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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1.43W

商品交易市場主要包括消費品綜合市場, 農產品市場,工業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綜合市場,工業生產資料市場,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等型別。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該如何管理?下文是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的管理,規範市場開辦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變更、登出,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市場登記註冊。

第三條 開辦市場應當從當地資源狀況、經濟結構、城鎮建設規劃和交通條件等實際情況出發,堅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場登記管理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市場開辦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市場登記註冊、履行開辦單位職責;

(二)審查市場開辦單位制定的市場規章制度;

(三)確認入場經營主體資格,並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查處違法違章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市場登記檔案管理、年度檢驗和市場統計制度;

(六)行使國家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經政府批准的單位,可以開辦市場。

第七條 開辦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辦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二)符合城鄉建設發展和市場佈局總體規劃,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開辦市場應當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市場登記註冊。單獨開辦市場的,由開辦單位申請登記註冊;聯合開辦市場的,由聯辦各方共同申請或委託其中一方申請登記註冊。

第九條 開辦單位申請辦理市場登記註冊,必須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證明;

(四)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開辦市場的檔案;

(五)市場負責人的任用及身份證明;

(六)國家有特別規定的其他檔案或證明。

屬於聯合開辦市場的,應當同時提交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條 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對開辦單位提交的市場登記註冊申請檔案進行審查,並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准予登記註冊或不準予登記註冊的決定。

第十一條 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頒發《市場登記證》。《市場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

市場登記註冊事項包括:市場名稱、市場地址、市場負責人、開辦單位、上市商品範圍、商品交易方式(或市場組織形式)等。

第十二條 《市場登記證》是市場依法開辦的憑證,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可以扣繳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扣繳、毀壞。《市場登記證》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第十三條 市場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市場名稱未經國務院批准,一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市場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以上區域名稱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稽核批准;市場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核準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市場名稱經核准登記後,在核準登記機關管轄的區域內享有專用權。

第十四條 市場合並、遷移、分立、撤銷以及改變其他登記事項的,開辦單位應當持相關的批准檔案在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出手續。

第十五條 經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核准開辦、變更、登出登記的市場,由登記機關統一組織釋出公告。

第十六條 市場開辦單位設立經營機構的,應當在辦理市場登記註冊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該機構的登記註冊。

企業法人單獨或聯合開辦市場的,除辦理市場登記註冊外,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增加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市場登記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市場開辦單位應當按照市場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所登記市場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組織和制度,承擔對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為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經營場所及相關服務。

(二)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

(三)建立健全市場交易的規章制度;

(四)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入場經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確保經營主體的合法性;

(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認真遵守市場登記年度檢驗和統計制度。

第十九條 市場開辦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不辦理市場登記註冊的,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對開辦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開辦單位負責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市場登記證》的,由市場登記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兩個市場名稱或擅自使用其他市場名稱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辦理變更、登出登記的,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辦理企業登記的,按照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按照規定進行年度檢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履行開辦單位職責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扣繳《市場登記證》。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市場登記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市場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依法行使職權。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已形成集中交易的生產要素市場、文化市場參照本辦法進行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3年7月1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的《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問題

一般來說,商品交易市場是指農貿市場,舊貨市場、二手市場,牲畜市場、金融類現貨市場等,這些都屬於商品交易市場,而金融類現貨市場被單獨稱為“商品現貨市場”,由金融部門監管,其字面上略有混淆,本文也不做討論。

一、商品交易市場的前世

工商總局1996年54號令頒佈的《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已廢止),是市場登記的專門規章,其中對市場登記做出了具體規定:

商品交易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註冊。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經政府批准的單位,可以開辦市場。

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頒發《市場登記證》。

以此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為依據,90年代,各省級人民政府也相繼出臺了市場登記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

《辦法》所規定的市場登記與企業法人登記並不完全相同,在當時看,是有別於商事主體登記的行業准入登記。在《行政許可法》頒佈之後,應視為一種行政許可。

二、《市場登記證》的取消及影響

20xx年,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工商總局釋出工商法字〔20xx〕第143號檔案《關於第二批廢止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決定中,廢止了《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市場登記證》也相應取消。

《辦法》廢止後,市場登記沒有全國性的監管檔案,各省市結合本地實際,採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海南等省份直接取消市場登記,憑執照即可經營,只要市場內商戶辦執照即可。浙江等省份在營業執照外還需要登記市場名稱。廣東等省份按本省地方政府規章,仍發放《市場登記證》。深圳作為特區,允許採用企業法人登記,異地設分公司(營業單位)為市場的方式。各地對此類主體的執照經營範圍也做出了詳細規定,有的規定必須是“市場開發建設”、有的省規定必須是“市場物業管理”,還有的規定必須是“開辦市場”等等,各有不同,不一一列舉。

這一階段中,各地沒有統一的標準,造成了一定的混亂,也給行業管理挖了個坑,至今尚未填完。這個坑就是在沒有全國性法規的情況下,各省政府規章將市場審批權授予了地方政府。

如《黑龍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開辦市場前,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市場登記。

此類規章,各省市均有出臺。至《行政許可法》頒佈及《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廢止後,這些省政府規章並未及時廢止或修訂,這項審批既沒有轉化為行政許可,也沒有確定取消或保留為非行政許可審批,而是以一種莫名的慣性延續了下來。

三、國務院政策的推進仍需加力

《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國發〔20xx〕39號檔案,《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中規定,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之外,設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

國發〔20xx〕16號檔案《國務院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中再次強調,國務院在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陸續取消和調整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但一些部門通過各種形式又先後設定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設定和實施不夠規範,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力……要於本通知印發後一年內予以取消。

而在一年後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鄭重宣告:“‘非行政許可審批’這個歷史概念,今天就徹底終結了。

也就是說,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審批事項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檔案精神,並應依據《立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予以改變或撤銷。這種明顯違法的地方政府規章,自然無法作為登記依據。

雖然從法律層面,國務院和已經為商事登記改革做了很多努力,但在基層仍然沒有落實到位。在搜尋引擎中搜索市場登記,小助手發現很多地方政府仍然保留著市場登記這項前置審批。

四川都江堰市政府網站20xx年8月釋出的辦事指南中以《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為以法律依據,設定了開辦商品交易市場審批,經商務局核准後,出具同意開辦市場的批覆檔案。而這兩個依據,一個是規章,一個是內部檔案,都不是法律,也無權設定許可。

而四川瀘州市政府20xx年4月釋出的《商品交易市場(含主城區農貿市場)開辦和變更審批辦事指南》中規定商務局批准檔案為工商登記前置,而其法律依據,瀘市府辦發[20xx]72號檔案《瀘州市商品交易市場開辦審批程式(試行)》只是市政府辦釋出的部門規範性檔案,作為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更是差十萬八千里。

廣東省懷集縣政府網站20xx年8月公佈的政府部門權力清單中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批,任意開辦市場”未的要取締,罰款,而依據的竟然是20xx年已經廢止的《廣東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言盡於此,具體原因此處不做擴充套件討論。

四、當前設立商品交易市場如何登記?

答案很簡單,既然攔路的都是紙老虎,那麼依法登記即可。

工商市字〔20xx〕210號檔案《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範管理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並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個經營者入場獨立從事商品交易活動的經營場所。

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

據此,我們可以明確,交易市場指的是場所,交易市場開辦者指的是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等,市場本身不存在單獨的審批或登記。

五、一點結論

綜上,小助手認為,市場開辦者開辦商品交易市場不存在前置審批,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後置審批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其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相關法規,明確其行業屬於L7291市場管理服務,經營範圍則從該小類下選擇,向登記機關申請。如某市某某市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如開辦者自身也經營商品,則須另行新增相應經營範圍,需要辦理後置許可的,辦理相應許可後方可經營。

需要注意的是,隨著經濟發展,市場也出現了房屋所有權、房屋使用權、市場開辦權、經營管理權、物業服務權分離的情況,如A公司將房屋出租給B公司開辦市場,B公司開辦市場後,將市場委託給C公司經營管理,C公司將市場的物業服務外包給D公司。這時,在經營範圍核定上,應理清脈絡,以免影響企業經營。

本文所指的是具體的、狹義的有形市場的經營管理,而廣義的市場,還包括人力資源市場、金融證券市場、無形資產轉讓市場等等,這些行業的管理另有規定,應按相應規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