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公告辦法
欠稅是欠繳稅金的簡稱,指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應繳未繳的各項收入,包括呆賬稅金、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繳日期的未繳稅款、緩徵稅款和應繳未繳滯納金。下文是欠稅公告辦法,歡迎閱讀!
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版第一條為了規範稅務機關的欠稅公告行為,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防止新的欠稅的發生,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告機關為縣以上(含縣)稅務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以下簡稱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包括:
(一)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稅務機關對前款規定的欠稅數額應當及時核實。
本辦法公告的欠稅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
第四條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一)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第五條欠稅公告內容如下:
(一)企業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二)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三)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第六條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縣級稅務局(分局)在辦稅服務廳公告。
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局(分局)公告。
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告。
第七條對按本辦法規定需要由上級公告機關公告的納稅人欠稅資訊,下級公告機關應及時上報。具體的時間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第八條公告機關在欠稅公告前,應當深入細緻地對納稅人欠稅情況進行確認,重點要就欠稅統計清單資料與納稅人分戶臺帳記載資料、帳簿記載書面資料與資訊系統記錄電子資料逐一進行核對,確保公告資料的真實、準確。
第九條欠稅一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向社會公告。
欠稅公告的數額實行欠稅餘額和新增欠稅相結合的辦法,對納稅人的以下欠稅,稅務機關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產,經法定清算後,依法登出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二)被責令撤銷、關閉,經法定清算後,被依法登出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三)已經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一年(按日曆日期計算)以上的企業欠稅;
(四)失蹤兩年以上的納稅人的欠稅。
公告決定應當列為稅收徵管資料檔案,妥善儲存。
第十條公告機關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範圍,並應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一條欠稅發生後,除依照本辦法公告外,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並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採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干擾清繳欠稅。各級公告機關應指定部門負責欠稅公告工作,並明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加強欠稅管理。
第十二條公告機關應公告不公告或者應上報不上報,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上級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改正外,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欠稅公告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各地稅務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關於清繳欠稅的重要指示,欠稅管理取得了明顯效果,但由於欠稅成因複雜,欠稅現象在一些地區仍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為切實加強徵納雙方的稅款徵繳責任,嚴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稅追繳力度,現將加強欠稅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申報稽核,及時堵塞漏洞
(一)嚴格納稅申報制度。按照稅收規定如期真實進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的責任,對於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依法予以追究。稅務機關不得授意納稅人虛假申報或變通虛假申報,不得故意接受虛假申報。
(二)建立健全申報稽核方法。要利用納稅人生產經營和納稅的歷史資料、“一戶式”資料的勾稽關係、行業稅負標準等資訊,採取“人機結合”的辦法,及時進行縱向、橫向的邏輯稽核,提出異常警示,把好納稅申報關卡,督促納稅人不斷提高納稅申報質量。
(三)及時核實情況。對於不按期申報、申報資料異常、申報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責任到人,採用各種方法,進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時發現問題,採取防範措施。對於容易變更經營場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尤其是商貿企業),如有申報繳稅異常現象,必須立即進行實地核查,發現失蹤逃逸的,要隨即查明領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上報總局,同時通報當地公安機關。
二、實行催繳制度,建立欠稅檔案
(一)催繳制度化。申報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及時反映逾期未納稅情況,用格式化的形式書面通知納稅人進行催繳。告知內容應包括本期未繳稅金、累計欠稅餘額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二)嚴格執行會計核算和報表上報制度。稅務機關必須對申報、納稅情況如實核算,全面反映應徵、解繳、欠稅等稅收資金分佈狀態,不得違規設賬外賬,更不得人為做賬。報表資料應出自於會計賬簿,不得虛報、瞞報。上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報表分析,督促下級稅務機關應徵盡徵。
(三)建立欠稅人報告制度。凡納稅人沒有繳清欠稅的,應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稅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報告間隔期由各地依據欠稅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欠稅人有合併、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稅人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通知欠稅人以規定格式報告,稅務機關據此建立欠稅檔案,實現對每個欠稅人的動態監控。
三、堅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繳力度
(一)嚴格執行緩繳審批制度。納稅人申請稅款緩繳,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其緩繳原因進行核實把關,確實符合條件的,再上報省級稅務局審批。對於經常申請稅款緩繳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從嚴把握。緩繳期滿後納稅人仍沒有繳稅的,稅務機關應及時轉為欠稅處理。
(二)堅持以欠抵退的辦法。凡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稅的,一律先將欠稅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稅款和應退利息,抵頂後還有應退餘額的才予以辦理退稅。以欠稅抵頂退稅具體操作辦法,已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150號)中明確。
(三)依法加收滯納金。對20xx年5月1日新修訂的徵管法實施後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四)與納稅信用評定掛鉤。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xx〕92號)的規定,認真稽核欠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條件,切實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確定納稅信用等級,真正發揮納稅信用評定管理工作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作用。
(五)加強欠稅檢查。對長期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將其列入監控重點,明確專人負責,經常下戶瞭解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六)實行欠稅公告。對於20xx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依照徵管法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納稅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稱、分稅種的欠稅數額和所欠稅款的所屬期。在實施欠稅公告前,稅務機關應事先告之欠稅人,督促欠稅人主動清繳欠稅。
(七)實行以票控欠。對於業務正常但經常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控制發票售量,督促其足額納稅。對於有逃稅嫌疑的欠稅人,稅務機關應採用代開發票的辦法,嚴格控制其開票量。
(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於一些生產狀況不錯、貨款回收正常,但惡意拖欠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積極與納稅人開戶銀行聯絡,掌握資金往來情況,從其存款賬戶中扣繳欠稅。對隱匿資金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可進一步採取提請法院行使代位權、查封、扣押、拍賣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強制措施。
(九)參與企業清償債務。欠稅人申請破產,稅務機關應代表國家行使債權人權利,參與清算,按照法定償債程式將稅款徵繳入庫。欠稅人有合併、分立等變更行為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認定欠稅的歸屬。
請各地稅務機關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具體操作辦法、工作流程,明確管理職責,做好“人機結合”,切實加強欠稅管理,進一步提高稅收徵管質量和效率。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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