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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氣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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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氣象資訊服務管理,規範氣象資訊釋出與傳播行為。重慶市氣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重慶市氣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重慶市氣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
重慶市氣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資訊服務管理,規範氣象資訊釋出與傳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重慶市氣象條例》和《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資訊,是指各種氣象情報、氣象預報、氣候預測、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其他氣象資料等。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氣象資訊服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氣象資訊服務的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資訊服務的管理工作。市、區縣(自治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氣象資訊服務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氣象資訊分為以下三類:

(一)為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防災減災管理部門決策需要提供的,以及為國防建設、國家安全需要提供的決策性氣象資訊;

(二)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各種短期天氣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指數預報、火險等級氣象預報、環境氣象條件預報和地質災害氣象條件預報、重要天氣報告、氣象情報等公眾氣象資訊;

(三)為社會使用者提供的其他專業、專項氣象資訊。

氣象資訊服務實行分類管理。

第六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負責為市級領導機關和防災減災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性氣象資訊服務。區縣(自治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按照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的責任區域,負責為區縣(自治縣、市)領導機關和防災減災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性氣象資訊服務。

對大風、暴雨、雷電、冰雹等突發性災害天氣資訊,各級氣象主管機構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和通報。

為國防建設、國家安全需要提供的決策性氣象資訊服務,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決策性氣象資訊服務應當準確、及時、主動。

決策性氣象資訊服務為無償服務。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決策性氣象資訊屬於內部資料。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在管理和使用決策性氣象資訊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九條 公眾氣象資訊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按以下規定向社會發布:

(一)市氣象臺負責釋出全市範圍內的公眾氣象資訊;

(二)區縣(自治縣、市)氣象臺站負責釋出本行政區域的公眾氣象資訊;

(三)其他省(市、自治區)的公眾氣象資訊、國外公眾氣象資訊需要在本市媒體上傳播的,由市氣象臺統一發布。

第十條 其他專業、專項氣象資訊的服務,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資訊只能供本系統使用,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或在公共媒體上傳播。

第十二條 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探討氣象資訊的預測預報結論和意見,可在各級氣象臺站組織的氣象資訊預測預報討論會和其他專業會上發表或者在學術刊物上發表,但不得以其他形式自行向社會公眾釋出。

第十三條 提供和釋出氣象資訊必須使用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統一的標準、規範用語和規程,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訂正。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主要車站、碼頭、高速公路、大型橋樑和戶外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設定社會公眾氣象預警標識,及時釋出暴雨、雷電、大風、高溫、寒潮等災害性天氣預警訊號。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制訂社會公眾氣象預警標識設定方案,報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毀損社會公眾氣象預警標識。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廣播、電視臺站和報紙,應當安排專門時間或版面,每天定時播發或刊登當地氣象臺站釋出的公眾氣象資訊。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警報、火險等級氣象預報、可能引起地質災害的氣象預報、影響環境質量的氣象預報以及補充訂正的氣象預報等,應當及時安排增播或者插播。

電視臺在接到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後,應在電視螢幕顯要位置設定氣象預警標識。

廣播、電視臺站和報紙需要更改氣象資訊的播出時間,應當事先徵得提供氣象資訊的氣象臺站的同意。

第十六條 氣象資訊節目由釋出該氣象資訊的氣象臺站負責製作。各級氣象臺站應當保證氣象資訊節目製作的質量。

第十七條 電信、通訊等單位應當保障公眾氣象資訊電話和災害性天氣預警訊號的傳遞暢通。

第十八條 非政府指定的傳播媒體,以及有關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傳播公眾氣象資訊:

(一)有合法的法人資質;

(二)有符合國家或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氣象資訊接收和傳播的專用儀器及裝置;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十九條 傳播公眾氣象資訊的單位,應當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簽訂氣象資訊傳播責任協議,並在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傳播氣象資訊。

第二十條 傳播氣象預報時,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預報,並標明發布臺站的名稱和釋出時間。

未經氣象臺站同意,任何傳播媒體、公共場所不得擅自轉播、摘播和更改其釋出的氣象資訊。

第二十一條 傳播媒體在編髮重要天氣預報、天氣評述或氣候評價等氣象新聞報道前,應當徵求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的意見。

氣象主管機構對採訪涉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氣象預報以及災害性天氣警報等重大氣象資訊的媒體,應實行登記制度。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製作廣告以及進行各種宣傳活動時,不得使用虛假的氣象資訊、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氣象資訊用語以及災害性天氣預警訊號。

嚴禁利用氣象資訊傳播謠言、宣傳封建迷信。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廣播、電視臺站和報紙,通過傳播氣象資訊獲得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用於支援氣象事業發展。

其他傳播媒體、公共場所傳播氣象資訊,應當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有償使用氣象資訊。

第二十四條 在公共場所設定實時氣象要素顯示器的單位,應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要素感應裝置的定期技術指標檢測。

第二十五條 外國組織在我市的媒體或國外在我市註冊的網際網路站傳播公眾氣象資訊的,應依法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並遵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氣象資訊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或傳播公眾氣象資訊;

(二)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資訊時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資訊,或擅自摘播、更改氣象資訊;

(三)在廣告及其他形式的宣傳用語中,使用虛假的氣象資訊、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氣象資訊用語或災害性天氣預警訊號。

第二十七條 毀損社會公眾氣象預警標識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造成嚴重損害,致使災害性天氣預警訊號不能正常傳遞的,可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擅自向社會傳播決策性氣象資訊的,依照有關保密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警告、記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資訊的;

(二)玩忽職守,漏發、錯發、緩發氣象資訊的。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氣象資訊網路

我國的氣象通訊網我國的氣象通訊網於五十年代後期起,逐步發展建成國內和國際的有線電傳線路。以北京為中心,國際上通奧芬巴赫、莫斯科、烏蘭巴托、伯力、平壤、東京等地。國內通瀋陽、上海、成都、武漢、長沙、廣州、蘭州、烏魯木齊、太原、西安等區域氣象通訊中心。這些中心又聯接負責區域內的省、市氣象臺,由氣象臺聯接下屬的氣象臺站。區域中心負責本區域內基本氣象情報的集中和傳輸,交換國內外各種氣象情報,接收、加工和轉發負責區的國外氣象廣播,組織區域內的無線電傳、氣象廣播及有線電傳線路網。這樣組成的通訊網路象人體全身血管一般,外聯國際線路,內聯全國各地臺站,成千上萬的氣象資料上下交流,日夜不停。

七十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在北京及區域中心相繼組建氣象傳真廣播,各級氣象臺站由此可獲得製作天氣預報所需要的工具圖表,減少了收報、填繪圖、分析等重複性勞動。特別是能直接利用衛星雲圖、數值預報產品等資料,為提高天氣預報時效和準確率,開展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服務創造了良好的條件。現在全國接收臺站已近20xx個。

除無線電傳和傳真以外,我國還有莫爾斯氣象廣播,分別設在西安和太原,主要為解決某些氣象臺還不能改善通訊條件的困難而暫時保留的。

八十年代以來,我國開始引進了通訊專用電子計算機,建成了北京通訊樞紐中心,實現了通訊處理和編輯處理的自動化,提高了通訊速率。現在已達到“氣象情報共享”的水平,即凡與本系統有全雙工電路連線的國內臺站或單位,都可以向中心檢索所需的實時資料,可向中心自動答應遠端終端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