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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2.84W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徵管,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北京市稅務局釋出了關於印發《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
《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徵管,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下同)在本市範圍內出租房屋而發生的應稅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個人出租房屋並取得收入,依法應分別申報繳納以下稅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以下統稱“稅費”)。

第四條 對個人出租房屋應徵收的各項稅費應按規定計算。為便利徵收,降低稅收成本,也可採取按每一百元應稅收入含五元的稅額的負擔水平統一計算應納稅額,即按實際收入的5%計徵。

對於個人轉租或再轉租以及非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的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實際收入的2.5%計徵。

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辦法進行申報納稅,不得併入綜合徵收率徵收。

第五條 對於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分局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並結合房屋的地區分佈、結構型別、質量面積、市場租金價格等不同情況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六條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分局根據實際情況可自行徵收個人出租房屋的各項稅款,也可委託其他單位或部門(以下簡稱“代徵人”)代徵代繳。

第七條 各區縣局、分局的稅務所應認真做好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款徵收入庫的各項工作,並可以為完稅方提供代開發票的服務,同時做好稅源資料的蒐集整理工作。

第八條 受稅務機關委託的代徵人必須具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各項規章制度完善,並且具有代徵稅費的實際能力。

第九條 代徵人可確定為各級政府的外來人口管理部門、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 代徵人的代徵資格由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分局認定,在雙方協商一致後應與代徵人簽定《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一式四份)。同時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分局向代徵人核發《委託代徵證書》。

第十一條 代徵人應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格依照《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規定的代徵範圍、代徵內容、許可權以及期限進行稅款的代徵代繳工作,認真履行代徵義務,嚴格遵守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委託代徵稅款管理的暫行規定》,並指定有關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專門負責具體的代徵工作。

第十二條 代徵人不得再行委託其他單位代徵。

第十三條 如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廢止或修訂,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代徵人,並修改或終止《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換髮或取消《委託代徵證書》。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稅款代徵工作有權進行檢查、監督、指導,並負責對代徵人的辦稅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輔導和培訓,及時向代徵人提供代徵稅款所需的各種稅收票證。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向代徵人提供發票。

第十六條 代徵人應接受稅務機關的指導和檢查,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有關情況,提供資料資訊等。

第十七條 代徵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和稅收票證,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發票和稅收票證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代徵人應在代徵稅款時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規定的完稅憑證,稅款專戶儲存,嚴禁挪用稅款,並在次月10日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填報房產稅科目(個人出租房屋子目)向銀行彙總解繳稅款。

第十九條 代徵人應於次月10日內將上月的稅票、發票使用情況和徵收稅款的情況報送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按規定依據實際入庫的代徵稅款的5%的比例向代徵人返還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代徵人不得從代徵稅款中坐扣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代徵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稅款的,責令其退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代徵人在代徵稅款的過程中,納稅人拒絕代徵稅款的,代徵人應在24小時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代徵人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與代徵人在代徵稅款時發生爭議,可以向委託代徵稅款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六條 代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稅務機關可以單方面終止《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取消其代徵資格和《委託代徵證書》:

(一)未按照《委託代徵協議書》規定辦理代徵業務的;

(二)代徵人玩忽職守,不徵、少徵稅款的;

(三)代徵人故意刁難納稅人或者濫用職權多徵稅款的;

(四)代徵人再行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徵稅款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私房出租稅收計算和徵收

第一種情況:按實徵收

按實徵收(按實際租金收入申報),可以分以下兩種計算方法,具體採用哪種計算方法諮詢當地稅務機關採用的計算方法:

一、按實徵收稅款計算分專案計算(按月例舉如下)

(一)增值稅:

住房類增值稅減按1.5%徵收率:增值稅 = 月租金收入/(1+5%) ×1.5%

非住房類增值稅按5%徵收率:增值稅 = 月租金收入/(1+5%) ×5%

(私房出租增值稅起徵點為30000元,不含稅收入大於30000元的才計徵增值稅 ,不含稅收入大於30000元可以開出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城建稅 =增值稅×(1%或5%或7%)(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三)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3%

(四)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2%

(五)房產稅:

住房類按4%:房產稅=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稅含稅收入 -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4%

非住房類按12%:房產稅=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稅含稅收入 -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12%

(六)土地使用稅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12×佔地面積(土地使用稅根據當地相關的規定);

住房類:免徵土地使用稅;

非住房類:按實徵收土地使用稅。

(七)印花稅 = 租賃合同總金額×0.001

住房類:對個人出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非住房類:按實徵收。

以上2-7項相加,即“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假設稱之為相關稅費(以下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需用到)。

(八)個人所得稅

1、 (增值稅不含稅收入-相關稅費(不含增值稅)-修繕費)小於等於4000元的(修繕費必須<=8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不含稅收入-相關稅費(不含增值稅)-修繕費-800元】×10%×人次;

2、(增值稅不含稅收入-相關稅費(不含增值稅)-修繕費)大於4000元的(修繕費必須<=8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不含稅收入-相關稅費(不含增值稅)-修繕費-增值稅不含稅收入×20%】×10%。

說明:

(1)修繕費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實際修繕費用扣除,超過800的餘下部分於次月按本原則繼續抵扣。

(2)當申報轉租收入(仍為增值稅不含稅收入)時,則允許增加扣除轉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憑發票扣除,允許扣除的租金費用為增值稅含稅額)。

以上(二)到(七)項,即“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統稱相關稅費。

如果各項稅費由租賃方承擔的,則出租方實際取得的出租所得為“租金收入+各項稅費”,應以此作為計算依據。

二、採用綜合核定稅率按實徵收稅款計算

採用綜合核定稅率按實徵收稅款計算,即以租金收入和本辦法規定的綜合徵收率計算徵收,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綜合徵收率

第二種情況:核定計稅租金徵收

當納稅人提供的租賃合同中所載租金金額不實或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核定計稅租金徵收的方式,納入定稅管理。

採用此方式徵收,其中以核定的最低月租金為月租金收入,各稅種的計算方式與按實徵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