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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資證明(精選7篇)

欄目: 證明書 / 釋出於: / 人氣:5.39K

公司出資證明 篇1

編號:___________

公司出資證明(精選7篇)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股份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持股數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

股東身份:發起人

茲證明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作為發起人持有公司_________________股股份。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出資證明 篇2

北京有限公司:

根據貴公司委託,本所對北京有限公司20xx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經審計,北京有限公司截至20xx年12月31日:

1、流動資產為65c.22萬元,流動負債c.50萬元,其淨流動資產為64c.72萬元,大於該公司對外長期投資金額30c萬元。

2、該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金額為30c萬元,佔該公司淨資產金額99c.04萬元的3c.21%。

3、該公司淨資產金額99c.04萬元,佔該公司資產總額1,cc2.54萬元的cc.05%。

特此證明

公司出資證明 篇3

編號(20xx)01

一、公司全稱:x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註冊資本:萬元(大寫:)

四、公司股東:於x年向本公司繳納貨幣出資x元。(以上投入資金系本人自有資金,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

五、本出資證明經公司正式授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印鑑,方為有效,特此為證。

公章: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簽章)

核發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出資證明 篇4

北京aaaaaa有限公司:

根據貴公司委託,本所對北京aaaaaa有限公司20xx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出資能力證明。

經審計,北京aaaaaa有限公司截至20xx年12月31日:

1、流動資產為65c.22萬元,流動負債c.50萬元,其淨流動資產為64c.72來自萬元,大於該公司對外長期投資金額30c萬元。

2、該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金額為30c萬元,佔該公司淨資產金額99c.04萬元的3c.21%。

3、該公司淨資產金額99c.04萬元,佔該公司資產總額1,cc2.54萬元的cc.05%。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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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編輯本段概述

投資能力評估是金融投資研究者加百力提出的一個金融投資諮詢概念。它包括現有投資能力評估和投資能力提升規劃、建議兩方面的內容。

編輯本段投資能力評估介紹

評估者對投資者可以使用問卷調查、現場交流、情景測試、模擬投資等多種方式幫助投資者分析自己在基礎投資知識、投資理念、投資策略、投資方法、自控能力、心理平衡能力等多方面的條件是否已經達到了一個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是否適合投入實際資金進行投資,出資證明書《出資能力證明》。

評估者還可以根據投資者當前投資能力參考投資能力成熟度模型給投資能力定級、評分。並根據投資者當前的投資能力水平和欠缺的方面提出提升投資能力的學習、研究路線的建議。

3

這可以從對現金流量的構成以及趨勢變化分析來判斷其長期投資能力:

1.從現金流量的構成來看:如果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較多,說明企業自身經營活動創造現金的能力較強,這使得企業在內部投資方向具有較多的資金來源,有利於企業長期投資能力的提高;如果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較多,說明企業對外投資能力較強;如果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較多,說明企業資金需求量多,企業的投資機會可能較多。我們還可以具體對這三種活動的現金流量的具體構成進行分析來判斷其投資能力.

2.從現金流量的變化趨勢來看,如果未來現金流量的淨現值越大,說明企業投資的回報率越高,這反應出企業投資能力較強。

公司出資證明 篇5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公司股東出資證明。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例外情況,為“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自治規約,也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根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據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根據學界對章程記載事項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73條的規定,對公司章程和股東資格的關係,我們可以初步認為:第一,公司章程記載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原始股東具有重要意義,是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據此認為,凡記載於公司章程的即為股東;第二,對於非發起人股東,如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記載並非其成為股東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章程記載不規範、不及時、不準確,與股權實際持有情況發生矛盾的問題時有發生,審理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如有證據證明股東確實已經出資,並參加了股東會,分取了紅利,但因公司的過錯,未變更公司章程記載,致使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均未變更。筆者認為,對於這種情況,應採取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在該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發生股權糾紛時,確認其股東資格,否則司法將有違實體公正的立常

2、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為了反映公司股東的現狀,由公司依法制作並置備的帳簿。我國《公司法》第31、36、134、1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從本質上說,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記錄。各國、地區公司法律雖普遍認為股東名冊具有當然授予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並不是唯一和確定的。有學者指出:“股東名冊雖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須和可以載明的資料的一個表面證據,法院有權對其進行修正。”韓國學者李哲鬆也認為“股東名冊的記載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效力,實體法上沒有取得股份者,即使進行了名義更換,也不能取得股東權。”

我國《公司法》未對股東名冊效力作出規定,股東名冊和股東資格之間的關係難以從《公司法》本身尋找答案,出資證明書《公司股東出資證明》。但從公司法原理上說,股東名冊主要用於調整公司和股東的關係,股東名冊由公司儲存,隨著股東的變化而變更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股東名冊應當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記名股東對抗公司的功能。即在無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凡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該公司股東,無需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第二,公司免責的功能,即公司在已盡保管、登記義務的前提下,公司可將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者視為真實股東,並認定其紅利分派請求權、表決權、新股認購權等權利;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並非真實股東,亦可免除公司的責任。第三,由於股東名冊僅為公司的內部記錄,非法定公示檔案,股東名冊的記載不能對抗擁有其他有效證據的真實股東,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3、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對進入市場的市場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以減少市場交易風險,其內容因其公示性而對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設立必須經由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發生變更,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是,工商登記對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記載是否系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正確看待工商登記法律效力的關鍵在於弄清其性質,即其到底是創設權利,還是證明權利?

工商登記屬於商業登記之一種,根據商業登記理論,商業登記分設權性登記和證權性登記。《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僅需具備四項條件,即可成立,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不是公司設立的必備要件。而且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可以推斷,第一,只有“股東發生變動後”,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在前,工商登記在後,因此,工商變更登記並不是繼受股東取得股權的必要條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而非股權轉讓雙方的義務。因此,儘管工商登記對於公司設立來說,系必要條件,屬設權性登記;但其所記載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對股東資格來說,僅具有證權性作用,而且不能反過來認為,未經工商登記即非股東。

綜上可知,我國公司法規所要求的股東的工商變更登記,並非股權移轉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對第三人產生登記對抗效力,工商登記可以被股東作為證明其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第三人也可以憑藉工商登記來對抗其他人(包括真實股東)的權利要求。在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人之間,工商登記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股東資格的認定,應當根據股東是否實際履行股東義務、享有股東權利和其他權屬證明形式進行判斷。

4、持股證明:出資證明書、股東憑證、股票等

我國《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136條規定,股份公司應當在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出資證明書、股東憑證或股票,是最具有實質意義的股東資格證明,在無充足的證據證明此類持股證明為虛假或不合法時,即可以此確認其股東資格。

公司出資證明 篇6

文字名稱____________股東出資證明書受控狀態____________編號____________編號: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公司成立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或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____________

出資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核發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公司出資證明 篇7

出資證明書(capital contribution certificate)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要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證明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法律檔案。我國自1994年實施《公司法》以來,《公司法》曾經進行三次修改,有關出資證明書的規定條款卻始終沒變,這充分反映其在《公司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特徵

第一,出資證明書為非股權證券。即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並非由出資證明書所創設,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出資證明書只是記載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況,因此,它與設定權利的股權證券不同。

第二,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即出資證明書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

第三,出資證明書為有價證券。出資證明書是股東享有股東權的重要憑證。但是,出資證明書與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出資證明書則為不流通的有價證券或者是稱為流通受到嚴格限制的有價證券。

第四,出資證明書為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該特有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講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現股東權益的憑證稱為股票,而不稱為出資證明書。

第五,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簽發的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東簽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七十四條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是《公司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出資證明書不是可發可不發的,而是法定的公司管理工作程式,必須依法照辦。公司成立以後,如果未向已經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不說違法,起碼也是有法不依,沒按法規辦事。

作用

1、出資證明書是出資人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並享有相應權利和義務的憑證。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產生法律效力。載明公司註冊資本,能夠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以便股東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出資的數額,能夠確定股東權的大小,以便股東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載明核發日期,能夠確定股東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起始時間。尤其,公司出現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牽涉到股東出資額變動,股東自身發生股權部分轉讓、贈與、繼承人繼承等事項時,在股東本人不能親臨現場履行簽字手續時,出資證明書的憑證作用顯得更為重要。

2、有助於保持公司的和諧穩定。從近年公司內部發生的一些糾紛案例看,有的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變更股權釀成的矛盾,並由此造成公司解體。如果公司成立時依法向股東簽發正規的出資證明書,作為一種制約手段,股權變更時必須由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方可轉讓,擅自變更股東股權的行為就會無隙可乘、有所顧忌。從這個角度理解,出資證明書又可以對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公司之間保持和諧穩定發揮積極的作用。

3、有利於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業法人制度為基礎,以有限責任制度為保證,以公司制企業為主要形式,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科學管理的新型企業制度,這是時代的脈搏,經濟發展離不開現代企業制度。《公司法》實施十多年來,代表現代企業制度的公司制企業已經得到了蓬勃發展,但是最能體現代表現代企業制度內容的出資證明書卻被忽視了。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既需要形式上的發展,更需要內容的全面落實,因此,對簽發出資證明書的工作要高度重視,增強自覺性,以進一步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注意事項

公司要把簽發出資證明書作為一項法定的程式性工作,在成立後必須遵照《公司法》的規定,向已經交付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簽發出資證明書應該注意如下問題:

1、建立完善簽發制度。公司章程要增加相應的條款,規定出資證明書的簽發時間,編號排續,出現什麼情況需要變更,變更股權必須持出資證明書,退出股東會必須收繳,公司解散時全體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上繳公司登出,丟失損壞時如何補(換)發,沒有蓋章和塗改無效等內容。同時,與出資證明書相對應公司要確實置備股東名冊。建立出資證明書籤發臺帳,股東要在臺帳上親自簽名,履行領取手續。

2、把握幾個時機。一是首次簽發。公司成立領取營業執照刻制公章後一個月內,應當向已經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成立後,通過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或股權轉讓等變更登記形式,被吸納成為公司新股東的出資人,在繳納出資後應即時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二是變更記載事項。在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資本、實收資本以及股東出資額增減、贈與、部分股權轉讓、繼承人繼承等事項發生,涉及出資證明書記載事項時,股東(或繼承人)要出具出資證明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應變更相關股東出資證明書記載事項的內容。三是收繳登出。在股東股權全部轉讓等退出公司股東會和公司解散的事項發生時,公司要及時收繳股東的出資證明書進行登出處理。

3、記載事項要準確完整。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要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載明公司的名稱、成立日期、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內容要準確完整,與公司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決議、協議、章程等相關登記申請材料及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相一致,並必須加蓋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