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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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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集聚創新資源,引導和服務產業技術進步,制定了《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最新版《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歡迎大家閱讀。

最新版《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健康有序發展,集聚創新資源,引導和服務產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健全廈門科技創新體系,依據《廈門經濟特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暫行辦法》(〔93〕國科發計字060號)和《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全面加快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廈委發[20xx]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是依託在行業或技術領域具有較強影響力和研發實力的骨幹企業、高校或科研機構實體組建的財務獨立核算(專賬管理)的研發機構。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工程中心的確認和管理等工作

鼓勵、引導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組建工程中心,經確認後給予相應的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問題,組織攻關,帶動原始創新;積極轉化有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組織技術整合和關聯配套,開發成熟配套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技術裝備和新產品;協助企業引進急需的國外技術,充分發揮產學研合作優勢,開展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活動;自主研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和裝備。

(二)積極為行業培訓急需的各類技術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結合國內外智力引進工作,積極開展各種技術和管理培訓、行業或領域的新技術講座、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等,特別是開展海峽兩岸產業與科技合作交流活動。

(三)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地方政府、行業或部門以及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委託的研究開發和檢測任務,創造條件爭取各種認證資格,積極為企業提供研發、檢測和技術諮詢等各項服務。

第二章 申請與確認程式

第五條 申請確認市級工程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具有領先的研發能力、技術水平和裝置條件,能引領本行業的技術進步。

(二)企業必須是已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生產性企業年銷售收入在8000萬元以上,軟體類企業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高校必須依託專業院系,在編教師規模在50人以上;科研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在編人員規模在100人以上。

(三)工程中心的建設期一般不超過5年。生產性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的工程中心建設投入800萬元以上,擁有固定的場所,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擁有專門的儀器裝置,研發裝置總價值500萬元以上。軟體類企業的工程中心建設投入300萬元以上;擁有固定的場所,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擁有專門的儀器裝置,研發裝置總價值200萬元以上。工程中心具備工程技術開展所必需的檢測、分析等科研條件,能夠提供多種綜合性技術服務,確保工程中心每年持續投入100萬元以上。

(四)企業持續進行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年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五)組織體系完善,所從事技術創新和產業化活動符合國家和我省的技術政策及產業政策。具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和內容、未來發展目標和規劃、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必須提供培訓、諮詢、測試、分析等對外開放服務。

(六)近兩年內曾經承擔至少1項國家專案,至少4項省市科技專案,獲得國家、省市科技獎勵,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已經獲得成功轉化並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積極制訂或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創新績效顯著。

(七)負責人重視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公共服務意識和科學化管理能力,能為工程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已成立技術委員會,成員不少於5人,其中依託單位的成員不應超過總數的二分之一。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監督檢查專案進展情況等。

(八)具有較強的研究開發能力,應有3名以上技術帶頭人,具有碩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佔中心總人數的比例達40%以上,且研發人員數量超過30人;擁有3名以上技術水平較高、工程化實踐和專案管理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15名以上較高水平的工藝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和分析檢測技術人員。

第六條 申請工程中心確認程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書面確認申請,申報材料包括:

1、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確認申請表;

2、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情況報告;

3、相關證明材料。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年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二)市科學技術局根據申請材料對申請單位進行調研核實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由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和相關部門進行稽核,擇優在廈門市科技資訊網上公示10天,接受社會監督。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聯合行文批准,頒發統一製作的牌匾、證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和財政科技經費資助。

第七條 對於多個同類企業申請確認同類工程中心通過專家評審後擇優認定。

第三章 績效評估

第八條 對已確認的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評估一次。評估程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據要求報送以下評估材料:

1、近兩年的工作報告;

2、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鑑證的企業近兩年的研究開發費用情況;

3、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報送的評估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分析評估,評估結果在廈門市科技資訊網上公示。

第九條 工程中心評估結果分為以下等級:

(一)評估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估得分75~84分為良好;

(三)評估得分70~74分為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估為不合格:

1、評估得分低於70分;

2、逾期不報送評價材料且未有正當理由的;

3、提供虛假評價材料。

第十條 通過評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相關扶持政策:

通過績效評估的工程中心,優先獲得市科技計劃專案的支援並推薦申報國家專案;評估優秀的工程中心,參照科技計劃專案的形式申請滾動資助,經專家評審後,市科學技術局將根據專案的創新性、前瞻性和行業帶動性,以無償資助的形式擇優給予50~100萬元的滾動經費資助;評估優秀且符合國家、省工程中心的申報條件,推薦其申報國家、省工程中心,並按有關規定給予配套支援。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一)不參與評估或者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

(二)所依託單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託單位被依法終止;

(四)所依託單位有偷、漏稅或騙取出口退稅、侵害智慧財產權等嚴重違法行為,或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託單位提供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可與依託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鼓勵、支援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管理規範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次年2月向市科學技術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在國家和地方巨集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的指導下,發揮市場機制,面向全市相關行業、企業和科研單位,承接技術開發和工程化設計任務,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實現科研—開發—產品—市場-再開發的良性迴圈,取得的經濟收益,主要用於其自身的事業發展。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要採取開放、流動和競爭的機制,不斷吐故納新,保持精幹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齡梯次、專業結構合理的優秀工程技術人員隊伍。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所依託單位發生改制、合併、分立、股權轉讓、更名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三個月內,向市科學技術局書面報告有關變更情況;

如屬國家、省認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時將有關變更情況向國家、省主管部門報告。對市級工程中心,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原確認的工程中心資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資助經費及使用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建設經費主要由依託單位自籌解決。對通過市科學技術局推薦或評審,批准建設的工程中心,市財政按廈委發〔20xx〕5號檔案規定,參照科技計劃專案的形式給予無償資助,著重提高平臺能力建設。經認定的市級工程中心,給予80萬元科技經費資助;評估優秀的工程中心滾動資助經費另計。同一家單位建設的研發機構不重複資助。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局將根據資助資金年度預算安排,通知工程中心依託單位報送科技計劃專案,經專家評審論證後,擇優予以立項,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專案資金。專案完成後,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申請資助專案的自籌資金與專項資金比例不少於1:1,其中儀器裝置總投入佔專案總投入的50%以上。專案資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且專項資金中70%以上用於購置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儀器裝置、實驗材料和必要的技術及軟體,不得用於基建支出。

第二十條 新添置的有關儀器、裝置和高價值軟體等,按照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經費使用情況由依託單位編報年度決算表,報送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備案,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一個月後施行,有效期五年。《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廈科聯〔20xx〕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