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證明
宜賓市南溪區工商局:
茲證明宜賓市南溪區強祥園林場申請將位於宜賓市南溪區 該房屋用地屬於村民集體用地,由鄉政府統一辦理,所以只有土地使用證,未辦理房產證,現已經宜賓市南溪區長興鎮人民政府確認,同意將此房屋作為該企業的營業性用房,從事經營活動,周邊住房無異議。
特此證明
宜賓市南溪區長興鎮人民政府
X年三月六日
場地證明
茲有位於的房屋產權屬有,房產證正在辦理中,其性質為經營性用房,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居委會(或村委會)簽字蓋章
年月日所
場地證明
茲證明塘西村村民王永年,有位於石碶街道塘西中路的商業經濟用房一套,面積為587平方米,屬於經營商業場所,該場所的產權手續正在辦理之中。(原汽車鎖廠內) 特此證明
鄞州區石碶街道城建辦
X年10月18日
場地證明
茲證明在有房屋 間,面積 平方米,房屋所有人為 , 該房屋系合法建築,目前尚未辦理產權證明,可以作為辦公用房或生產經營用房。
特此證明。
離職證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