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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欄目: 責任書 / 釋出於: / 人氣:5.37K

出租屋要加強對治安的管理,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3篇“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一

出租人、承租人均為治安責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按照《安徽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房屋租賃手續;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流動人員;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時內,對其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在三日內,帶領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辦理暫住證;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的,應當配備人員做好治安保衛工作;定期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排除治安隱患;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承租人退租後,應當在三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應當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託。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承租人的治安責任: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暫住期滿或者移居時,要申請延期或者申報登出;不準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留宿他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留宿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出租人,在轉租後三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報告;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並在轉租後三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備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應當檢舉、勸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願承擔以上治安責任。若有違反,接受處罰。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屋地址:

服務處所:

出租屋所在地村委會(蓋章):

經辦人員: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二

為了加強租賃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強化基礎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為我市的改革、發展、穩定創造兩好的治安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租賃屋治安管理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本責任書所稱的租賃屋是指旅館業以外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於他人的房屋。

第二條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裝置、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

第三條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出租的,出租人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單位介紹信,到當地派出所申請登記。

第四條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於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或者讓其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後,方可租賃。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進行詳細登記。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因剛到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第五條、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1、必須持有本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2、租賃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3、將承租房屋再轉讓他人的,應當到當地派出所登記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有毒等危險物品。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公安機關將定期或不定時的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必須限期整改。

第七條、檢查時,公安人員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辦事,禮貌待人,維護出租方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予以處罰。

1、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管理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2、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何法有效證件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罰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4、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出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出租人:

承租人:

磁窯堡派出所責任區民警: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三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共同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和《鄭州市市區暫住人口登記辦法》,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房屋出租人保證不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房屋出租人應及時填寫《暫住人口資訊採集表》(一式兩份,出租人留存一份,上報派出所一份),保證在三日內上報當地派出所或警務室進行登記。

三、房屋出租人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身份證號、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詳細登記。

四、房屋出租人應按要求安裝“河南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綜合資訊系統社會版”,保證將承租人的及泵資訊在24小時內準確錄入、上傳。

五、房屋出租人應在出租房屋明顯處張貼“民警承諾牌”保證在租住人員入住後告知其應旅行的責任和義務。

六、房屋停止租賃、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房屋出租人應保證在一週內及時到當地派出所或警務室辦理登出或變更手續。

七、“城中村”出租房屋應指定專人作為該出租房屋的房管員,專職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防範工作。

八、城中村房屋出租人,應按照“城中村”出租房屋旅館式星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各項安全防範設施,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治安刑事案件發生。因防範設施不完善或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對承租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安全防範設施不完善或治安管理措施未落實的房屋,房屋人不得將該房屋用以開辦旅館或出租給承租人開辦旅館。否則,派出所將下達整改通知書,經通知仍未整改的,派出所將予以取締。

十、房屋出租人應對承租開辦旅館的承租人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和培訓。

十一、房屋出租人負責對承租人的現實表現進行監督管理,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保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十二、法律責任。

1、房屋出租人如有違反本責任書第一條至第八條的行為、經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據《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房屋出租人如有違反責任書第十一條的行為,依據《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情節輕微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有其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和《鄭州市市區暫住人口登記辦法》的行為,應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責任書一式三份,房屋出租人和村委會各執一份,派出所備案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房屋出租人:

村委會:

(加蓋公章)

派出所:

(加蓋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