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規劃,有關部門負責抓,突出重點,全面推進,形成社會廣泛參與,綜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機制。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社群簽訂禁毒責任書,希望對你有用!
社群簽訂禁毒責任書篇1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中央、省、地、縣禁毒工作會議精神,把建立無毒社群工作納入對幹部職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責任內容
1、主要領導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本單位禁毒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所分管股室的禁毒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股室負責人對本股室的禁毒工作負直接責任。
2、貫徹落實上級禁毒部門及局黨組關於禁毒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實加強禁毒工作;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及《刑法》中對禁毒工作的相關規定,將本單位涉毒人員控制在視線範圍內,減少社會面失控吸毒人員,進一步萎縮毒品市場。
3、組織全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上級禁毒部門關於建立無毒社群會議精神,逐步擴大無毒社群的建立面。
4、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依法保障戒毒人員平等的就業權利;組織戒毒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其掌握一定的技能;做好對戒毒失業人員進行登記,提供的就業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認真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為長期失業和家庭困難的戒毒人員提供就業援助。
二、責任考核
1、全域性禁毒
工作責任制實行責任考核,考核範圍以責任內容為主,考核工作由局黨組組織實施,與年度考核,工作目標考核結合進行。
2、禁毒工作
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幹部職工的業績評定,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三、責任追究
主要領導是本局禁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分管領導、各股室負責人及職工若不嚴格按局黨組制定的禁毒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的責任內容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1、對直接分管範圍內人員及家屬參與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不及時制止或隱瞞不報的;
2、自己及家屬參與吸毒的;3、對工作單位社群和居住小區內人員吸毒知情不報的;
3、不落實《就業促進法》,依法保障戒毒人員平等就業權利的;
4、不讓戒毒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
5、對戒毒失業人員不予登記,不提供就業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的;
6、不為長期失業和家庭困難的戒毒人員提供就業援助的。
有上述情形,情節較輕的由個人寫出檢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責任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社群簽訂禁毒責任書篇2為了認真貫徹“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禁毒工作方針,充分發揮基層黨政組織、廣大群眾共同參與禁毒鬥爭,努力建立“無毒社群”、“無毒村居”,街道禁毒辦(簡稱甲方)與村、單位辦事處(簡稱乙方)簽訂禁毒工作責任書如下:
甲方職責:
1、廣泛開展禁毒宣傳,營造經常性的禁毒宣傳教育氛圍,擴大禁毒宣傳教育面,使廣大公民切實認識到毒品的危害性,提高同毒品犯罪作鬥爭的意識。
2、組織指導乙方負責人、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骨幹學習毒品基本常識、國家禁毒法律法規,以明確國家禁毒工作方針政策,提高同毒品犯罪作鬥爭的能力。
3、分析掌握轄區毒品違法犯罪特點、規律,組織協調毒品案件的偵查和禁吸戒毒、禁種鏟毒工作。
4、組織協調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乙方職責:
1、乙方主要領導為本轄區禁毒工作第一責任人,承擔本轄區禁毒工作的領導責任,負責對本轄區禁毒工作的組織實施。
2、積極在本轄區組織開展建立“無毒社群”、“無毒村居”工作,年內村(社群)建立活動覆蓋面達到100%以上。90%以上村(社群)“無毒社群”、“無毒村居”工作達到“建立工作達標活動”以上標準。
3、建立“四位一體”的幫教體系,嚴格落實“二對一”的幫教工作責任制,對本轄區常住人口和在本轄區有固定工作、固定住所的有吸毒前科的人員開展分層次、多形式的社會幫教活動。
4、切實加強對出租私房和外來人口的管理,發現涉毒違法犯罪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作好配合工作。
甲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群簽訂禁毒責任書篇3為了認真貫徹省、市、縣禁毒工作會議精神,抓好禁毒工作,確保社會穩定,結合我單位,特簽定本禁毒責任書。
一、自覺學法、守法,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自覺接受禁毒宣傳教育,積極參加群防群治工作,敢於檢舉揭發毒品違法販毒行為,堅決與毒品犯罪作鬥爭,徹底消滅毒品危害,維護國家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三、不吸毒、不販毒、不製毒、不種植毒品原植物,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四、教育家人和親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吸毒、不販毒,不窩藏毒犯、毒品,不做危害他人的事。
以上規定,委局幹部職工要自覺遵守,如有違犯,其後果自負。
單位領導:______________
職工:______________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