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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書(二審發回重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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鬃鬃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二審發回重審用)

行政裁定書

(二審發回重審用)

(鬃鬃)行終字第鬃號

上訴人(原審鬃)……(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鬃)……(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二審維持原判或改判用的行政判決書樣式相同。)

上訴人鬃因……(寫明案由)一案,不服鬃鬃人民法院(鬃鬃)行初字第鬃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簡寫發回重審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鬃鬃人民法院(鬃鬃)行初字第鬃號行政判決;

二、發回鬃鬃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鬃

審判員鬃

審判員鬃

鬃鬃年鬃月鬃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鬃