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同志,在我單位任
職務,特此證明。
單位全稱(蓋章)
19 年 月 日
附:該代表人住址:
電 話:
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頒佈 單 位: 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 日 期: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