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 電話:. 被告:,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 電話: 被告:,男,漢族, X年X月X日出生,住。 電話(系第一被告丈夫)
被告:,男,漢族,X年X月X 日生,住。 電話. 被告:,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電話: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人代表: 電話: X
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二被告償還我借款124000元(本金10萬元及所利息2.4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二被告夫婦因資金週轉困難,於20xx年2月6日向我借款十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xx年2月6日至20xx年2月5日,並約定借款利息為二萬四千元。該項借款由第三、四、五被告提供連帶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後,我依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可是,借款到期後被告未按約定歸還。我雖多次催討至今未歸還。
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相關條款之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判決。
此致
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三月二十二日
原告:,男,漢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無固定職業,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漢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無固定職業,住鄂爾多斯市東勝區。
被告:,女,漢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無固定職業,住鄂爾多斯市東勝區。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欠款55萬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日至實際還款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2、依法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21日,二被告(系夫妻)因做生意資金流轉困難向原告借款55萬元,未約定還款期限。後因原告小孩上學等因素,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促還款無果,二被告於20xx年5月22日承諾將位於建委抵給原告,但該房屋二被告又無法為原告辦理過戶,二被告又拖延不予還款。無奈,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望貴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原告:,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
訴訟案由:民間借貸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個月利息*元,合計*元;
2、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xx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資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幣,約定借款期限為十二個月,利率每月%,利息共*元(本息合計*元),被告同意在還款日期20xx年7月1日前逐步還清所欠本金利息,並於20xx年7月2日出具借據一張。
20xx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說其手頭沒有錢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之間多次催討未果,被告態度一次比一次惡劣,還惡言對待。後來甚至電話也不接。
原告認為:被告從原告處借款,到期後依法應當承擔還本付息義務。故向貴院起訴,請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xx年 月 日
原告:姓名:;
性別:x;
年齡:xx歲;
民族:x族;
工作單位:;
聯絡電話:; 家庭住址: 被告:姓名:;
性別:x;
年齡:xx歲;
民族:x族;
工作單位:
聯絡電話:
家庭住址: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x人民幣)元並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於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並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x年x月x日還款x萬元,餘下欠款x月x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x月x日)到來後,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藉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後還款期限(x月xx日)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用手機撥打被告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準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x月xx日
原告:,性別, X年XX月XX日生,漢族,居民,住址,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性別,X年XX月XX日生,漢族,居民,住址,身份證號:,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歸還借款X元及利息(還款之日至履行完畢之日利息);
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萬元,當場打了借條,約定X年XX月XX日還清。可借款後,被告言而無信,沒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歸還了X元,現還有X元沒有歸還。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準上列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X月XX日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聯絡電話 。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聯絡電話 。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1200元;
2.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委託律師的委託費用3000由被告承擔;
3.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xx0元整。雙方約定被告應於xx年6月14日下午銀行下班前一個小時將借款還清給原告,超過銀行下班時間另加100元交通費;上述借款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每月按3%的標準計算。
雙方約定該項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能及時歸還原告的,視為被告違約,被告每逾期一日應賠償原告200元。被告同時將其名下合法資產交給原告做債務清償,並無條件配合原告辦理拍賣、變更、銀行抵押等相關手續。同時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法院訴訟費、執行費、聘請律師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被告於xx年10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6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據此,原告請求兩被告歸還本金60000元,另加計利息18470元,違約金61200元,委託律師費3000元。各項共計人民幣142670元。
根據雙方《借款協議》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訴書一式三份;
2、借款協議影印件一份;
3、收條影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證影印件若干;
5、其他證據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