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有X員工,在(原)X公司工作期間任一職,於X年X月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若因與原單位勞動關係未解除而給予(現)X公司造成損失,有我本人承擔。
特此說明
X年X月X日
原為我單位(部門)的(職務),於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確認終止勞動關係,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所有費用,已辦理交接手續。
特此證明!
xx年xx月xx日
工程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
董事長:
×年××月×日
茲證明先生在1985年1月6日至1990年10月5日期間,任本公司辦公室祕書。在職期間忠盡職守,勤勉可靠。其離職實系出於自請,另無他因。
×公司經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