你的,你不要生氣(不夠工程延期罰款)。

xx年底、20xx年初我感覺我的身體又不對,隨及我到沈丘縣人民醫院複查,經複查我的癌症有復發症狀,當時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醫生和李培剛醫師給我做了第二次手術(外科主任李斌和醫師李培剛作證)。

手術後,在我住院期間,廠的會計劉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劉桂廷把我所有寫的欠條用生產好的70多噸化肥還帳,只要你欠我寫的欠條就可以拉肥料(劉桂廷證明)。

到1—2個月的時候,我愛人回廠一趟,又回到醫院和我說,鎮黨委以為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書記李會、鎮法庭庭長李長飛和基金會會計於福堂到廠裡讓我愛人簽字按指印說這個廠鎮裡收走了,沒有李運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三人作證)。

出院時醫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幾年化療治療,可能要穩定一些。出院後我到廠的一看,什麼都沒有了,人也沒有,一切辦公用具都沒有了,我很生氣呀,於是就在家養病,我認為普的帳已結了,我也沒有問。

xx年底20xx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復發,當時我帶了1萬多元錢,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橋找我兒子(他在渡橋上班),到那後,我兒子又給了我6000元錢,我在渡橋南街租了一間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禮作證),我住的房子離渡橋醫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兒子和我一塊到渡橋醫院檢查,檢查後我問醫生化療一次得多少錢。醫生說:根據手術後癌細胞殘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這樣高低不等,多者幾萬元,少者幾千元,醫生看了檢查結果說:你的手術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療一次就可以了,化療過多了,你的頭髮就會大面積的脫落,對身體起負作用。

第一次化療才用了xx元錢(殷醫生證明)。

從此以後,我兒子上班我就自己做點飯吃散散步,養養身體到半年化療一次。我兒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該檢查的時候我自己去檢查一次,一直到xx年底,我感覺身體恢復的很好了,我要回來,我兒子不讓,一直到xx年我回來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書記李玉東作證)。

關於普景林的7000元磚款欠條,我收到普對我訴狀和

法院傳票,我才知道普的帳沒有結了。

綜上所述

依實事為根據,依法律為準繩:

1、普景林的磚不是我購買的,也不是我個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須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給普景林,把李運章所寫的欠條抽掉(7000元欠條)。

3、焦建斌如果說他把7000錢給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寫的收條,我承擔。

此致

沈丘縣人民法院

應訴人:李運章

20xx年x月x日

借款應訴答辯狀範文篇二:

被告:高殿國,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劉舉莊村中區10排17號。

被告:樑宗滿,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劉舉村中區10排17號。

原告:高賀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北京市大興區黃孫永華北里,2樓4單元301號。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應訴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高賀娟是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的養女,但據被告高殿國瞭解,致今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關係,請問法官同志,沒有收養關係的養女合法嗎?被告請求法院讓原告出示她的收養關係及有關證明。

二、 原告訴我“被告”侵佔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三間房和院落,被告認為這與事實不符。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慶友自1990年12月,從北京回家,路過鮑鰍河時不幸身忙。可當時沒有發現,因河面有冰雪覆蓋,單位人以為回家,可是家裡不見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發動親朋好友,四處尋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後在我們村南鮑鰍河裡,發現了高慶友(二叔)的遺體,當時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僱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撈上岸,把高慶友(二叔)遺體運回家中。回家後由被告父親高慶來(已故),高慶富(老叔),賈莊大姑,二嬸陳英(已故),還有原告高賀娟也參加了,四位老家召開的家庭會議,四位老家定為由被告高殿國夫妻二人為(二叔)高慶友辦喪事。辦喪事:置辦酒席25桌,吹班24個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頂喪架靈,打帆報罐。為二叔辦喪事“連尋找打撈”,共計花費,陸千捌佰元左右。把二叔喪事辦完,二嬸陳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長一致通過讓原告高賀娟去北京接班。家裡三間房和院落歸被告夫妻二人所有。二嬸陳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 自二叔去世後,二嬸身體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請醫買藥,經過多年的治療,身體有所好轉。當時,二嬸和高賀娟(原告)多次提出讓被告翻蓋三間房,是因被告當時經濟基礎較差,沒有翻蓋,但土牆頭也以倒塌,是被告從後白廟窯地買了兩萬紅磚將其碼好。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壓機井,並在當時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樹,在這二十幾年來是被告一直對房屋和院落進行精心管理,院內一點雜草都沒有。1997年,原告高賀娟以照看孩子為由把(二嬸)陳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嬸過不慣北京狹小空間生活,因著急上火得了腦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積蓄花的所剩無幾,一直過著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對我住所轄區要進行拆遷改造,以致會造成一些經濟利益,所以原告不讓老人回家,直到xx年3月病故。二嬸陳英病故以後,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辦把二嬸埋葬的。之後原告高賀娟以被告佔有房基地為由起訴被告高殿國,後又因房產糾紛把被告起訴,這些事發突然,使高殿國、樑宗滿夫婦覺得很委屈。在此做出以上的應訴答辯,請求法官駁回高賀娟的無理訴訟。

應訴人:高殿國 樑宗滿

20xx年x月x日

借款應訴答辯狀範文篇三: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專案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係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專案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於C與A名下的“新村園”專案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xx年5月24日,B向郭國傑轉款270萬元,郭國傑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傑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債務轉讓於郭國傑,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於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於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